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自1981年穆巴拉克總統執政以來,政局穩定,發展迅速,在非洲及阿拉伯世界日益突顯其重要地位。近幾年來,埃及為了加快其經濟發展,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鼓勵外國投資的政策和措施,在全國各地建立工業區、自由區和經濟特區,以吸引外國投資者到埃及來投資。近年來,中國來埃及考察投資的人員不斷增加,埃及成為中國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國家之一。為了讓中國的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埃及的投資環境與政策,現將埃及在投資環境方面的有關情況介紹如下。一、埃及的工業區、自由區和經
濟特區概況
為了鼓勵吸引外資,埃及政府在全國各地興建工業區、自由區和經濟特區,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享受不同政策。
1、工業區埃及全國有26個省,在其中的19個省中都設有工業區,全國總共有40個工業區。在這些工業區投資,要遵循1997年8號投資保障和鼓勵法,按照工業區規定的模式投資,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2、自由區埃及政府在全國設有7個自由區,包括亞歷山大自由區、納塞爾城自由區、蘇伊士自由區、伊斯梅利亞自由區、杜姆亞特自由區、賽德港自由區和艾爾拉米葉自由區。在這些自由區投資,要遵循1997年8號投資保障和鼓勵法,按照自由區規定模式投資,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3、經濟特區埃及的經濟特區目前只有一個,就是蘇伊士灣西北經濟特區,該特區位于埃及東北部的蘇伊士省,在蘇伊士灣西北部的海濱地帶,距省會蘇伊士城有40多公里。在蘇伊士灣西北經濟特區投資,要遵循2002年83號經濟特區法,享受有關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二、埃及工業區、自由區和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
1、埃及工業區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外資受政府保護,不會被征用、沒收或扣押,投資資本可以自由流動,可以自由從事投資活動,資本投入不受國籍限制;投資企業可自由從事進出口貿易,投資資本和所獲利潤可自由匯出,投資企業可自由確定產品價格及利潤率;投資企業進口自己使用的機器設備一律按5%征收海關關稅,在其它稅費方面,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優惠待遇。
2、埃及自由區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外國企業可租用自由區土地,使用費可以按年支付;自由區內企業從埃及國內進口商品免除營業稅,向埃及國內銷售商品時,所繳關稅應剔除在當地采購零部件的部分;自由區內的投資企業在進口和出口商品時,不受埃及現行稅法和海關法的約束,投資企業的利潤也不受埃及現行稅法和海關法的約束;投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時,免除固定資產和生產資料的海關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只交納1%的手續費。
3、埃及蘇伊士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主要有:投資企業可自由確定產品價格,可出口和進口自產的產品,不需獲得進出口許可;投資企業在獲得從事生產經營所需的土地時,可以按年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期限50年,并可以延長使用期限;特區內的投資企業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按5%繳納個人所得稅,免除其他任何的稅收負擔。三、埃及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
逐步完善法制建設,為在埃及建立一個更加積極的投資環境鋪平道路;進一步理順投資者團體和政府之間的關系;規范各級地方政府認真執行投資部在投資領域的各項規定;通過提供受過培訓并且技術熟練的勞動力,來滿足不同的、專業化的、技術密集的工業部門的需要;在工人和雇傭者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之間建立一種積極的、穩定的和合法的關系;進一步改革財政、金融、貨幣、稅收、信用、海關等政策,保持能源和運輸價格的穩定,同時穩定所有關于投資環境的政策。埃及的投資戰略也有了重大的改變,從七十年代中期開始,埃及依靠不斷升級的國內外私人投資,逐步完善管理水平,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并形成了吸引外來投資,鼓勵私有經濟的經濟環境。同時,為了給國內外的私人企業提供更加寬廣的發展機會,在這些企業發展的過程中,一系列立法和標準的頒布,發揮了一個導向和引導的作用。二十世紀的最后十五年里,為把國民經濟從原有經濟活動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充分調動私有經濟的積極性,政府給予了更多的激勵、擔保以及企業運作的自由度等,并公布了一系列投資方面的法案。四、埃及吸引外資的政策措施
1、制定埃及的投資發展戰略。這一戰略將有助于鞏固和協調各個部門所做的努力,特別是外交部和國際合作部等。該戰略也得到促進投資方面的國際專業化公司的資助。
2、加強信息化建設。在埃及不同地區的經濟協調和發展活動中進行信息化建設,突出有效性、準確性、復雜性、多樣性。
3、密切關注外國直接投資(FDI)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向。通過分析,把這些數據放入適用的數據信息系統,供制定決策時參考。
