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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4日 17:03 新浪財經

  朝鮮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文翻譯全本)

  朝鮮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文譯稿)

  主體91(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會議

  常任委員會政令第3303號決定

  目錄

  第一章 政治

  第二章 經濟

  第三章 文化

  第四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機構

  第l節 立法會議

  第2節 長官

  第3節 行政府

  第4節 檢察院

  第5節 法院

  第六章 區徽與區旗

  第一章 政治

  第1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使主權的特殊行政單位。

  國家將中央直轄新義州特別行政區。

  第2條 國家授權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行使立法權、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

  第3條 國家維持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50年不變。

  第4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保障居民和非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5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居民和非居民的人身安全。

  第6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內閣、各委員會、省和中央機關,不干預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工作。

  國家獲得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長官同意,派遣或常駐有關人員。

  第7條 國家負責對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工作。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常駐軍事人員。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根據需要,可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秩序和救助災害。

  第8條 國家主管有關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處理國家授權范圍內的外交事務,以區的名義進行對外工作,可以自行辦理簽發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護照事宜。

  第9條 國家要求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用朝鮮文行文正式文件。

  用外文行文的正式文件,須附朝鮮譯文。

  第10條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不允許外國政治團體活動。

  第11條 國家在發生戰爭或武裝叛亂等情況下,有權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宣布緊急狀態。屆時,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

  第二章 經濟

  第12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所有。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不允許對土地和自然資源的侵害。

  第13條 國家把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建設成國際性金融、貿易、商業、工業、尖端科學、娛樂和旅游地區。

  第14條 國家授權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開發、利用和管理土地。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建設總規劃須經國家批準。

  工程建設須根據總規劃進行。

  第15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土地出讓期限規定為2052年12月31日。

  土地出讓期滿時,根據受讓方的申請,國家延長土地出讓期限。屆時,繼續保障受讓方有利的經濟活動條件。

  第16條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允許自由轉讓、出讓、再出讓和抵押合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設施。

  第17條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保護私有財保障其繼承權。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對私有財產不實行國有化。

  如果因國家安全需要,征收私有財產時,將賠償其損失。

  第18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工作年齡為16周歲。

  國家禁止未到工作年齡的少年勞動。

  第19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把職工的勞動時間定為每日8小時,每周不超過4 8小時。

  第20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鼓勵企業雇傭共和國勞動力。

  對所需崗位,根據區行政府批準,可以雇用外國勞動力。

  第21條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要求行政府協商共和國有關機關,規定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正確實行有償休假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勞工政策。第 23條 國家允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自己實行貨幣金融政策。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可以自由匯出和匯進外匯

  第24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建立公正和特惠稅收制度。

  稅收種類和稅率,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另行規定。

  第25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特別優惠關稅制度。

  關稅率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規定。

  第26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正確樹立會計制度,嚴格進行會計和審計工作。

  第27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和執行預算。

  關于預算的立法會議決議,須報最高立法機關備案。

  第28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自行檢驗區產品,獨自簽發原產地證明。

  第29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鼓勵投資者投資。

  禁止對損害國家安全、居民衛生保僵環境保護部門和經濟技術落后部門的投資。

  第30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有關企業成立的審批工作,由區行政府辦理。

  水運業和空運業須獲共和國有關機關審批。

  第31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保障對企業有利的投資環境和經濟活動條件。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保障人員自由進出、物資、資金、信息、通訊的自由流通。

  第三章 文化

  第32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正確實行文化政策,提高居民創造能力,滿足良好文化生活要求。

  第33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以區預算高水平地擔負實行包括學齡前一年教育在內的普遍的11年制**義務教育。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根據同共和國有關機關協議,進行社會課程教育。

  第34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開辦托兒所和幼兒園,擔負對學齡前兒童的保育。

  第35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鼓勵引進尖端科學技術,積極開拓新科學技術領域。第 36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鼓勵置備現代化文化設施,鼓勵居民積極參加文藝活動。

  禁止進行危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文藝活動。

  第37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以區預算特別保護區內的革命史跡地、名勝古跡、天然紀念物和文物。

  需要保護的革命史跡地、名勝古跡、天然紀念物和文物對象,由共和國有關機關另行指定。第38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醫療保險制度。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發生傳染病蔓延等嚴重情況時,行政府可以請求共和國有關機關協助。第39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鼓勵發展群眾體育活動,增強居民的體力,積極發展體育科學技術。

