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即將提上立法議程。有了這個立法,還需要真正貫徹執行,同時需要與相關法律相對接,與社會環境中的配套措施相銜接
□本報見習記者朱藝
有這樣一個案例:被告李某欠原告張某10萬元貨款,法院判決李某付款。被告以無償
還能力為由拒絕履行。法院發現李某在某食品公司擁有5%的股份,于是要求食品公司進行清算,確定李某股份的價值和每年獲取紅利的情況。食品公司以法律未賦予法院強制清算權力為由拒絕清算。法院無奈之下,只得裁定中止執行。
張某的遭遇,正是當今社會法院執行難的一個縮影。近年來,執行難給人民法院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諸多困擾。在現實情況下,執行法律中的空白地帶是造成執行難的基本原因。鑒于此,出臺《強制執行法》迫在眉睫。
即將提上立法議程
“《強制執行法》已經決定是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十屆全國人大)的立法任務了。在十屆全國人大任期之內,《強制執行法》就會提上立法議程。明年是本屆人大最后一年,這部法律提上立法議程的時間將在這一年之內。但目前這個事還沒公開,具體時間得由立法機構來定。”《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課題組負責人楊榮馨向《財經時報》透露。
據悉,《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強制執行立法的探索與構建》)在去年已經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在積極的審議之中。
“一些發達國家信用體系好、守法的程度高,相比之下,中國在這方面一直處于劣勢。因此,中國更需要加強執行力度,與此同時,執行的立法也應該加強,這樣才能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楊榮馨說。
立法不是萬能的
楊榮馨認為,《強制執行法》不是萬能的,這只是解決執行難的基礎,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有了這個立法,還需要真正貫徹執行,同時需要與相關法律相對接,與社會環境中的配套措施相銜接。
“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加大新聞監督力度和反腐力度,盡快建立信用體系,與銀行、稅務、公安聯合起來,才能真正解決執行難,克服執行亂。”
《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課題組參與人之一譚秋桂也告訴《財經時報》,《強制執行法》的目標不能放在解決執行難,至少不能把它作為惟一的目標。不能認為有了《強制執行法》,所有的執行困難都能迎刃而解。
執行難有諸多原因,其中有法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還是當事人的原因和社會管理機制的原因。法院在執行時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執行,但是當事人到底有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院能否找到債務人的財產,都是不可控制的。
有必要單獨立法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后,世界各國的《強制執行法》從混合立法向單獨立法的趨勢日益明顯,而且速度越來越快。
中國的強制執行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數量上受到許多限制。譚秋桂認為,當前的強制執行條文只有30條,要在30條內把比較復雜的執行工作、執行程序說清楚是不可能的。如果現在增加一些,比如增加到一百條或二百條,雖然不能確定是否可以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但卻能夠解決一些具體問題。因此,法條受到數量的限制,就影響了經濟程序的嚴謹、科學和完善。
隨著中國對民事訴訟法律研究的深入,對執行和訴訟的程序區別認識也越來越清晰。比如訴訟更強調的是公正,但是執行更強調效率。由于強調點不同,將它們安排在同一部法之中,兩者必然產生矛盾和沖突。
楊榮馨表示,《強制執行法》和《民事訴訟法》混合在一起沒有必要。因為訴訟審判和執行的性質、任務、措施、效力都完全不一樣。執行放在訴訟里面對訴訟不利,對執行更不利,所以它應該單獨立法。
“再者,從立法技術上講,大陸法系一般都有基本原則、基本規范。《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一些在執行程序當中是不能適用的。比如說民事訴訟有一個基本原則叫調解,但是這個原則在執行中就行不通,執行之中不可能調解。在立法技術上硬把兩者放在一起,必然會給我們帶來許多難題。” 譚秋桂強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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