4、按照國際標準,列出在埃及的所有外國直接投資的清單。埃及政府建立了一個專門小組與在埃及的外國直接投資的代理們進行聯系,通過計算機傳輸數據收集。
5、積極參加國際及地區間的投資團體和委員會。為促進埃及經濟實力的提高,有效地鼓勵外資的流入,埃及參加了為多邊國際投資協議談判而組建的“后期執行評估委員會”,該組織主導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主體框架。
6、著手研究某些國際協定帶來的影響。埃及政府正著手評估阿拉伯自由貿易區、埃及與歐盟、美國簽署的伙伴協定等對外國投資的直接影響。
7、進一步發揮駐外商務代表處的作用。為了提高對埃及發展項目的投資,埃及在全世界或國外埃及人的社區中,發布埃及投資的有關信息,舉行相關會議,在國內外舉辦研討會、專題討論會等,對商家和有實力的投資者發放宣傳品和出版物。
8、爭取一些私人企業的資助。埃及政府通過一些私人企業的資助,將介紹有關埃及經濟改革和投資機會的宣傳資料提供給世界性的雜志社和出版商。五、埃及吸引外資中的行業限制
埃及政府對從事進口業務企業有嚴格限制,規定埃及人才能注冊從事進口業務;外國人不得在埃及從事商品流通和批發業務;在埃及開辦超市和連鎖經營要經過特別委員會審批通過;只允許埃及人注冊從事投標業務的商業代理;建筑和運輸服務行業,外資股份仍受到限制;在建筑服務行業,商業存在必須是合資企業,且外資股權不得超過49%;在未得到國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任何私營或外國航空承運人不得經營從開羅出發和抵達開羅的定期航班業務;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棉花種植業;軍工產品、煙草工業、含酒精的飲品和在西奈的投資仍需有關部門的審查批準;根據2003年4月新頒布的勞動法,非埃及人不得從事職業介紹、為企業招募員工等經營活動。六、埃及對當地成份含量和出口比例的規定
埃及對于使用當地原材料比例沒有要求,但埃及的關稅政策中包含鼓勵當地含量的條款。根據2000年第429號海關法第六款的規定,組裝業根據國產化比例的不同,在進口部件時可以享受關稅減讓,減讓幅度為10%--90%,本地化比例越高,關稅減讓的幅度越大。在埃及內陸(包括新建的工業區、新城區)的投資項目,無出口比例限制,但在埃及自由區、經濟特區內的投資項目,規定了出口比例,有的則將這些區域視同境內關外。1997年第8號投資保障與鼓勵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自由區企業產品出口比例要達到50%以上。2002年經濟特區法實施細則規定,只有根據特區管理委員會決定的范圍、數量比例、執行時間,并根據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從經濟特區向國內進口;對于從特區進口的貨物,視同從國外進口,征收海關稅、銷售稅和其他一切稅費;從國內向經濟特區出口商品和貨物,視同向國外出口的商品和貨物。七、埃及的外匯管制情況
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埃及實行的是埃鎊可自由兌換外幣的外匯管理體制,并逐步實現了資本項下的可自由兌換。但自1999年以來,埃及國際收支持續逆差,外匯一直較為緊張。一般銀行都規定了一次性兌換外匯的最高金額。從2002年初開始,埃及外匯管理政策發生了較大變化。由于受“9·11”事件影響,埃及經濟滑坡,外匯供求關系趨緊。目前,銀行只是買進美元,而不賣出美元。從2003年上半年開始,對出口企業實施強制結售匯制度。旅行社和賓館等可直接向游客收取外匯,而不必事先將美元兌換成埃鎊后進行結算,且大部分酒店拒絕外國游客支付本幣;出口商、旅游收匯單位等必須將外匯收入的75%賣給銀行。因此,在現行外匯管理體制下,在埃投資項目,進口原材料所需用匯和企業利潤的匯回存在較大的困難。今年以來,由于埃及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鼓勵出口,限制進口,埃鎊的匯率比較穩定,埃及的國際收支狀況有所好轉。八、埃及投資環境中的其它障礙
1、在政府招標項目中,埃及投標者享有價格優惠。根據埃及現行的1998第89號法,埃及各類政府項目招投標時,埃及投標者報價如果高于其他投標者15%,仍視為同等價格水平。
2、對外國人在埃及從業的限制。對埃及公司外籍雇員的比例有嚴格規定(不超過企業雇員總數的10%);外國人不得在埃及從事導游、東方舞等職業。
3、對一些商品的價格管制。目前埃及仍然對藥品、香煙、面粉、食用油、糖、大餅、汽油、柴油、電、水、交通服務收費等實行價格控制。埃及實行低物價政策,政府每年要花費大量的預算開支對這些商品進行補貼,以保證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需要。
4、外國人在埃及購買土地的限制。在以開墾沙漠地為目的的公司中,埃及人的股份必須為51%以上。公司清盤后,土地必須歸埃及人所有。外國人不得擁有農業用地,但外資項目可通過租賃方式獲取用地。埃及的農業用地基本歸私人所有,其他類型的土地為國家所有。購買投資項目用地可向投資局申請,投資局負責推薦地塊。但審批農業用地由農業部負責;旅游項目用地由旅游部負責;工業用地由各省政府或工業區管委會負責;在蘇伊士經濟特區,由特區管委會負責;在一些由私人承包開發的新工業區中,由開發商負責出售土地。
5、司法方面的障礙。埃及的司法體系相對獨立、各級司法部門實行垂直領導,政府部門不得干預司法部門辦案。由于司法部門缺乏有效監督,案件資料丟失、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普遍存在,即使案件得到最終判決,執行起來也非常困難。雖然埃及法律體系比較健全,立法水平較高,但由于執法水平不高、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負擔執法成本,有些法律并不能得到較好的執行。埃及法律過分保護本國國民的利益,而對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時常會帶來損害。(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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