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法律規范的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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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8:11 中評網 | |||||||||
關于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已經爭論很久了,而且各種說法的立論經常會涉及到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依據的問題,撇開存廢問題不談,筆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依據不足: 第一,《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由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將勞動教養定性為“行政強制措施”,許多人認為行政處罰法的這一規定不能適用于勞動教養。實際上,勞動教養就是行政處罰,但
第二,勞動教養法律規范自身有缺陷,對這種缺陷,論者說了很多,本人想強調的是以下兩點:首先,勞動教養法律規范的規定過于籠統,對構成犯罪的人和未構成犯罪的人同樣都可以適用;而且由于歷史演變的原因,勞動教養所包容的內容,在性質上差異性較大,比如勞動教養過去往往針對在城市里游手好閑的人實施,發展到現在可以針對嫖娼賣淫、吸毒者實施,到底這一制度就是一個“筐”,還是應當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問題的提出,至少說明對這一制度已經到了必須動手修改其法律規范的時候了。 其次,在這一領域里,下位法超出上位法作所謂的補充規定,實際上已經創設了新規范,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某幾個省份,甚至出現了擅自將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從城市擴大到農村的事情,好象這不是什么大問題,個別省份就可以決定。這些情況的出現,既說明這一領域里具有權威性的立法不足,也表明在我國存在著忽視人權、忽視上位法的基礎,這更加提醒我們認識到新立法的迫切性。 我國在幾年前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時候,很遺憾地將勞動教養制度排除在行政處罰制度之外,未予規范;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行政強制法,如果仍然將勞動教養制度 “置之度外”,而決策者又認為有必要保留這樣一個制度的話,我們就只有一個選擇:單獨立法。由于我們未在兩個行政行為法 — 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中涉及勞動教養,單獨立法時,勢必要將勞動教養制度置之于刑事程序中,將其作為刑罰的輔助手段 — 保安處分予以考慮。無論如何,到了法律必須作出決斷的時候了! (完成于01,7,16,用于01,7,22〈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