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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個稅制度的變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17:02 南風窗
小 夏 沒有人喜歡納稅。美國人也不例外。200多年以前,就是從抗拒繳稅開始,北美人發動了一場獨立戰爭,建立了如今這個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 但是,世界上似乎沒有哪個國家的人像美國人那樣為納稅而自豪。“納稅人”是美國人經常掛在嘴邊的口頭禪。“這是納稅人花的錢!”“納稅人有權知道真相!”“我是納稅人!”等等,都是普通人前往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時理直氣壯的說法。政府是納稅人供養、為納稅人服務,同時納稅人享有各種公民權利的觀念,是美國建國的基礎理念之一。 美國人的稅納得的確不少。僅以個人收入直接繳納的稅種來說,就有聯邦、州、縣、市區4個級別。收入33.65萬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達到35%,就連不到1萬美元的低收入者也要繳10%的所得稅。 納稅義務與選舉權利 美國政治人物最愛掛在口頭上的有兩個名詞:納稅人和選民。這兩個概念之間有緊密的權利義務相互關系。 自1215年《大憲章》簽署以來,英國就逐漸形成了國王不經過民選的下議院(而不是世襲的貴族院)的認可不得征稅的傳統。雖然18世紀后期英國的投票權仍然由財產權所決定,因而只有百分之幾的人能夠投票選舉議會,但是財產所有權和納稅義務之間的天然關系也將投票與納稅聯系起來。 英國統治下的北美殖民地的居民有向英國國王納稅的義務,但是在議會里卻沒有代表。也就是說,殖民地的納稅人對于要繳多少稅、稅收如何支出沒有一點發言權。是以,北美的納稅人日益不滿,“沒有選舉權就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通常譯作“沒有代表不納稅”)這種煽動性的說法在獨立戰爭前20年也越來越流行。最后在1765年,英國對北美殖民地征收印花稅遭到了普遍的反抗,最終導致了戰爭的爆發以及美國的獨立。 美國憲法在征稅方面沿用了英國的制度。盡管參眾兩院都由選民直接選出,但只有眾議院能夠提出有關征稅的法案,參議院限于提出建議或者表示同意。按照當時的法律,個人收入稅主要以不動產特別是土地稅的形式來由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征收,聯邦政府的稅源則多數依賴關稅等間接稅。雖然憲法規定了公民有選舉權,但是事實上只有那些繳納了不動產稅的人才真正能夠享受到投票的權利,因為各地以納稅記錄為條件來限制選舉權。從1792年開始,各州陸續立法,在內戰前不久才普遍給予白人男性以投票的權利。 美國的黑人長期沒有投票權。在林肯解放黑奴之前,黑奴是他人的財產,因此他們的主人要就他們繳納財產或人丁稅。而北方的自由黑人盡管能夠置產,但卻仍然不得參加選舉。1779年,還在獨立戰爭進行期間,馬薩諸塞州的7名自由黑人接過了“沒有選舉權就不納稅”的口號,宣布3年拒絕繳稅。發起這次行動的保羅·卡菲是一名黑奴的兒子,通過貿易發了大財,成為當時美國的首富之一。州政府用逃稅的罪名將抗議者投入監獄。可是,他們的行動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結果州議會幾年后通過法律,給予規矩納稅的男性黑人以投票權。南北戰爭之后,黑人通過了相當長一段時間才獲得了財產保障權、納稅義務、以及投票權利。 婦女雖然一直到1920年才獲得投票權,但是從來都要為擁有不動產而繳稅。19世紀后期,婦女在爭取投票權的運動中,重新提出了“沒有選舉權就不納稅”的口號,得到婦女運動的廣泛響應。 累進個人所得稅的建立 在建國后80多年中,聯邦一直沒有對個人征收所得稅。聯邦政府的收入來自關稅等間接稅收。如今占個人稅務最大一部分的聯邦稅,是從1862年開始征收的。 那正是南北戰爭初期。與如今一年開支2.8萬億美元的聯邦政府比較,當時的華盛頓只有近乎微不足道的收入。在1861年戰爭開始的時候,聯邦政府拿到的稅收大概是7500萬,第二年的政府開支達到了5億,稅收只夠15%左右,絕大部分開支依靠發行政府公債來維持。林肯政府明白,如果不增加稅收,政府必定面臨破產的局面。