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問題真偽辯 美變相筑高反傾銷技術壁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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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3日 16:24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何偉文 日前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準備修改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調查程序。筆者認為,修改“程序”僅僅是現象,其實質問題是技術性壁壘的加高。盡管此舉沒有說是針對中國,但由于中國在美國反傾銷案中占有很大比重,明眼人仍然不難看出其實際意圖。
“程序”問題真偽辯 美國商務部的解釋是:人手太少,忙不過來。這使人想起20多年前,法國規定從日本進口的錄像機必須只能從一個小口岸接受檢驗和通關,理由也是“人手太少,忙不過來”。結果日本錄像機通關排起“長龍”,不得不大大減少對法國出口。如果哪天我們對美國公司說,所有輸入中國的柑橘都必須視為是轉口的,除非另有說明。美國人會如何想呢? 美國法律的基點是無罪推論,即任何被起訴的人是無罪的,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他或她有罪。反傾銷修訂程序則似乎反過來。首先假定某個企業是有傾銷的,除非另有證明它沒有傾銷。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修改不是針對所有國家,而只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其實,美國認可的市場經濟體,如歐盟、加拿大、日本,他們被裁為傾銷的例子并不少。為什么他們就可以填A名單,可以不問供貨的廠家,可以不注明其轉口的最終目的地是美國,或不是美國。美國對他們是否構成傾銷的調查也很繁雜,但為何對此美國的人手就“多了”,就“忙得過來”了呢?傾銷的標準只有一個,為什么“程序”有如此大的差別?真是“程序”問題嗎? 因此,“程序”的修改僅僅是現象,其實質是技術性壁壘的加高。 市場準入難度與成本大增 美國商務部提出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修改意見中有三點值得關注。 第一,實行單獨稅率企業的確定。根據現行程序,美國商務部針對國外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后,除少數涉案企業由美方選定必須回答問卷并逐一裁定稅率外,其他涉案企業都會自動獲得商務部的A問卷(單獨稅率調查)。企業交回后,商務部經過審查,大部分會給予單獨稅率。 但根據修改后的程序,美國商務部不再發A卷。涉案企業如果要爭取單獨稅率,必須申請,申請內容又異常詳盡、繁瑣,而且只能一次填報,通不過就完,還不能補報。這樣,要想爭取到單獨稅率,必須一步到位。顯然大多數企業無從熟知美方反傾銷調查的繁瑣——內容和標準的英文語言,從而很容易被否定。如果力求“一步到位”,勢必一開始就要聘請律師,進行培訓等,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和風險。如果不通過,則可能進入逐一稅率調查,這無疑又加大了企業的負擔。 第二,單獨稅率的給予對象。按照現行程序,某家出口商得到單獨稅率,無論它從哪家生產商得到供貨,對美出口都可以適用這一稅率。修改后的程序則必須同時確定廠家,未列入的廠家不能享受該稅率。由于出口商有可能根據美國市場的變化,隨時增加供貨或改變品種,新增廠家是常有的事。新的程序使新的廠家難以進入,除非經過美國商務部同樣的調查和認可,因此會大大增加了市場準入的難度和成本。 第三,第三地轉口。現行程序是,合同載明輸往非美國目的地,便不是輸美。以后轉口到美國時再按輸美規定辦理,除非合同上另有說明最終目的地為美國。這是國際貿易的通常做法。新的程序正好反過來,只要輸往非美國轉口,即視為輸往美國,除非另有說明。這造成一系列麻煩:首先,很多企業出口時是由中間商收購,并不知道最終目的地。如果接下去轉口到美國,根據美國市場作出的調整應由中間商負責。按照新的程序,企業開始就必須完全按照美國市場的要求,但最終目的地可能不是美國,因此增大了出口的不確定性和成本。其次,為了“另有說明”最終目的地不是美國,企業一開始就必須承擔如果輸往美國的責任。因為轉口地的再加工是個復雜的過程,產品配送不同國家是常見的。這使企業出口操作難度、風險和成本大幅度增加。尤其對于中國廣大中小企業造成的困難更大一些。 (作者為《中國外經貿》雜志總編輯、前駐舊金山、紐約總領館經濟商務參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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