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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財長保爾森提交聲明力促IMF擴大匯率監管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8:1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朱周良 在堅定推動增加新興經濟體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投票權的同時,美國也在不失時機地謀劃他們真正想要的東西。美國財長保爾森上周末向IMF提交聲明,建議擴大后者的匯率監管權,以更好監控那些“估值不合理的”貨幣。對此,中國和日本兩國央行首腦表示堅決反對,認為這樣的建議無助于解決全球貿易失衡。 保爾森:IMF須轉變基本職能 “僅僅改革IMF的監管架構還不夠,”在上周日提交給IMF管理委員會的一份聲明中,保爾森表示,“我們還必須提高基金會的效率,這就要求加強作為基金組織最基本職責的匯率監管職能。” 保爾森稱,IMF應該就“具體某個國家實行的可接受的匯率政策”作出定義。 業內人士指出,借力IMF推動中國加快匯率改革并非什么新“招數”,在保爾森的前任斯諾時期美國人就已經用過,現在保爾森只不過是進一步“發揚”了斯諾的這一做法。 包括斯諾和美國財政部副部長亞當斯等人此前一直向IMF施壓,要求后者在全球匯率制度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其中就包括壓制人民幣升值。 對于保爾森的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予以了駁斥。周小川在新加坡指出,只基于匯率體制而無視一國宏觀經濟政策的IMF匯率監管機制,無助于維護金融穩定。 日本央行總裁福井俊彥也向IMF管理委員會指出,加強IMF的匯率監管角色可能“導致(該組織)過于狹隘地集中于特定問題或是特定國家”,進而向市場發出“錯誤的信號”。 中國匯率體制從未違規 保爾森還呼吁,IMF應該“馬上”修訂實施30年之久的1977年監管決定,后者首次就“可接受匯率政策”作出了定義。 保爾森建議,應授權IMF來考慮“一國匯率政策在全球背景下的協調性”,同時調查哪些是“估值不合理的貨幣”。 除此之外,美國還在試圖降低IMF對特定國家的匯率操縱采取措施的門檻。按照目前IMF的相關規定,IMF要認定一國操縱匯率并采取相應懲罰措施,需要有非常嚴格的前提條件,并且要有充分的動機證明。 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認為,美國的新提議有些“無事生非”。他表示,美國一直將其居高不下的貿易赤字歸咎于亞洲,并據此壓迫亞洲貨幣升值,其中,中、日、韓等東北亞國家面臨的升值壓力較大。 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中國的匯率體系完全符合IMF現有匯率監管框架的有關規定。在每年的所謂“第四條款磋商”中,IMF從未對中國的匯率制度安排提出異議,也證明了目前人民幣匯率是符合IMF協定的。 無助解決貿易失衡 有外匯分析師指出,保爾森提出上述建議,是為了讓美國在匯率問題上對亞洲國家有更大的影響力。 但許多國內專家都認為,匯率并非是解決貿易問題的法寶,因此,美國不可能指望通過壓迫亞洲貨幣升值來削減巨大的貿易赤字。 “全球失衡的問題不能光靠匯率管理來解決。”日本央行總裁福井俊彥上周也正告IMF。 梅新育則指出,美國提出擴大IMF的匯率監管職能,對于解決問題沒有任何實際用處,只會增加無謂的爭執。“多數東亞國家現在基本都用不著IMF的貸款,既然無求于你,那拿什么作為交換去干涉人家的匯率政策呢?” 別讓IMF不務正業 “對IMF來說,這樣的建議有些不務正業,本來只是一個為各國提供緊急救援的國際最終貸款人,憑什么來決定某個國家的匯率政策呢?”談到保爾森的最新提議,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這樣表示。 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也直言不諱地對IMF管理委員會指出,如果采納美國財長保爾森的建議讓IMF施行“命令式的”匯率監管,可能導致該組織“偏離”其本職。 誠然,IMF在歷史上一度發揮著維護成員國之間匯率穩定的主要作用,那是在上世紀40年代形成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當成員國國際收支出現“根本性失衡”時,IMF將與其協商調整匯率平價以及提供流動性援助等事宜。按照設計者的初衷,IMF應該是一種國際貸款聯盟,當成員國出現金融危機時,IMF動用資金予以援助。 但是上世紀60、70年代以后,IMF的資金儲備大幅下降,其干預與調節國際貨幣匯率的能力也隨之下降,不能再有效地發揮穩定國際金融秩序的功能。 此后,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形成的牙買加體系下,IMF的主要任務轉變為經濟監督與條件性貸款,不再承擔維護固定匯率制的義務。當成員國發生金融危機時,IMF承擔起“救火隊員”的職責;在國際債權人與債務人談判時,IMF充當“調解人”的角色。 不過,為避免重蹈上世紀30年代各國競相貶值而引發世界經濟危機的覆轍,1977年訂立的一項IMF規則也賦予了該組織監督國際匯率制度的職權。 按照上述規則,IMF有權監督指導其成員的匯率政策,但應該尊重、關注會員方內的國情及社會和政治政策。IMF對成員國的審查監督每年進行(俗稱第四條款磋商),重點是宏觀經濟政策(包括匯率政策)。在實際監督中,IMF在匯率水平問題上態度靈活,更多地尊重東道國的意見,并不強加于人。甚至在危機前后,IMF對匯率水平是否恰當多與東道國充分協商。 由此看來,保爾森提出的要加強IMF匯率監管職能乃至賦予該組織更大權限懲罰那些“匯率操縱”國家的建議,顯然偏離了IMF規則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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