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東京代表處高圣智
為了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促使其盡快步入復蘇軌道,并有效防止因RCC(不良債權整理回收機構)回收其買斷不良債權加劇中小企業資金周轉惡化,日本金融廳決定實施兩條新的政策舉措。一是從明年春天開始,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信托公司;二是引入信托方式處理銀行保有的中小企業不良債權。
專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信托公司,由經營業績優良、且有意涉足金融業的企業出資組建,并通過按事先約定的投資比例支付收益,向機構投資家募集資金。為推動信托公司積極開展對中小企業融資,政府承諾按其貸款額的5%-10%提供信用保證,也就是說如果信托公司貸給中小企業的貸款將來一旦發生損失,政府將按這一比例承擔損失。金融廳規定信托公司的融資對象應是那些經營健全、資金短缺的中小企業,對于這些中小企業,信托公司可為其提供設備資金及周轉資金貸款等,同時貸款的擔保條件也大大放寬,除不動產擔保外,其他的無形資產也被認可。
此外,為了能盡快處理掉銀行的不良債權而又不至于因此拖累中小企業的再生步伐,金融廳還采取進一步充實、強化RCC功能的對策措施。對于那些經營上已經瀕臨破產邊緣的中小企業對銀行的債務,RCC不再只采取簡單的回收方式,而是決定引入信托手段加以解決。具體方式就是銀行首先將那些瀕臨破產邊緣中小企業的不良債權從帳本上剝離,然后轉移給RCC,這種剝離過程與出售一樣伴隨著所有權轉移,但又不同于簡單的出售,RCC要與銀行方面簽訂3至5年內不回收這部分債權并委托銀行管理債權的協議。對于剝離給RCC的這部分不良債權,金融廳認可銀行方面做了最終處理,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帳面轉移,只是將不良債權從銀行轉移至RCC,并沒有立即進行任何實際處理。這種做法的實際意義在于給銀行留下了3至5年幫助中小企業走出困境的時間,由于銀行在擺脫了壞帳束縛的同時仍擁有債權的管理權,便可以為那些雖已陷入嚴重困境但還有再生希望的中小企業繼續提供幫助。如果這些瀕臨破產邊緣的中小企業能夠按計劃走出困境,不良債權問題自然解決,如果再生無望,再由RCC對擔保物進行處分、進入實質清算階段,回收不良債權。
迄今為止,日本解決壞帳的主要方式是敦促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出售給RCC,由于RCC在買斷不良債權后只是采取拍賣不動產擔保物等清算手段予以回收,這種簡單的處理方式一方面加劇了中小企業的破產,同時也使得銀行不得不承受由于貸款方破產所帶來的損失。此次金融廳在政策上的創新力圖解決這一問題,通過采取信托方式,銀行既剝離了不良債權,同時由于還擁有債權管理權,可繼續發揮作用,為中小企業的再生提供幫助。雖然目前還很難評判這一政策的具體效果,但不可否認在處理不良債權方面,這種做法無疑將是一種新的有益探索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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