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華盛頓2月20日電 (記者 胡芳) 農場是美國農業的重要組成形式。幾十年來,美國農場在數量、生產、經營及農場主家庭收入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變化,表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第一,農場數量下降,面積擴大。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所的數據顯示,1935年美國農場數量最多,為680萬個,1974年降至230萬個,2004年為211萬個。農場總面積也從1954年的
12.06億英畝(1英畝合6.072畝)降到2002年的9.38億英畝,而農場平均面積從1935年的155英畝增加到2002年的441英畝。不過,大多數美國農場規模都較小,有59.3%的農場在2002年的銷售額不到1萬美元,銷售額超過50萬美元的僅占總量的3.3%。
美國農場主對其所經營的土地不一定都擁有所有權,有的則是租用別人的土地。從所有制的角度,美國農場可分為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其中公司制又可分為家庭公司和非家庭公司。業主制目前仍是美國農場最普遍的組織形式。
第二,生產向大農場集中,產品單一化。盡管小農場在數量上占大多數,但少數大農場占了美國農產品銷售總額的絕大部分。農業生產的這種集中是隨著時間推移而顯現的。1900年,17%的農場生產50%的農產品;到1997年,50%的農產品則是由2%的農場生產的。
規模較小的美國農場一般只生產一種產品,但即使是大農場,也僅生產有限的幾種產品。在銷售額超過50萬美元的農場中,有四分之三的農場所生產的產品種類不超過3種。
第三,土地租用、生產和銷售契約化。上世紀90年代,大約有三分之二的農場土地是租賃經營的。租賃成為獲得更多土地的途徑。通過租用土地農場得以擴大,避免了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可能出現的債務和風險,并能更快地對市場形勢變化作出反應。
同時,美國農場主越來越多地依靠合同來進行生產和銷售。對于生產者來說,合同能減少價格和生產變化帶來的收入風險,確保產品順利進入市場;對于產品加工者和其他購買者來說,合同是確保獲得產品和獲得差異性產品的途徑,也是確保跟蹤產品質量和實現某種特定生產方式的途徑。
契約生產在美國農業產值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2003年達到39%,比1969年增加27個百分點。
第四,農場主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不是農場。如今美國農場經營者家庭最重要的收入來源是農場以外的工作,而不是農場本身。1999年,農場主家庭平均收入的90%源于農場以外。
收入情況反映出很多美國農場主并不以經營農場為主要職業。所謂主要職業,是指占有他們50%以上工作時間的職業。農場規模越小,經營者越可能以農場外工作為主要職業。即使是經營大農場的家庭也有成員全職或部分時間從事非農場工作。除從事領取薪水的非農場工作以外,一些農場主還從經營非農場企業或第二個農場等獲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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