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自由的自由貿易協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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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8日 18:09 經濟觀察報 | |||||||||
何帆 曠日持久的多邊貿易談判陷入了僵局。雙邊和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則如雨后春筍般蓬勃出現。各國間的貿易關系被這些密密麻麻的自由貿易協定相互牽連,好像變成了一碗“意大利面條”。自 2005年4月啟動的中澳自由貿易協定將是中國和發達國家之間簽訂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澳大利亞各方對中澳自由貿易協定寄予厚望。澳方和美國已經簽署了自
自由貿易協定不等于自由貿易。按照經濟學的理論,只有多邊自由貿易才能夠帶來全球福利的最大化,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究竟能夠促進福利增進還是導致福利減少,要取決于其帶來的貿易創造是否大于貿易轉移。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進行自由貿易談判的時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發達國家正在利用自由貿易協定作為迂回進攻的戰略。在多哈回合的談判中,由于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發達國家已經放棄了將所謂的“新加坡議題”(包括投資、競爭、政府采購和貿易便利化等)納入談判的想法。“新加坡議題”的真正目的是打開發展中國家的大門,充分保護發達國家進入發展中國家市場的權力。在多邊談判中失去的,發達國家將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重新贏得。因此,在和發達國家談判自由貿易協定的時候,尤其要關注其強加給發展中國家超越 WTO條款的要求。其他一些議題盡管在WTO中已經涉及,比如知識產權保護,但是如果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框架內,發達國家將有更靈活的解釋權。這些陷阱都會減少發展中國家的政策空間,損害其政策自主性。 第三世界網絡(Third World Network )在一份評估自由貿易協定的報告中談到,發展中國家希望能夠從自由貿易協定中得到的好處一般是更大的市場進入機會。這樣發展中國家能夠更多地出口自己的優勢產品尤其是農產品和勞動力密集型的制成品。但是,即使自由貿易協定中降低了有關的關稅,發展中國家仍然會遇到其他的障礙。比如為了保證自由貿易協定的順利執行,通常會有相關的原產地規定,這有時候反而會更加限制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即使是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發達國家仍然會保留在協定之外的一些法律、技術標準甚至政治上的障礙,以便保護其敏感產品。比如美國國內的法律規定,自由貿易協定不能將“任何敏感農產品進口”的關稅降低到烏拉圭回合適用的水平之下。美國還要求其自由貿易協定伙伴國在出口紡織品的時候遵循所謂的“原產地”規定,紡織品所用的紗必須是本國生產或美國生產的,如果有的發展中國家缺少紡紗行業,就只能購買美國的紗,而非其他發展中國家生產的更便宜的紗。澳大利亞和美國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但是澳大利亞并沒有因此打開美國的農產品市場。美國沒有增加對澳大利亞的糖的配額,牛肉經過嚴格的限制還只增加了 18.5%的配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簽署之后,墨西哥的玉米進口增長了將近3倍,大豆、小麥、禽類和牛肉的進口增長了 5倍。 發達國家最希望通過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打開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當談論服務業的時候,發達國家所想的是金融、保險等高端的服務業,而非理發、餐飲這些發展中國家擅長的服務業。發達國家的銀行可以進入發展中國家,或是購買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但是發展中國家的廚師、護士、醫生、電工等卻無法順利地進入發達國家的服務業市場。發達國家的銀行承諾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往往難以兌現,但經常出現的情況是,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會通過裁減員工等辦法迅速抬高發展中國家銀行的股票價格,然后拋售其股票。韓國目前銀行體系 70%的股份已經被外國投資者購買,其中除了國外的大銀行之外,還有投機基金。外國投資者買進和賣出銀行股票的期間往往只有2-3年。 投資問題是很多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的重要議題。發達國家會尋求比 WTO 框架中多得多的要價。比如美國經常要求在“征用(expropriation)” 條款中規定“非直接征用”,按照這一解釋,發展中國家的管制或政策給美國投資者帶來的損失都可以被解釋為“非直接征用”,這些公司就可以援引該條款要求東道國政府予以補償。其他陷阱還包括:擴大對投資者的定義,比如將“尋求投資者”視為投資者;將投資的范圍從直接投資擴大到證券投資;引入企業對政府的爭端解決機制等等。 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遇到的一個壓力越來越大的問題。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否有助于發展中國家的持續發展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據估計,發展中國家用于執行 TRIPs(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費用每年高達6000億美元,遠遠超過其能夠從發達國家的市場準入中得到的好處。僵化和扭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還將帶來其他問題:一是公共健康,為了滿足少數醫藥大企業無休止的利潤欲望,貧窮的人們必須付出疾病甚至死亡的代價。二是生物盜竊( biopiracy),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得到了生物資源,反過來卻向發展中國家高價索取專利。三是發展中國家的自主創新難以在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得到有效的保護。 總之,自由貿易協定并不必然帶來自由貿易。當我們討論比較優勢、貿易互補性的時候,我們談論的是自由貿易,但是,當我們討論“ positive list”還是“negative list”,是遵循WTO還是“WTO-plus”的時候,我們談論的是自由貿易協定。如果不把警惕性提高,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中處處都是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