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身行政法官漢保羅·杰·盧克恩:
本報記者 趙何娟 發自上海
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款(下稱“337條款”),原是美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道有力武器,如今卻正日益成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對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最省錢、最省時的法律途
徑。
近年來,“337條款”給中國企業造成沉重打擊,成為繼“特別301條款”后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撒手锏。
根據報道,美國對涉及東亞國家(除日本)產品的“337條款”調查,已超過西歐、加拿大和日本的總和(分別為52%和41%),2004年開始,涉及中國產品及中國公司的調查已超過40%,并呈不斷上升趨勢。
“337條款”的核心就在于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以及極其“殘酷”的救濟措施。一旦被認定侵權,該企業相關產品將可能被永久禁止進入美國,而且該國同行業的同類商品也可能永遠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日前,負責進行“337條款”調查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主審行政法官漢保羅·杰·盧克恩(H on .P au l J.L u ck e rn)接受了《第一財經日報》的獨家專訪。
《第一財經日報》:根據數據,中國已成為“337條款”調查的主要目標,這是什么原因所導致,其中是否有美國企業的惡意排斥行為?盧克恩:主要原因在于中國企業對該條款不了解,不知如何應對。一部分中國公司已經開始意識到這一點,學習并利用“337條款”來保護自己。在2005年,中國企業申請了2043項美國專利,這是2001年的3倍。
另一方面是由中國的出口商品性質決定的。中國出口到美國的商品主要包括紡織品、服裝、鞋、玩具、家用電器和箱包等。在這些工業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缺乏自主知識產權,而是通過仿制或進行貼牌生產(OEM),這就很容易被美國企業根據“337條款”申訴侵權。
過去5年,“337條款”調查確實發生了很大變化,像微軟、惠普、西門子、美國勁量電池,以及輝瑞制藥等大公司已開始利用“337條款”作為一種比較隱蔽的非關稅壁壘手段打擊中國的競爭者。
但如果美國企業的申訴是惡意排斥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證據開釋,ITC將不會對此立案,或者撤回立案。
“337條款”絕不是保護主義。只要是申請了美國專利,即使是外國企業,也是予以保護的。
《第一財經日報》:對于中國企業而言,該如何規避“337條款”調查?
盧克恩: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申請專利,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專利申請意識。對沒有專利的產品停止出口;對已經侵權的產品進行重新設計,申請新的專利再出口。
對企業來說,應事先進行調查,避免侵權。尤其是以ODM、OEM方式出口的外貿企業,應注意下單的美國企業是否擁有該產品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權利的證明文件。
從政府角度來看,應加強專利戰略研究,建立專利經營與管理制度,大力投入資金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不斷提升企業專利防御能力;同時,政府主管部門能在信息提供、相關政策的指導以及對外交涉中發揮不可代替作用。另外,行業協會可以指導企業應訴。
《第一財經日報》:ITC受誰的監管?如何保證裁決過程中的公正性,而不是單方面保護美國企業?
盧克恩:ITC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在行政、司法、立法三個機構之外,直接對國會負責。“337條款”涉及美國《行政訴訟法》,因此設立了行政法官。目前有四位行政法官在主審ITC“337條款”調查。
ITC在收到企業的調查申請之日起30天內必須對案件的受理與否作出決定。在此期間,原告、被告都可以向不公平競爭辦公室的律師提出咨詢。
調查開始后,ITC指派一名行政法官全程主持“337條款”調查。初步判決后,如有異議,任何一方可在10天內就有關事宜申請復核。只要至少有一名委員會委員同意就可以進行復核。
最后,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一方如對最終判決及頒發的法令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最高巡回法庭提出上訴,該法庭同時也受理各地區法庭審理的專利侵權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