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給老百姓設定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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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8:25 中評網 | |||||||||
商品社會真好,這不,就十幾年的光景,過去商品匱乏,甚至買洗衣粉、肥皂、瓜子這類憑本購買的東西,都要排上一天、半天隊的事,早就變成回憶了。提起這種變化來,老百姓哪個不說好?可不知怎么回事,生活變好了,人們的牢騷也多了,真格是老百姓變刁了、難弄了嗎?細細分析起來,恐怕并非如此。應該說,人們的物質生活變好了,人們的心氣也跟著提高了,對生活質量的要求當然也是水漲船高。如果說在商品社會,人們無法改善自己的生活條件,主要原因在自己的話,那么社會環境的完善,主要責任就在國家了。象幾年前
許可也好,收費也好,在法律上,對老百姓來說都是設定義務的行為。我們過去法治傳統薄弱,缺乏 “官府”的權力應當受到約束的觀念。總以為國家機關甚至那些不是國家機關的單位,只要他們有權力就可以隨時隨地給老百姓“布置任務”。但是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尤其是1999年3月第三次憲法修正案將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寫入憲法后,上述觀念或現象都在應當消滅之列。從觀念上,國家機關要以民為本,因人民而存在、為人民而服務,要受法律的制約,那些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設置的非營利性的組織 — 事業單位,就更沒有權力隨意給老百姓設定義務了!奥殭喾ǘā笔菍π姓䴔C關行使權力的一項要求,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剝奪、限制老百姓的權利或給老百姓科以義務;何況是那些設立初衷是為給老百姓提供服務的事業單位,由于他們本來就不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就更無權行使某種國家權力。鑒于有些人自以為手里有紅頭文件,就算是有執法依據的情況,應當指出,這里的“法律、法規”并不是泛指,而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如果我們的行政機關或那些自以為享有某種權力可以發號施令的事業單位都明白了這個道理,凡采取涉及限制或剝奪相對人權利,或者給相對人設定義務的措施前,都先查一查有沒有法律依據再做定奪,那么我們國家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水平就提高了。我想,老百姓的牢騷也許就沒有那么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