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更新條文不會對中國信用評級業務和債券市場發展起到立竿見影作用
【記者徐輝北京25日報道】 記者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官方網站獲悉,最新的《巴塞爾協議》內容將認可各國在一定條件下對國內企業、銀行等的信用評級。業內人士稱,這將有利于當地信用文化的培育和債券市場的發展。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最新一版《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2001年5月31日前反饋意見)中說,在銀行執行標準法測定自己資本充足率時,各金融監管當局有責任認定一家外部信用評級機構(ECAI,ExternalCreditAssessmentInstitution)是否符合巴塞爾協議對其六個方面的要求(即:客觀、獨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資源及可靠性,同時要求ECAI借鑒國際知名評級公司的評級方法,保證系統、科學、獨立、公正)。如果得到自己監管當局認定,則該機構對企業、銀行等的評級結果可以做為銀行計算自己風險資產時的依據。而此前僅得到本國監管當局認可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是不能得到巴塞爾協議認可的。
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首席執行官鄔潤揚博士說,新《巴塞爾協議》的相關條文規定不會對目前國內信用評級業務和債券市場的發展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因為中國的債券市場還很不發達,而信用評級的發展是以債券市場的發展為前提和基礎的。如果政府能充分利用該條款內容,出臺政策、法規去推動現代信用文化的建立,那就將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推動民間的融資、投資及債券市場的發展起到很好的作用。
鄔潤揚認為,最新的《巴塞爾協議》對評級公司的發展不能報樂觀態度。該協議用大量的篇幅認可了銀行內部評級法,這將削弱評級公司部分業務,另外,從該協議規定看,“沒有評級”的企業比“有評級級別”的企業風險系數還低,這也不利于評級業務的發展。
鄔潤揚說,對一個評級公司來說,銀行評級并非其主要業務,相對而言債券的業務量更大,也更有意義。為了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應該由政府出面,在籌建資本市場的同時,首先為建立現代信用文化立一定的規矩,比如美國證監委規定,凡是發行債券的公司必須獲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信用評級,這樣的政策即保護了投資者,又提倡了信用文化,同時強大了金融中介市場,繁榮了資本市場,增加了市場的透明度。
《巴塞爾協議》簡介
1987年底國際清算銀行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十國集團”)以及盧森堡和瑞士在內的12個國家中央銀行行長會議,通過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簡稱《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于1988年頒布。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又正式公布了《新的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巴塞爾協議》相比,新的框架除了保留原有的資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外,又增加了兩項新的要求,即監管約束(supervisoryreview)和市場約束(marketdiscipline)。新框架預計于2001年底前定稿,于2004年付諸實施。新框架的出臺將外部信用評級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