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再生還是救濟機構?日政府助瀕危企業再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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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21日 08:05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本報駐日本記者 管克江 由日本政府出資成立的“產業再生機構”4月16日宣布成立。這個機構將在今后5年內購買瀕危企業的不良債權,協助其獲得再生。 設立“產業再生機構”是去年10月日本政府出臺的反通縮綜合對策之一,目的是幫助 由于經濟長期不景氣和股市低迷,日本許多企業背負了重重債務,經營遭遇困難。企業的債主除了主要的貸款銀行(即主銀行)外,還有許多中小金融機構。瀕臨破產的企業在尋求重組再生過程中,協調債務關系往往是最頭疼的問題之一。“產業再生機構”的作用就是把企業除主銀行外的所有債務先行收購,使企業只剩下主銀行和“產業再生機構”兩個“管家”。然后“產業再生機構”和主銀行協同起來,幫助該企業進行機構重組,尋求再生。“產業再生機構”將幫助企業剝離非核心業務,全力發展具有競爭力的核心業務。如果企業業務在日本供大于求,“產業再生機構”將促成其轉產或與其他同行業企業合并。必要時“產業再生機構”還將呼吁政府金融機構給予貸款支持,為企業爭取減稅優惠等。 “產業再生機構”的工作流程是:首先瀕危企業和主銀行向“產業再生機構”進行咨詢,“產業再生機構”對其進行事前審查;然后企業和主銀行聯名提出申請,要求獲得救助;“產業再生機構”設立的產業再生委員會經過研究,認為企業通過救助后可以實現再生,于是批準其救助申請。最后產業再生委員會與企業相關債權人商談再生對策,獲得同意后開始救助工作。 按既定流程,瀕危企業在3年內可望再生,達到《產業再生法》規定的生產性標準和財務健全化標準,即自有資本比率提高2%以上,或企業員工人平均創造附加值提高6%以上和有利息負債對現金流量比率在10倍以內。同時企業還可能找到新的出資者,“產業再生機構”將把收購的債權轉讓給它。如果企業達不到《產業再生法》的標準,但找到了新出資者,“產業再生機構”也認為救助成功,將債權進行轉讓。一旦企業3年后仍不能脫困,“產業再生機構”將把債權轉讓給債權回收機構處理。 “產業再生機構”負責人最近會見記者時表示,“產業再生機構”在救助企業過程中肯定會造成失業,但通常不會要求企業經營者辭職。 “產業再生機構”的成立引起日本各界的廣泛討論。支持者說,“產業再生機構”簡化了企業的債務關系,為瀕危企業在經濟低迷的環境中獲得新生提供了條件。反對者則認為,由官方機構決定各企業是否適宜重建,是從根本上無視市場機制的做法。決定企業存亡的理應是廣義上的市場,“產業再生機構”卻變成一個以政府為主導的龐大的“救濟機構”。 據報道,“產業再生機構”將從5月8日起接受企業求助申請,最快6月份即可開展第一例救助。 (本報東京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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