因此,國會在這一年通過了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案。 這個新的稅法采取了累進所得稅制度。年收入600美元以下的人免稅,600至1萬的部分收稅3%,超過1萬的部分5%。到戰爭后期,聯邦每天的軍事費用上升到200萬美元。國會只好再次增加稅收,將5000美元以下的稅率提高到5%,5000至1萬收取7.5%,1萬以上10%。必須指出的是,按照當時美國的收入水平,這一稅收針對的是富裕的上層。只有10%的家庭須繳納所得稅,而這些人控制了總財富的70%。 內戰之后,聯邦政府的支出大大降低。在這個宗教保守勢力強大的國家里,政府將稅收的主要來源再次集中于對酒類和煙草這些被認為是“罪過享受”的商品上。到1872年,聯邦取消了個人所得稅。 將稅收集中于間接稅特別是消費稅是不利于低收入階層的政策。富裕階層固然比貧窮者消費多,但是從稅收的角度看,富裕階層的稅額與收入的比例會遠遠低于貧窮階層。而累進所得稅的效果則正好相反。因此,到19世紀后期,平民主義運動積極推動了收稅改革運動,主張政府降低消費稅,重新采用累進所得稅制度。國會也曾經在1894年試圖重新征收所得稅。然而,反對這一制度的人將官司打上最高法院,控告聯邦政府任何征收直接稅的做法違憲。結果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政府的裁決。1913年,美國通過了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將征收所得稅的權力賦予國會,最終確立了今天的聯邦個人所得稅制度。 搖擺在高稅率和低稅率之間 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通過不久,不巧就趕上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如果選民能夠預料到戰爭的發生,也許這條修正案就通不過了——戰前的稅率是收入3000美元以上者征收1%,超過50萬者才收6%;美國參戰后的第二年,也就是1918年,最高所得稅率竟然達到77%。戰爭結束后的20年代,最高稅率逐漸降低到25%,但始終無法回到戰前的低水平。 20年代是美國自由資本主義的黃金時代。幾屆共和黨政府連續試圖推行減稅政策,卻沒想到在1929年陷入了世界性的全面經濟危機。1932年民主黨的羅斯福政府上臺之后,推行新政,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富豪大幅度增加稅收。新政期間,最高的稅率升至75%,以至于有人諷刺羅斯福總統,說他的餐桌上每天吃的是“烤百萬富翁”。到了二次大戰期間,最高稅率甚至一度超過90%。 二次大戰結束后,美國忽然之間成為世界超級大國,軍費和政府開支不僅沒有隨著戰爭結束而降低,反而不斷上升。稅率也就隨之居高不下。國家的生產率在快速增長,人民收入在增長,政府的規模和支出也越來越大,效率卻不見增長,引起了納稅人的普遍不滿。 1964年,國會通過減稅法案,將最高稅率減少到70%。但是,真正大規模的減稅行動發生在里根政府時期。 里根總統屬于共和黨保守的一翼。在他看來,政府是一個噬納稅人血的怪獸,越高的稅收,就越讓這個怪獸坐大,最后會發展到選民無法控制的地步。而減稅就是餓死這個怪獸的最好辦法。所以里根一上臺,在大規模增加軍費的同時,也大規模推行減稅。最高稅率先減至50%,最后到28%。2001年小布什政府上臺,秉承了里根政府的傳統,再次實行大規模減稅。目前美國的最高稅率是35%。大約1/3的聯邦個人所得稅是由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的人繳納的。 稅收政策在今日的美國是爭論最激烈的議題之一。主張減稅的人認為,減少對富裕階層的稅收有利于刺激投資和經濟發展。反對減稅的人指出,美國目前已經擔負了沉重的國債,減稅會讓債務以更快的速度增加。同時他們也認為,對富人減稅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收入不均,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民主黨新國會上臺以后,已經提出了停止減稅的議案。 美國的稅收政策今后會朝哪個方向走,最終還要看選民代表們怎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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