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北京綠色金融協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聯合主辦的“2011地壇論壇”于2011年6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開,本次論壇的主題是“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以下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曹明德發言實錄。
曹明德:各位下午好,我演講的題目是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實現條件和路徑選擇。剛才北京環境交易所的梅德文總經理也談了非常好的觀點,相當的部分我是贊同的,我談幾個問題,首先,構建碳排放交易市場,應該運用市場手段實現。實際上在國外來看,主要依賴于一方面命令加控制的行政手段,現在越來越轉向市場手段,主要是兩種方式,一個是開放交易機制,另外一個是碳稅的手段,我覺得我們國家現在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考慮,今天我們講碳交易,可以探討排放交易的手段。這是一個觀點。運用市場機制的問題。
當然,在學界有部分人不贊同運用排放交易市場,因為這個需要很多前提條件,這里也談到了一些條件的問題。梅總的報告中談到了很多條件,其中包括法律的手段,另外一個,我們探討在配額的分配上,有些人建議把責任原則,這個是國際法上重要的原則,也運用到國內碳配額的分配上,我國東西部發展有很大的差距,如何體現這樣一個原則?甚至國家發改委有些領導,我們在私下交流的時候,他們也贊同這樣一個原則,在東西部配額分配上,應該區別對待,環保部的部分領導也有這樣的觀點。
在交易模式上,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一個是采取限額排放的交易模式,典型的是EU—ETS,第二種自愿的交易模式,主要是美國自愿的交易市場,梅總也詳細介紹了,有地區間交易,和其他的交易市場,還有基于項目的開放教育。比如CDM項目的交易模式,我國到底采用什么模式,也值得探討。我個人認為,很有可能是這幾種方式的結合,我很贊成梅德文總經理談到的,中國很多事情要摸著石頭過河,首先進行自愿性市場的建設,在這個試點的基礎上,還是要建設強制性的市場,要有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否則的話,光靠自愿行為,可能收效甚微。從國外來看,每噸碳的價格可以低于一個美元,這樣市場做不大。
實現條件和路徑上,目前考慮四點。
第一,充分運用市場手段,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中的作用發揮市場手段、市場工具。
第二,建立健全排放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三,完善發展碳排放交易機構。
第四,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市場規則。
梅總談到的重要的手段,其中法律的手段主要方式是制定規則,把規則給法制化,第一個方面,充分
這個市場遵循了科斯定理,治理溫室氣體,不同企業成本之間存在差異,從而造成可交易的市場,所以,從這點考慮的話,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是鼓勵多行業做,因為不同的行業成本差異也比較大,從而激勵這個市場的協調,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蘇偉認為,剩余的指標可以用來出售給沒有完成碳排放任務的單位和國家。運用市場機制構建碳排放交易市場,保護國民經濟關鍵企業的行業競爭力,這不僅是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指導思想,也是這些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中盡量減少對經濟不利影響主要的對策和手段。
所以我們從京都議定書看,發達國家主要是通過ET實施,降低減排成本,美國機遇市場原則建立的減排政策,規定了減排的儲備、借貸、安全閥、抵消機制。在我國剛起步階段,可以降低企業減排的成本和風險。
歐盟是基于市場原則的強制性減排,配額通過京都三機制為成員國減輕履約壓力。
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我們國家將來管理機構設在發改委下面還是環保部下面,這個還是可以探討的,跟碳稅不同,需要創設一個新的管理機構,碳稅是運用現存的稅務機構征稅,這個就可以了,這也是一部分人反對排放貿易的理由。
明確國家與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地位、職責、責任,在政策法律監管方面,建立交易平臺、披露信息、培育市場方面的服務職能。
完善發展碳排放交易服務機構。爭取以全球定價權為核心的碳交易主動權。
英國最有特色的是碳信托基金,為企業提供服務、資金、稅收支持、低碳認證方面,幫助企業減少碳足跡。
國內來看,現在目前存在著一個滯后的碳排放交易的服務,尚未形成碳交易市場,缺乏碳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創新產品。
第四,制定碳排放交易市場規則。沒有信用的市場,缺乏誠信的市場,必然是一個欺詐的市場,在中國這樣的市場環境下,更是如此,所以這樣市場規則的制定尤為重要,否則的話,成為叢林法則,是一個欺詐的市場,包括在監測、核證、報告等等,這方面可能存在著欺詐的行為,所以法律規制非常重要。
我國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建立碳排放許可制度、監測制度、報告制度、核證制度等市場規則。
北京環境交易所在這方面有比較深的研究,從梅總的報告中可以看出,也有較為可行的思路,較為可行的設計。以歐盟為例,頒布了大量的立法文件,立法準備文件和立法建議文件,包括水汽、二氧化氮、臭氧、甲烷等氣體。
從目前來看,國家發改委正在進行氣候變化立法了調研和準備,氣候變化立法已經進入“十二。五”規劃,把碳排放交易寫進去,這是我一個初步的思考,因為任何制度要想有效的實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雖然我們的部分法律,包括環境法實施不是理想,但是沒有法律依據,更談不上實施的問題,所以在初始階段,不管政策性的法律、框架性的法律,有這么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勝似于沒有,將來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制定實施條例,或者通過司法解釋等等,可以把它細化、具體化,我們目前很多框架法都是這樣做的,先有框架法,然后再有實施的條例和細則,從我個人來講,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定比較好,顯示我們國家和中國政府的態度和姿態的問題,因為西方的國家,英國日本都有氣候變化方面的立法,美國雖然沒有完成這樣立法的程序,但是畢竟也是在立法的進行過程中,他們的國情決定了上下兩院、兩黨制對很多立法都是要經過曠日經久的論戰,必須拉到足夠的選票,國會才能通過,并不是他們不做這個事,從目前看,美國的減排主要是通過聯邦環保署制定這個規則來做的,所以在沒有國家法律的情況下,他們通過執法部門制定規則進行,但是這個也有缺陷,目前有很多訴訟,很多機構、行業機會、企業,對權威提出挑戰,他認為這些規則應該由立法機構制定。
不管怎么說,美國國內進行資源市場,從總統的角度來說,在氣候變化法沒有通過的情況下,也在想盡辦法通過執行來大力度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以我們國家制定全國性的法律非常重要,不過中國的立法沒有美國那樣的缺陷,但是也有具體的問題,國家發改委牽頭涉及到20多個部委,20多個部委必須達成共識,常委會同意了,才能到全國人大,這也是曠日經久的立法。
很多地方已經有這樣的立法,還可以由國務院制定一個條例,不管怎么說,立法已經開始啟動了這樣一個程序,目前是準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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