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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2-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4日 17:11 新浪財經

  第八十六條 保衛祖國是公民最神圣的義務和最大光榮。

  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服兵役。

  第 六 章 國 家 機 構

  第 一 節 最 高 人 民 會 議

  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

  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其常任委員會也可以行使立法權。

  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并補充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并補充部門法;

  三,批準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氏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七,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九,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十,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一,任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四,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審批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六,根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準或廢除;

  第九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九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

  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第九十六條 每屆最高人氏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其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法令和決議。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修改開補充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才能進行。

  第九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設法制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等必要的專門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擬定或審查國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采取有關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具有不可侵犯權。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最高人民會議或在其閉會期間非經其常任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處罰。

  第 二 節 國 防 委 員 會

  第一百條 國防委員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是總括性的國防管理機關。

  第一百零一條 國防委員會由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國防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指揮和統帥一切武裝力量,領導全部國防事業。

  第一百零三條 國防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和國防建設事業;

  二,設立或撤銷國防部門的中央機關;

  三,任免重要軍事千部;

  四,制定軍銜,授予將領以上軍銜;

  五,宣布戰時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一百零四條 國防委員會發布決議和命令。

  第一百零五條 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 三 節 最 高 人 民 會 議 常 任 委 員 會

  第一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若干名名譽副委員長。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名譽副委員長由長期從事國家建設事業并做出突出貢獻的最高人民會議議員擔任。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下屆常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繼續執行其任務。

  第一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最高人民會議;

  二,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新部門法草案、條例草案、現行部門法和條例的修改補充草案,將通過并實行的重要部門法提交下屆最高人民會議批準;

  三,審查和批準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及其調整方案;

  四,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和條例;

  五,監督國家機關守法、執法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

  六,撤銷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決議,國防委員會決議、命令,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相抵觸的國家機關決議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七,進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八,對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九,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做工作;

  十,設立或撤銷內閣委員會和;

  十一,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 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十四,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十五,決定并公布駐外使節的任免;

  十六,制定勛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勛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行使大赦和特赦權;

  十八,新設或者變更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任委員會的工作。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全休會議討論并決定在執行常任委員會任務和行使權力方面提出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并決定全體會議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發布政令、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 四 節 內 閣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內閣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行政執行機關,是總括性的國家管理機關。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內閣由總理、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成員組成。

  內閣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內閣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采取執行國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據憲法和部門法,制定、修改和補充有關國家管理的條例;

  三,領導內閣各委員會、施內閣直屬機關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四,設立或撤銷內閣直屬機關、重要行政經濟機關和企業,采取改進國家管理機構的措施;

  五,編制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并采取相應執行措施;

  六,編制國家預算,采取相應執行措施;

  七,組織開展工業、農業、建設、運輸、郵電、商業、貿易、國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學、文化、保僵體育、勞動管理、環境保護、旅游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采取鞏固貨幣制度和銀行制度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采取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十一,同外國簽定條約,進行對外工作;

  十二,撤銷同內閣決議和指示相抵觸的行政經濟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條 內閣總理組織和領導內閣工作。

  內閣總理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內閣召開全休會議和常務會議。

  內閣全體會議由內閣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內閣成員組成。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內閣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行政經濟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內閣全體會議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內閣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內閣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內閣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新當選的內閣總理代表內閣成員向最高人民會議宣誓。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是內閣各部門執行機關,是中央各部門管理機關。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在內閣的領導下,統一領導和管理各部門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召開委員會會議和干部會議。

  各委員會、省委員會會議和干部會議討論和決定執行內閣決議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問題。

  第一百三十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發布指示。

  第 五 節 地 方 人 民 會 議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是國家地方權力機關。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地方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任期四年。

  地方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地方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本級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審批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審批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采取本地區執行國家法律的措施;

  四,選舉或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五,選舉或罷免本級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六,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地方人民會議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本級人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地方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會議選舉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會議通過決議。

  第 六 節 地 方 人 民 委 員 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行政執行機關。

  第一百四十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地方人民委員會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人民會議;

  二,進行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三,對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四,執行本級人民會議、上級人民會議、人民委員會、內閣及其委員會和省的法令、政令、決議和指示;

  五,組織和執行本地方的一切行政工作;

  六,制定本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并采取執行措施;

  七,編制本地方預算并采取執行措施;

  八,采取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財產與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本地區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撒銷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制止下級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在執行自己任務與職權方面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全體會議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可設協助自己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

  地方人民委員會服從上級人民委員會和內閣。

  第 七 節 檢 察 院 和 法 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道(直轄市)、市(區)、郡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進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最高檢察院檢察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條 檢察員由最高檢察院任免。

  第一百五十條 檢察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國家機關、企業、團休和公民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二,監察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是否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國防委員會決議和命令,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內閣決議和指示相抵觸;

  三,揭發違法犯罪分子,追究其法 律責任,以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 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統一領導,各級檢察院服從上級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最高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任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五十三條 審判由最高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進行。

  判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宣布。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法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最高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五條 特別法院院長和審判員由最高法院任免。

  特別法院人民陪審員由有關軍人會議或職工會議選舉。

  第一百五十六條 法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通過審判活動,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與人民的生命財產;

  二,監督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同階級敵人和一切違法分子進行積極的斗爭;

  三,實施對財產糾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公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條 審判由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庭進行,在特別情況下,可以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八條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審判可以依法不公開進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審判用朝鮮語進行。

  外國人在審判中可以使用本國語言。

  第一百六十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依據法律進行審判活動。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法院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任委員會負責。

  第 七 章 國徽、國旗、國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力橢圓形,周圍是用寫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字樣的紅帶束起的稻穗,中間是雄偉的水電站,其上方有革命的圣山白頭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紅星。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是紅色寬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細條,再上下是藍色寬邊,紅面*旗桿一邊有一白色圓地 其中是五角紅星。旗幅縱橫比例為一比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歌是《愛國歌》。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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