  第40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發行報紙和雜志等定期刊物,自行經營郵政和廣播網等。

  禁止利用定期刊物、郵政和廣播網進行危害居民良好社會意識和區社會秩序的活動。

  第41條 國家要求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營造良好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給居民提供文明健康的生活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四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42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須具備如下條件之一;

  (1)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居住者;

  (2)作為共和國公民,根據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要求,在區內機關或企業就業者;

  (3)作為外國人,從事合法職業,在區內居住7年以上者。

  (4)最高立法機關或長官所推薦者。

  第43條 居民在社會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居民不因性別、國籍、民族、種族、語言、財產、知識程度、政見和信仰而受到歧視。

  第44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17周歲以上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法律,被剝奪選舉權者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45條 居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罷工和結社自由。

  上述權利,根據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給予保障。

  第46條 居民享有信仰自由。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破壞社會秩序。

  第47條 居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權與通訊秘依法得到保障。

  無法律根據,不能扣留和拘捕居民或搜查人身及住

  第48條 居民享有申訴與請愿權。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須公正審理居民的申訴與請愿。

  第49條 居民享有遷徙和旅行自由。

  有關對共和國其它地區或外國的遷徙和旅行制度,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規定。

  第50條 居民享有勞動權利。

  居民根據愛好和能力,可以自由選擇職業,根據勞動質量領取報酬。

  第51條 居民享有休息權利。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享受共和國制定的公休日和節假日休息。外國人根據其民俗風情,享受其休息。

  第52條 居民享有接受醫療權利。

  年老者、因病或工傷失去勞動能力者、無人照料的老年人和兒童,根據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得到物質上的幫助。

  第53條 居民享有受教育權利。

  其權利,根據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教育政策,得到保障。

  第54條 居民享有科學與文藝活動自由。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依法特別保護著作權、發明權和專利權。

  第55條 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以產前產后休假制度等措施,特別保護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

  第56條 居民享有結婚自由權利。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婚姻與家庭。

  第57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無居民權的外國人同居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但是,無居民權的外國人在區內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享受以區預算實行的社會福利待遇。

  第58條 居住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共和國公民,負有保衛祖國義務。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招兵制度,另行規定。

  第59條 本法律反映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是區管理的基本手段。

  居民須尊重和嚴格遵守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

  第五章 機構

  第1節 立法會議

  第60條 立法會議是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權由立法會議行使。

  第61條 立法會議組成人數為15人。

  立法會議員,由居民根據普遍、平等和直選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

  第62條 居住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共和國公民有資格當選為立法會議員。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有居民權的外國人也有資格當選為立法會議員。

  第63條 每屆立法會任期為5年。

  立法會議員任期和立法會任期相同。

  第64條 立法會議權限如下;

  (1)制定、修改、補充和廢除法律和法規;

  (2)審批區預算和其執行報告;

  (3)解釋制定的法規;

  (4)聽取和審議長官的行政府工作報告;

  (5)根據長官提名,任免區法院院長;

  (6)根據區法院院長提名,任免區法院法官、基層法院院長和法官。

  第65條 立法會議分定期和不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不定期會議在定期會議休會期間,根據不少于1/3議員的要求而召開。

  立法會議的會期年累計為不少于100天。

  第66條 立法會議,不少于2/3議員參加方可有效。

  第67條 立法會議設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和副議長的任期與立法會任期相同。

  第68條 立法會議長和副議長,通過立法會議選舉產生。

  議長和副議長,須獲得參加會議議員半數以上支持,方可當雪

  第69條 立法會議長的任務如下;

  (1)主持立法會議;

  (2)指定和公布立法會議召開日期;

  (3)做立法會議授權的工作。

  第70條 立法會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

  議長缺席或不能正常擔任職務時,代行議長職務。

  第71條 立法會議議案由議員提出。

  長官和行政府也有權提出議案。

  第72條 立法會議以決議方式通過議案。

  立法會議的決議,須獲得參加會議議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73條 如長官對立法會議通過的決議提出異議,立法會議在一個月內進行復審完畢。

