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務部擬改反傾銷調查程序 中國企業受損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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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9日 01:11 中華工商時報 |
【記者王義偉8日北京報道】 記者從錦天城律師所北京分所了解到,美國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準備修改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調查程序,并歡迎各方在10月15日之前發表意見。錦天城律師所北京分所相關專家認為,由于中國被美國反傾銷調查機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商務部此舉將對中國企業尤其是對美出口大戶產生重大影響。 美國商務部在5月份的公告中曾提出,鑒于在蝦反傾銷案和家具反傾銷案中出現大量中 國企業申請“分別裁決”的情況,而商務部人員有限,難于應付,有必要考慮修改反傾銷調查程序。在此次公告中,美國商務部對此又提出了兩點新理由:首先,現行的“分別裁決”測試(即反傾銷調查問卷A部分)所設計的內容無法最有效地證明被調查企業的出口活動在事實上獨立于政府控制;其次,由于現行的“分別裁決”是授予各個出口商,而非特定的出口商與生產商的組合,這就難以避免那些被征收較高稅率的生產商通過重新選擇出口商出口本案產品,從而達到規避反傾銷稅的目的。 有鑒于此,美國商務部提出了三點修改調查程序的意見: 第一,單獨設立一個“分別裁決”的申請程序以取代目前使用的調查問卷A部分。在該申請程序中,所有申請“分別裁決”的出口商(包括外商獨資企業)都必須提交證明其出口活動獨立性的相關文件,并需要指明本企業的關聯企業和相關的產品生產商(供應商);美國商務部將列出所需文件清單,其范圍擴大到省級甚至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并且,美國商務部還保留要求提交更多文件、做出更多說明的權力。 第二,將“分別裁決”授予特定出口商和生產商的組合。即,出口商獲得的“分別裁決”,只適用于在調查期內向其供貨的生產商的產品;對于其他生產商的產品,即使通過該出口商出口,也不能享受較低的“分別裁決”稅率,除非這些產品經過復審程序重新確認了傾銷幅度。 第三,關于通過第三地進行的轉售(例如通過香港、臺灣或馬來西亞),鑒于中國生產商與轉售商之間的復雜關系,美國商務部準備完全改變目前的做法,即從“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否則假定生產商不知轉售產品的最終目的地”改變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否則假定轉售產品將銷往美國”。 錦天城律師所北京分所專家認為,美國商務部所表達的意見如果付諸實施,不僅將大大增加反傾銷應訴的難度(無論是提交材料的數量還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而且還限制了較低的“分別裁決”的適用范圍,中國對美國的出口無疑將受到巨大的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