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合作社改革初見成效 直接滿足社員生活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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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1日 09:59 新桂網-廣西日報 | |||||||||
1996年越南頒布《合作社法》,新法確立了自愿入社、自主經營和民主管理等原則,這標志著合作社開始回歸到正確的軌道,恢復它本來面目。接著,越南政府鼓勵舊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進行體制轉型,原有財產折股分攤到戶或個人,并向社員籌集新股以擴充合作社的經營資本。 除舊合作社轉制以外,新合作社也不斷登記成立。新合作社遍及各個行業。到2004
越南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注銷計劃經濟時期發生的舊合作社的債務。轉制合作社在接手舊合作社財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舊合作社的債務,稱“舊債”。舊債的成因復雜,解決起來也比較困難,于是政府作出指示,規定合作社欠私人的舊債應盡量償還,合作社之間以及合作社欠政府部門的債務一律免除。 第二,向合作社發放低息信貸。全國合作社系統每年得到4000億盾信貸資金。2004年,胡志明市政府給該市合作社聯盟屬下的資本扶助基金會撥付財政資金1000億盾。 第三,讓合作社參加由政府出資的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越南政府為了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多年來推出了多項由國家財政專款支持的經濟振興計劃,如135工程(其內容是扶助邊遠地區、海島的貧困居民)、振興村業工程、發展傳統產業工程、植樹造林工程、農村清潔飲水工程等等。政府在組織實施這些工程時,明確規定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盡量使用當地農民工,在保證項目質量的前提下,應優先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當地合作社承擔。 第四,培訓合作社領導干部。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越南全國合作社聯盟已經組織了五次全國性的合作社領導干部(主任、副主任和會計長)培訓班,培訓內容包括合作社的組織、決策、經營管理、會計和審計業務等。河內及其他地方一些大專院校也接受政府委托,承擔培訓合作社干部的任務。 改革后的合作社為缺乏經濟實力、分散經營的小生產者(其中主要是農民)提供了組織平臺,使他們能夠以團體的身份和力量參與市場競爭,謀求生存和發展。政府有責任為合作社的生存和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扶持,這是達致社會平衡發展和社會和諧所必需。 越南全國合作社聯盟在2004年11月召開的第二屆全國合作社代表大會報告中概括了合作社對經濟和社會的貢獻:在經濟方面,2003年,合作社對GDP的貢獻是7.49%,其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從2000年的379000億盾上升到2003年的453770億盾,增長1.3倍;合作社促進了經營戶的發展,促進了生產者之間的聯合;在農村,合作社為農戶提供了生產便利的條件,為農林漁業的商品化生產作出了貢獻,促進了農民就業和增收;合作社成為集中社會資源促進國家工業化、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合作社適應了地方發展社會經濟的需要,成為國家發展地方經濟和社會規劃項目的實施者和落實者。 在社會方面,合作社發揮了互助共濟、促進成員共同富裕的作用。合作社直接滿足社員的經濟、生活和社會需要,同時促進提高社員的文化和道德水準。合作社參與解決社區問題,如創造就業、增加收入、扶助弱者、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社區文明進步。一些合作社能夠解決社員個人生活需要,如給老年社員發生活補助金,操辦婚喪事,照顧五保戶,開辦培訓班,為困難戶子女上學籌集學費。合作社還起到穩定社會、維護公共秩序、鞏固地方政治基礎的作用。 (作者吳遠富,系越南河內國家大學法律系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