  長官對立法會議復審的決議提出異議,立法會議獲得全體議員不少于2/3的同意,通過復審決議。屆時,長官須簽署公布。

  第74條 立法會議通過的決議,須一個月內報最高立法機關備案。

  最高立法機關對于上報的決議,有權備案或發回,要求修改。

  不通過備案程序,被發回的決議立即失去法律效力。

  第75條 立法會議員享有不可侵犯權。

  除非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未經立法會議批準,不能扣留或拘捕立法會議員。

  第2節 長官

  第76條 長官代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

  有關自己的工作,長官對最高立法機關負責。

  第77條 長官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當中,具有工作能力,享有威望的人擔任。

  最高立法機關任免長官。

  第78條 長官要宣誓忠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新義州特別行政區。

  宣誓儀式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舉行。

  第79條 長官的權限與任務如下;

  (1)領導區工作;

  (2)公布立法會議通過的決議、行政府指示和長官令;

  (3)任免行政府官員;

  (4)任免區檢察院院長;

  (5)根據區檢察院院長提名,任免區檢察院副院長、檢察官和基層檢察院院長;

  (6)任免區警察局長;

  (7)根據區警察局長提名,任免區警察局副局長、科室負責人和基層警察署負責人;

  (8)制定和授予獎狀;

  (9)行使大赦權和特赦權;

  (10)處理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80條 長官認為立法會議通過的決議不符合區利益,有權將其發回立法會議,要求復審。對立法會議通過的同一個決議,長官有權發回兩次為限。

  第3節 行政府

  第81條 行政府是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執行和主管機關。

  行政府的負責人是長官。

  第82條 行政府可以組織所需科室。

  行政府科室負責人和警察局局長,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擔任。

  第83條 行政府的任務與權限如下;

  (1)組織有關法規執行工作;

  (2)制定區預算和采取執行措施;

  (3)組織和執行教育、科學、文化、保僵體育和環保等各部門工作;

  (4)管理居民行政工作;

  (5)管理維持社會治安工作;

  (6)制定區建設總規劃;

  (7)管理工程審批和完工檢驗工作;

  (8)管理招商引資工作;

  (9)審批企業的成立申請;

  (10)管理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有關建筑物;

  (11)管理稅務工作;

  (12)負責進行海關檢查、衛生和動植物檢疫工作。

  (13)負責管理基礎設施;

  (14)負責采取消防措施;

  (15)處理國家授權的外交事務。

  第84條 行政府發指示。

  第4節 檢察院

  第85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由區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負責檢察工作。

  第86條 檢察院的任務如下;

  (1)監督執法和守法情況;

  (2)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犯罪案件進行偵查起訴,保護區內法人和居民的合法權益、生命財產等。

  第87條 檢察院負責人,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擔任。

  檢察院院長的任期為5年。

  第88條 根據基層檢察院院長提名,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院長任免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第 89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檢察院負責領導區內檢察工作。

  基層檢察院要服從區檢察院。

  第90條 對自己的工作,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對長官負責。

  第5節 法院

  第91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審判工作,由區法院和基層法院負責。

  判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有關法院名義宣告。

  第92條 法院的任務如下;

  (1)對于案件行使審判權;

  (2)保護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權利和生命財產;

  (3)通過審判工作,教育法人和個人正確遵守有關法規;

  (4)負責執行有關判決和裁定。

  第93條 審判只根據法律,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94條 區法院院長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擔區法院院長的任期與立法會任期相同。

  第95條 由1名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的法庭,主持審判工作。

  根據需要,由3名法官組成的法庭,主持審判工作。

  第96條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特殊案件可以不公開審判。

  第97條 審判工作語言為朝鮮語。

  審判過程中,外國人可以使用本國語言。

  第98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區法院負責監督區內審判工作。

  區法院是終審法院。

  第六章 區徽與區旗

  第99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除使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和國旗外,可以使用區徽和區旗。

  區徽與區旗的使用秩序,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規定。

  第100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如下;

  白色環形帶邊有藍色細線,白色環形帶內左右下方各有一枚藍色五角星,其上部以藍色寫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文)文字。白色環形帶圍起來的中間為藍底圓圈,圓圈中間以白色畫木蘭花。白色環形帶和藍底圓圈底部,有重疊的藍底裝飾帶。藍底裝飾帶中間,用兩行方式,以白色寫有《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朝鮮文)文字。

  藍底圓圈下方與藍底裝飾帶接觸的部分,有白色界線。

  第101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如下;

  藍底旗幟中間畫有白色木蘭花。

  區旗的縱橫比例為1:1.5。

  附 件

  第l條 本法自通過日起實施。

  第2條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只限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籍、國徽、國旗、國歌、首都、領海、領空、國家安全等相關法律。其它一概不實行。

  第3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制定法規時,要嚴格遵守本法。

  第4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于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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