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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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0日 19:41 《數字財富》 | |||||||||
A 美國金融放松管制與再管制 美國的存款機構一直受到嚴格的管制,從大蕭條到1980年之間,主要從3個方面對存款機構進行管制:一、控制價格,主要通過“Q條款”;二、控制活動范圍,主要通過限制銀行直接進行證券投資和限制銀行聯合的企業的種類來控制;三、清償能力控制,主要通過不斷地檢查銀行的財務記錄,以及股東資產對總資本比率控制來實現。
20世紀80年代的大部分時間里,政策制度在各方面采取措施瓦解大蕭條時期繼承下來的三重法規體系。而走向再管制的最初行動是國會在1987年采取的,當時,國會向儲蓄存款保險機構——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提供了一筆追加資金,同時延緩建立新的“非銀行的銀行”,并組織這些機構的發展。而最重要且最積極的再管制措施集中于清償能力的標準及其實施措施,即1988年頒布并不斷修正的《巴賽爾協議》。 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在金融產品和地方權力方面也存在再管制的現象。如1989年,國會要求儲蓄信貸協會適度提高其資產中用于傳統住宅抵押貸款的比例,對商業抵押貸款變得更為嚴厲。但是,金融放松管制的步伐已經大為減緩,直到1999年,金融管制有了實質性的突破,那就是《1999年美國現代金融法案》的頒布實施。 B 第Q項條款 大蕭條后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及《1935年銀行法》的一個目標是通過禁止銀行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通過授權聯邦儲備系統為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規定最高利率的方式,限制銀行間的過度競爭,第Q項條款就是聯儲為行使該項權力而頒布的法規名稱。第Q項條款與其它法規的結合,降低了銀行業的競爭程度,并且為二戰到1980年期間銀行破產的減少做出了貢獻。1966年通過的《利率調整法》對不同規模的存款制定不同的利率高限,還擴展了利率高限的適用范圍,使儲蓄機構也受到約束。但是《利率調整法》未能解決受管制存款利率存在的所有問題。貨幣市場利率無論什么時候超過第Q項條款規定的利率高限,存款機構都會經歷存款流出的問題。國會因此于1980年代頒布了《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與貨幣控制法》和《1982年存款機構法》,第Q項條款從此壽終正寢。 C 金融工程學和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在過去20年迅速涌現,金融工程學起了不小的作用,芬納蒂把金融工程學定義為“創新性金融工具和過程的設計、發展和利用,以及對金融問題提出有創造力的解答”。 金融工程學在提高資本市場效率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它包括3類活動:證券創新、創新性金融過程的發展、對公司財務問題提出有創造力的解決方案。 4位金融學家對金融工程學和金融創新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米勒認為,重大金融創新的特征是,在其初始的引發動力非常小的時候仍然能夠繼續存在。羅斯用代理理論解釋了金融創新。他認為,金融機構充當個人投資者的代理人,是因為金融機構可以獲得個人投資者無法獲得的投資機會,所以他們的服務是有價值的。希爾伯把創新性金融工具和過程看成是公司試圖減少他們所面臨的金融限制的手段。范霍恩則指出,為了使一種新的金融工具或過程成為真正的創新,這種工具或過程必須使市場更有效率或更完全,而這種更高的效率來自金融工程的進展。 摘編自《帕爾格雷夫金融學大辭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