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
張占江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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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得沸沸揚揚的“國安罷賽”事件雖然還沒有最終結果,但是,這并不影響人們透過事件本身作出深入思考。中國足球職業化改革已經有十年了可是我們真正實現了職業化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最為突出的一點就是足協的地位是與職業化的要求不符。這也進一步引發我們關于行業協會對完善市場經濟體系重要性的關注。
就此次事件而言,根據《中國足協章程》第2條規定:中國足協是惟一的、全國足球專項體育社團法人。同時它又是國家體育總局下屬的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名稱不同,但實際為一個組織機構。這兩種“亦官亦民”互相矛盾的角色,正是這次事件及困擾中國足壇多年的“假球”“、黑哨”等惡性事件的根源。
在歐美足球發達的國家,足球職業化突出的表現就在于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化運作模式:“足球管理機構-職業聯盟-足球俱樂部”模式。其中,職業聯盟的作用尤為重要。它既代表各俱樂部同國家足球管理機構進行博弈,為其爭取利益、反映意見;同時又將管理機構的意志、信息貫徹到各俱樂部。在管理機構與俱樂部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而我國足協的雙重身份,無疑使代表各俱樂部共同利益的組織與管理機構的博弈處于缺失狀態,各俱樂部完全處于被管理者的弱勢地位。現實的體現就是足協及其下屬公司壟斷了從聯賽冠名權、主贊助商、場地廣告到電視轉播權等大部分的足球資源,俱樂部的生存空間大大被壓縮,正常的市場運營無法為繼。這樣的足協實際上是披著市場的外衣而采取傳統的計劃管理,最終使得足球的職業化改革停滯不前,成績每況愈下。
其實這樣的現象決不只是足球領域所特有。上半年的中國彩電對美傾銷案,如果不是國內各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爭相殺價、自相殘殺,即便是在應訴的時候能夠多一些協調溝通、一致對外,也不會輸得體無完膚。說到底就是缺乏一個真正市場化的行業協會來協調企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即便現有的行業協會在職能定位上也多存在偏差,上海市黃金飾品協會上半年出臺了行業自律價格就是個例證。行業自律價格在國外是典型的固定價格行為,受到反壟斷法的嚴格規制。我們的行業協會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推行,這是典型的職能“越位”。可見,濃烈的行政色彩直接影響了行業協會的經濟職能,因此,也就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而真正市場化的行業組織的缺位則直接導致了市場結構體系的不完善,并制約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市場經濟最主要的含義就是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及政府對經濟運行的有限干預。為此,應著力塑造服務型政府,充分發揮社會中間層主體的作用。
在制度經濟學上,社會中間層主體是基于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需求而出現的。在以往的觀念里,“市場失靈”可以由政府規制彌補;“政府失靈”時,則市場之手會更加有效。但隨著市場經濟復雜程度的加劇,必須承認市場運行和政府規制都難以發揮作用的領域的存在,這恰恰是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用武之地。它既履行了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來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二者的雙重缺陷。正因為如此,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體系已經逐步由“小政府-大社會”雙層格局過渡到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結構。
在法學理論上,作為對的過度干預的回應,反思法應運而生。反思法通過創建“受規制的自治”,站在一個介于形式法和實質法間的中間立場,將法律的規制由直接規制轉為間接規制,通過社會自身的自律性和自我運作性來解決問題。而社會中間層主體的自我規制正可以避免國家的過分介入,借助社團的專業知識、信息、經驗和判斷,從而有效地執行國家政策,降低規制成本。
還需要明確的是,社會中間層主體是哪一部門法的主體。在傳統意義上,與“政府-市場”并行的經濟結構相對應的是“公法-私法”的二元法律結構;隨著社會中間層主體成為政府與市場之間的橋梁,那么,可以假設“政府-行業協會(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的三元經濟結構的成立,與此相適應的則應是“公法-社會法-私法”的三元法律結構。作為社會法典型代表的經濟法的迅速崛起則恰好切合了這種需要。而經濟法的不斷拓展與完善已經為行業協會的統一立法提供了契機。行業協會統一立法也正是規范行業協會建立、運行和職能,塑造完善的市場體系的關鍵之所在。因此,在我國目前相關立法處于缺失狀態的情況下,加快行業協會統一立法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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