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站消息:在英國,慈善團體擁有稅收特權已經有整整500年的歷史了,最近英國一權威研究機構對這一制度提出了置疑,他們在向政府提交的一份報告中稱,傳統的慈善團體的定義已經不再適用于現代社會,政府應該向任何非盈利的組織提供類似的財政獎勵。
英國現行的慈善團體的定義是伊麗莎白一世在1601年引入的,從那時起,這個定義不
時會有些小的變化,定義的范圍不斷拓寬,但基礎框架仍然沒有改變。目前,英國國內對于慈善法律系統的確存在很多批評,人們說它老套、不合理,而且充滿了反常的現象。
根據法律規定,慈善團體的工作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標準:消除貧困,提高教育水平,保護人們的宗教信仰,具備對社會有益的其他目的。許多自發組成的團體其實根本不符合上述標準,而一些獨立的學校或者宗教團體從事的活動只對其內部成員有利,卻沒有服務于整個社會。
因此,這份旨在打破慈善地位與稅收優惠之間聯系的報告一經提出,就引起了英國政府的高度重視。根據這項計劃,稅收優惠將通過一種“議會的行為”來進行獎勵,政府將制定一定的標準,由英國稅務局來評判某個團體是否有權得到財政上的優惠,而從前這項工作通常由慈善委員會來完成。
一些英國大臣認為,修改慈善法律非常重要,因為政府希望那些自發的組織能夠幫助政府分擔一些公共事務。財政大臣戈登.布朗還暗示,他希望能夠將這種稅收優惠提供給那些運動俱樂部,可是按照現階段的法律,它們根本不符合標準。
也有一些官員對這種改革不甚樂觀,他們擔心政府會因為政治原因而改變“公共利益”的定義,從而使這種“慈善地位”最終變成政治工具。
修改現行的慈善法律制度,大致有幾種選擇,其中之一就是重新制定出一個新的慈善團體的定義,而不再依賴1601年的老定義。新的規則將是公平的,并且易于理解的。
另外一種選擇則是,現存的那些慈善團體仍然享有稅收優惠,同時,對于那些非盈利性的組織,政府同樣給予財政上的優惠。
而不管政府采取了哪一種方案,都將意味著“慈善地位”這個概念的結束,社會上的各個組織再也不必靠登記成為慈善團體來獲得稅收優惠。而許多慈善團體,如私人學校和宗教組織等,很可能會失去數百萬英鎊的稅收優惠,除非他們可以證明他們的活動的確對公眾有利。而包括運動俱樂部、政治運動團體和互助社區在內的其他組織,將首次從稅收特權中受益。(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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