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
不久前,美國總統布什在白宮簽署了2005年集體訴訟公平法。這標志著美國長盛不衰的集體訴訟制度將發生重大改變。
美國是一個訴訟國家,小到家庭糾紛,大到國家安全,都可以成為訴訟的原因。在
美國還有著獨具特色的產品侵權責任制度。按照美國的侵權法和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制造商或者銷售商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那么,消費者可以提起集體訴訟,訴訟的結果適用于所有的原告。
正是在這樣的訴訟制度下,美國的制造商和壟斷財團如履薄冰,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因為一旦發生集體訴訟,除了面臨高額的罰款和賠償之外,訴訟的過程曠日持久,媒體的跟蹤報道會極大地損害企業和產品的形象。
在美國的司法史上,不乏天文數字的集體訴訟賠償案件。美國大的壟斷財團早就醞釀著改變這種訴訟體制,降低投資成本,減少經營中因可能發生的集體訴訟而帶來的開支。
現在,作為壟斷財團的代言人,布什總統終于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雖然集體訴訟公平法并沒有禁止集體訴訟,但是,這一法案的內容從客觀上限制了集體訴訟。
美國立法史上的這種變化值得玩味。事實一再證明,凡是在共和黨執政時期,美國的法律總是偏袒壟斷財團;凡是民主黨上臺,美國的法律總是傾向于保護中產階級和社會弱勢群體。這種立法上的左右搖擺,充分反映了美國的政治平衡術,反映了美國社會關系的變化情況。
當然,由于美國實行的是三權分立,在很多時候,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掌握在不同黨派的手中,所以,美國的立法過程曲折復雜。雖然每一個具體的法案出臺都有歷史的偶然性,但是,從總體上來說,美國的法律與美國政黨政治之間有著或明或暗的關系。
布什總統能夠連任,有賴于跨國財團的支持。這些大型跨國集團將布什總統推向寶座之后,布什總統投桃報李,通過各種方式報答這些政治支持者。制定對大型跨國壟斷財團有利的法律,是布什總統應盡的政治義務之一。
不過話說回來,美國的法律文化確實值得檢討。從歷史上來看,由于美國消費者運動和民權活動不斷高漲,消費者組織和其他的民間組織蓬勃發展。這些組織通過各種渠道促使美國的立法機關和政府部門不斷加強對大型壟斷企業的控制。美國訴訟法上所確定的集體訴訟制度,客觀上為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抗大型跨國集團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條件。
但由于美國律師界的推波助瀾,許多大型跨國集團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集體訴訟。這些訴訟少則一年半載,多則長達數十年。在訴訟的過程中,企業的形象有可能會被扭曲,美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會日趨下降。所以,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寧愿選擇庭外和解的方式,支付巨額的賠償金,也不愿通過上訴程序與律師糾纏。
由于美國的集體訴訟特別多,許多跨國公司在編制經營預算時,不得不將訴訟費用和可能出現的巨額賠償計算在內,而這樣一來,美國產品的成本就會居高不下。所以,許多聰明的企業都選擇在海外開設分支機構或者通過其他的方式規避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
布什總統簽署的法案,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矯枉過正。但是,這一法案會不會在美國引起強大的反彈,人們還不得而知。(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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