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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9種原材料限制出口 符合環保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本報記者 周小苑
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于當地時間7月5日發布專家組報告,認定中國限制鋁土、焦炭等9種原材料出口不符合WTO規定,支持美國、歐盟與墨西哥對中國的投訴。
業內人士表示,世貿組織的這一裁決并不是客觀、公正的,其背后更深層的目的在于,歐美國家“投石問路”的舉動在得到WTO支持后,很有可能將下一個目標鎖定稀土。這不僅會對我國原材料出口政策提出巨大挑戰,更不利于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
罔顧中國對環境資源的保護
兩年前,美國、歐盟與墨西哥向世貿投訴,稱中國對鋁土、焦炭、鎂、錳與金屬硅等9種原材料出口采取出口配額與出口關稅管制,由于這些原材料是制造鋼鐵與鋁的重要原料,導致其他國家在出口和生產上處于劣勢,違反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此后中國與上述3方經過兩輪磋商未果,世界貿易組織于2009年12月設立專家組,調查中國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
在3個貿易伙伴提出申訴之后,中國援引了WTO第20條。這一條款允許WTO的153個成員以環境保護等理由限制出口。然而,7月5日專家組的報告卻駁回了這一主張。
對此,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部主任趙玉敏反駁道:“我國以保護環境為由,限制9種原材料出口,這一條理由應該是充分的。”
趙玉敏認為,從我國政府的角度來說,限制主要原材料出口(主要是9種原材料)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隨著中國自身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加工水平不斷提高,對這些原材料的需求日益增長。但是這些原材料在中國的儲備也是有限的,國家從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角度出發對其實施保護。二是這些原材料是高耗能資源,很多企業根本就不具備開采和加工的資質。中國政府確實是出于環境保護而做出限制措施。
如果這個裁定是最終裁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部副部長趙晉平認為,不僅對中國原材料出口政策構成巨大挑戰,更會干擾中國溫室氣體以及其他重要污染物的減排努力,并進而影響到全球的環境變化。
美歐實為稀土“投石問路”
就在世貿組織發布裁決的當天,美國貿易代表柯克發表聲明,表示這是美國制造業者與工人和全球的重大勝利。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貿易糾紛背后的核心還是利益,歐美等國所謂的關心環保和公平貿易都是借口,不過是希望從中國繼續以低廉的價格獲得大量的稀有資源供應,滿足其國內工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需要。 有外媒甚至預測,此次裁決一旦變為最終裁定,將為美國和歐盟投訴中國稀土材料的出口配額開創先例。
中國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稀土出口國,盡管稀土總儲量僅占全球30%,但為全球提供90%的生產和貿易總量。
“稀土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不可再生資源,加強對稀土出口的管制有助于我們保護環境、促進工業結構調整,并推進稀土工業的健康發展。”商務部副部長鐘山(專欄)近日表示,中國將遵循中國有關法規及世貿組織相關規則,繼續加強對稀土出口的管理。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指出,出于保護環境和可用盡自然資源的需要,中國政府近年來對部分資源類產品,特別是對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性產品加強了管理措施。中方認為,這些措施的實施雖然對國內外的使用者有一定影響,但其符合世貿組織倡導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有利于促進資源類產業健康發展。中方將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對資源類產品實施科學管理,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可持續發展。
應修訂議定書不平等條款
盡管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中明文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保證國內需求等特定目的而限制進口或出口。但此次專家組報告認定,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十一條“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的相關規定,如果中國提高黃磷、鋅等此次爭端產品在內的84種產品出口關稅超過最高水平,應先與受影響成員磋商,故中國不能援引上述條款。
其實根據WTO相關的條款規定,為實現保護資源和環境等合理的政策目標,成員國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出口限制。而在實踐中,許多國家對出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而且并不限于資源部門,美國對中國高科技領域的出口限制就是其中的典型。
對于世貿組織的裁決,根據規定,中國可以上訴。WTO將在半年后發布最終裁決。如果中方能夠提出有力的反駁證據,也有可能部分修改甚至推翻專家組報告。
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微博 專欄)認為,中國應該利用上訴機會,爭取修訂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的不平等條款,才能讓中國名副其實享受世貿組織成員的全部權利,掃清中國產業和對外經貿自主發展中的隱患“地雷”。 “實施出口管制是減少中國許多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生產的最有效手段。”梅新育表示,中國不能犧牲自己環境和子孫后代去為別國造福。他建議,中國需要加快提高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和上述原料生產的環保、財稅等門檻,以有效削減其產能,即使我方最終敗訴而不得不削減這些原料的出口限制,由于產能壓縮,這類原料的出口量也不會增加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