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行政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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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7:32 中評網 | |||||||||
我們常說的美國行政法官,在建立這種制度時即在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中,被稱為聽證官(Hearing Examiners)后改稱為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簡稱為ALJs)。由于聯邦行政程序法適用于聯邦行政機關,所以聯邦行政法法官是聯邦行政機構系統內的聽證官員。行政法法官的權力、職責都由聯邦行政程序法界定,但使用行政法法官的行政機關,其授權法和程序規則也可以對行政法法官的權力、職責做出專門規定。
在聯邦機構中還有另外一種聽證官,稱為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Judges,簡稱為AJs〕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地位上有較大差別:第一,行政法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聯邦行政程序法所確立的“功績選任”制度的保護。具體說來,行政法法官由美國人事管理署負責考試管理,雇用他們的行政機關如果對其工作不滿意,只能向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提交相關建議:免職、停職、降級、降薪或30天之內的強制性休假,以及相關事實;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在本委員會的行政法法官舉行正式聽證后,按記錄做出決定。而且行政法法官的工資是由人事管理署決定的,而不是由雇用他們的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法官就不同了,由于行政法官不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在法律上,他們從屬于雇用他們的行政機關,其獨立性不如行政法法官。第二,行政法法官所主持的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正式聽證;行政法官則由于處于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所以主持的聽證程序都在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數量更大,且主持的聽證從類似于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正式聽證到沒有上訴權的非正式聽證,形式多樣。雖然行政法法官與行政法官有區別,但從職能上說兩者又是相似的:他們都是主持聽證的聽證官,在聽證后做出初步裁決,再由行政機關首長做出本機關的最終決定。如果在行政機關的預訂期限內,該初步裁決沒有被復審或上訴,該裁決就成為該行政機關的最終裁決。 到底什么樣的標準決定使用行政法法官還是行政法官呢?國會在制定單行法律時會考慮兩者的區別、案件的性質等特定因素決定,例如在社會救濟部門,補助案件是由行政法法官聽證,而在退伍軍人事務部,則由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和做出初步裁決。目前在聯邦機關中有32個機關共雇用著1200名行政法法官,這一數字是聯邦法官的兩倍;行政法官的數量則是行政法法官的兩倍,大約有2400多名。 在聯邦機關中,社會救濟部門是雇用行政法法官的大戶,其他部門還有勞工部、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聯邦能源規則委員會、職業安全健康復審委員會、聯邦礦山安全健康復審委員會、內務部和美國海岸衛隊,等。 在聯邦行政機關中作行政裁決聽證工作,卻又沒有冠以行政法官之名的還有審查員(Claim Examiners〕、聽證官(Hearing Examiners)。但在聯邦行政裁決系統中占據主要位置的仍然是行政法法官和行政法官。 擔任行政法法官一般要求要有七年律師經驗,并要求此間以某種資格參加過涉及行政法、行政訴訟的正式聽證;其工資起點為年薪49401美元,最高可達到89265美元;而且對行政法法官無工作年齡限制,現在美國的行政法法官平均年齡是58歲,許多行政法法官工作到80歲;另外不管是什么法律院校畢業,考試是一樣的,加之任職后的保障,所以行政法法官也是競爭很激烈的法律行當之一。 擔任行政法法官的程序,簡單地說包括:考試-通過后列入《登記》(登記是按考試成績高低排列)-行政機關需要行政法法官時,到人事管理署-人事管理署以“三人原則”送選登記中名列前三名的人-行政機關在三人名單中選擇。行政法官是另一個系統,行政機關或者自己招聘,或者到一個由兩個部門組織的名單中去挑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