經濟學家左大培:企業改制如何使少數人暴富(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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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2:05 新浪財經 | |||||||||
侵害企業債權人的暴富捷徑 20世紀90年代中國公有企業的普遍狀況是,企業的負債多而所有者的資本金少,負債是真正屬于企業所有者的凈資產的許多倍。在這樣的資本負債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凈資產出售企業所有權,又不征得債權人對出售后的企業產權安排和治理結構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導致發生種種掠奪人民大眾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中很難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在那里的金融環境下,幾乎沒有什么企業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業的負債多于其資本金。 即使企業的負債少于其資本金,如果不征得企業債權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負有限責任的公有企業,上述掠奪大眾的種種行為仍然有可能發生。不過略加思考就可以發覺,一般說來,企業的負債相對于其資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負有限責任的公有企業后出現各種掠奪大眾行為的可能性越大。 為了說明這一點,應當注意,我們這里研究的情況是:企業的帳面總資產正好等于經濟學上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因而在扣除了各種債務之后,真正屬于企業所有者的企業凈資產可以很明確地算出,它只占該企業總資產的不到10%。 如果購買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額購買了這個企業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凈資產的所有權,那這是一個公平的買賣,完全合乎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也不可能使這樣的購買者暴富。而我們這里所說的情況卻是,購買者以等于企業真正的公有凈資產的金額買下的不僅是其公有凈資產,而且是該企業的全部所有權,而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是其真正的凈資產的10倍。這是典型的“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因為在現實的市場經濟中,誰掌握了企業的所有權,誰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權”,而且也取得了對該企業所有資產的“剩余控制權”。這是一些合法的經營和分配權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為自己謀得盡可能大的好處。 于是,在“以凈資產金額買入有多倍資產的企業的所有權”這種交易下,種種掠奪債權人以暴富的行徑就可以暢行無阻: 首先,企業的所有權意味著企業所有者經營的自主權,于是企業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權利(不是違法違規的!)來轉移企業資產,向自己個人的財產中輸送資金。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營業往來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開設一個與“改制”的原公有企業(A企業)有業務往來的純私人企業(B企業),利用自己在A企業的領導地位命令A企業從B企業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以此將A企業的資金轉入B企業。 “改制”的原公有企業(A企業)的現所有者有動力這樣作,是因為A企業的資產絕大部分屬于別人(債權人)所有,他轉入全歸自己的B企業的每一元A企業資金中,有9角錢是別人的財產。因為他對A企業只負有限責任(我還沒聽說“改制”企業的所有者有負完全責任的!),他可以在資金轉移完畢之后讓A企業破產,這時“改制”企業所負的那些債務已經完全變成了他在B企業中的個人財產。 其次,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使“改制”企業的購買者取得了驚人的暴利。我們已經假定,上邊所說企業的帳面資產恰好等于經濟學上所說的實際的資產,這意味著該企業的帳面利潤率恰好等于社會平均的利潤率,而且該利潤率高于企業向銀行支付的利息率。簡單的數字舉例可以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新的私營企業主買入原公有企業的投資正常平均的年回報率可以達到社會平均的利潤率的好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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