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企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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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4日 17:08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 外商獨資企業基本法 第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企業法,對外商在羅先地區舉辦獨資企業,拓展同世界各國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做出貢獻。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者投資舉辦擁有全部資本的獨自經營
第三條 外商投資者可以向電子工業、自動化工業、機械制造工業、食品工業、服裝加工工業、日用品工業、運輸業和服務行業等部門投資設立和經營獨資企業。禁止設立有礙于國家安全和技術落后的企業。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者的投資和經營所得。 第五條 外商投資者必須尊重和遵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有損害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第六條 本法適用于羅先經貿區。 第二章 外商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申請設立獨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應同有關機關協商,并向中央貿易領導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必須附具企業章程,可行性報告、投資者的資信證明等審批所需文件。 第八條 中央貿易領導機關應當自接到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申請之日起8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九條 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申請經批準后,外商投資者應當在30天內向羅先市人民委員會申請登記。登記日為該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外商獨資企業應當自登記之日起20天內,向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 外商獨資企業經內閣批準,可以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分公司、代辦處、辦事處、或者子公司,也可以同他國公司組成聯合機構。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者可以委托我國建筑工程單位進行設立獨資企業的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者須在申請書上指定的期限內投資。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內投資,可以經有關機關批準,延長投資期限。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者在投資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投資,中央貿易領導機關可以取消獲準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 第三章外商獨資企業的經營 第十四條 外商獨資企業應當在經批準的企業章程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如需增加或改換行業,應當經批準設立獨資企業的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外商獨資企業須向該企業所登記的羅先人民委員會報送生產及出口計劃。 第十六條 外商獨資企業經營企業所需的物資,可以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也可以從國外進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內銷。 第十七條 外商獨資企業購置我國的原料、材料、設備,或內銷產品,主要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有關貿易機關進行。 第十八條 外商獨資企業應當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貿易銀行開立戶頭。外商獨資企業同我國外匯管理機關經協商后,也可以在境內其他銀行或境外銀行立戶。 第十九條 外商獨資企業須在本企業所在地設置財務會計帳簿,經營核算應當按照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財務會計核算條例進行。 第二十條 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應當錄用我國職工。外商獨資企業可以錄用按合同選定的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的技術人員、技工,但應當同中央貿易領導機關協商。 第二十一條 外商獨資企業的可以建立職業同盟組織。職業同盟組織依照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維護職工的權益,同外商獨資企業訂立合同,規定勞動保障條件,監督其履行。 外商獨資企業應當保障本企業職業同盟組織的活動條件。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企業經營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再投資,也可以依照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法規匯往國外。 第二十三條 外商獨資企業如需投保,應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險機構投保。 第二十四條 外商獨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法規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外商獨資企業進口經營企業所需物資或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均免征關稅。 第二十六條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外商獨資企業如要轉讓注冊資本,須通過批準設立企業的機關批準。外商獨資企業在企業終止前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二十七條 中央貿易領導機關和財政機關可以檢查、監督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和納稅情況。 第四章 外商獨資企業的解散與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八條 外商獨資企業期滿即解散。外商獨資企業提前終止或延期應當經過批準設立企業的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者違反本法規定,中央貿易領導機關和有關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責令停止或者解散企業,或者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外商獨資企業解散或破產,外商投資者須向本企業所登記的羅先市人民委員會辦理解散或破產登記手續。企業的財產在清算手續未辦理之前,不得擅自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外商獨資企業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以協商的方法無以解決的,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所定的仲裁機構或法院依照有關程序審議或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