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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規避法的實質
歐盟反規避立法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來自日韓的出口商由于不堪忍受歐共體國家的高額反傾銷稅的重負,開始在歐共體國家建立組裝工廠,然后通過進口零部件在歐共體組裝并繼續低價銷售。歐委會認為這是一種變相傾銷行為,它使歐共體通過反傾銷稅來屏蔽傾銷損害、保護歐共體產業的努力付諸東流,于是產生立法抵制的初衷。
歐盟于1987年開始實施反規避法,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歐盟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備的反規避法律制度。現行歐盟反規避法規定了4種行為被確認為規避:一是對產品做一些輕微改變,而不是根本性的修改,其目的是使產品落入不征收反傾銷稅的海關編碼;二是將出口品繞行到未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第三國后再轉口歐盟,使該產品來自不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三是通過出口國獲得分別稅率較低的企業出口,以規避較高的反傾銷稅;四是出口零部件,在歐盟或第三國組裝,以規避原來僅覆蓋于出口商制成品的反傾銷稅。
歐盟反規避法規定實施反規避措施還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時間要求:組裝經營等規避行為的開始或擴大,發生在對出口商的制成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之日起或即將發起調查前。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來自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這意味著組裝業務無論發生在歐盟反傾銷行動之前或之后,都已被納入了反規避的范疇。
2.零配件的價值:來自被征收反傾銷稅國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須超過組裝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總值的60%。但如果這些零配件在組裝過程中實現的增值超過生產成本的25%,則被認為不存在規避;這意味著即使零部件價值超過了60%,只要其在組裝過程中增值超過生產成本的25%,仍可能免于被征反傾銷稅。
3.實際后果:組裝產品破壞了反傾銷稅對相似產品的價格、數量方面的補救效果,并且原來確定該類相似產品傾銷的證據依然存在。這里強調了實施反規避必須滿足的兩個條件,其一如果組裝行為沒有損害反傾銷稅的效力,就沒有必要采取反規避措施制裁。其二只有制成品的價格低于正常價值,才能證明傾銷存在并予以征稅。
如何保護正當貿易利益
首先,如果中國企業僅將零部件轉移至另一國現存的工廠進行簡單組裝,或設立低成本的組裝廠,這同歐盟反規避法發生直接碰撞的風險是相當高的,因為歐盟反規避法的立法就是針對這一行為。中國企業以此方式規避反傾銷稅是無效規避,歐盟反規避法會對這樣的規避給予堅決抵制。
其次,有效規避應充分利用反規避條例中量化標準的例外,合理的有效規避必須控制中國零部件占全部零部件價值的比重在60%之內,零部件在組裝業務中的增值超過生產成本的25%。這無疑要求企業在組裝等后續加工工序中,提升產品技術含量,增加產品新的用途和功能,培育企業及其產品全新的競爭優勢,當然,這也是企業規避反傾銷稅的長久之計。
最后,低價銷售是遭遇反規避的源頭,對于重新打回歐盟市場的產品,企業應轉變以往低價銷售策略,主動通過非價格競爭策略繼續占領市場:如通過技術創新、優質服務、有效的銷售和流通等手段,來改進產品設計、質量,使產品在物理特性、消費者效用、最終用途等方面與原被控傾銷的產品有所不同,并爭取在設計、質量方面超過歐盟生產商生產的產品,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使適當提價也會繼續保持原市場份額。當然,對于絕大多數企業真正做到這些會有一定的困難,但企業至少要爭取做到組裝品能增加一種以上不同于原傾銷品的主要功能,或組裝品的價格至少保持在原被訴產品的正常價值以上,這樣也會避免再次遭受反規避指控。王曉非 遼寧省委黨校教授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