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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十二五”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高層論壇于2011年3月26日在上海舉行。上圖為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張曉山。
以下為演講實錄:
張曉山:09年我也來參加這個會,也是下午,也是當評論人。兩年后基本上時間差不多,兩年前評論的時候我記得有一位專家講過,當評論人可以做三件事。第一,對發言人的發言做一個客觀地評價。這是我想我能做到的,這三位都是各有專攻的,我聽了他們的演講之后確實感到很有水平很專業。剛才兩位第八、第九位的,搞規劃的能在幾千人的大部里面,第八、第九位說明占地方的不得了。我想這個客觀評價我是能做的。
評論人做的第二件事,就是提問。這個我做不到,他們都是搞規劃專業的,我這個人是搞農村問題的,跟他們不是在一個層次上,我要想跟他們商榷,那我就自討苦吃。
搞評論第三件事,做一些展開。實際上我理解,借著這個機會把自己有點想說的也說出來。因為畢竟有15分鐘的時間要說一說,所以我想把這個說一下。當然也不能跑題。
這個題目叫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集體建設規劃和用地管理制度改革。這個題目比較拗口一點,先從公共服務均等化說一點。我認為只有做到公共服務均等化才能做到大中小城市協調發展。什么叫基本?基本并不是意味著質量低,而是要滿足居民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比如說,醫療、衛生、教育、養老、失業、社保等等這些方面。而且均等化不僅是數量的均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質量的均等。所以今天上午我聽到葛市長講,是標準化的均衡。實際上標準化很大程度上講的就是質量標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就意味著要把優質資源配置相對均衡。我們在很長時間內,我們講這個配置資源,往往關注數量,而且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優質資源的配置是嚴重地不協調。往往很多資源是到大城市、沿海地區,然后在一個地區里面像省會城市,往往資源越來越差,盡管數量可能有,但是質量得不到保證。在一個城市優質資源的分配也可能不均勻。比如說我們到北京天安門,我們到天安門的東邊,國家博物館前面,過節的時候我們那邊有中山公園,國家博物館在面積上世界最大,我們再往西過了天安門,我們有國家大劇院,再往西我們有北京音樂廳,再往西我們有一個首都博物館。我們一些最優質的文化資源都集中在北京,然后又集中在北京的這一條線上,包括教育,為什么北京學區房炒得這么熱?就是因為優勢資源集中在那里,所以大家都要住到那里。這樣的優質資源的配置很明顯,我的資源、發展空間在這里,所以人們就必然到這里。人們在這個地方就能夠享受到更加充分和優質的公共服務,而且往往是這樣的情況錦上添花越來越多,雪中送炭越來越少。最終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大中小城市協調發展必須要配置資源,要改變優質公共資源配置失衡的狀況這樣才能做到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問題,剛才胡總也講了,今天上午很多同志也都講了集體建設用地等等。我覺得到今天已經是時候了,應該對幾個基本概念從法律上和政策上做更清晰地界定。什么是集體?什么是集體經濟?什么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它的內涵、外延到底是什么?因為這些如果不界定清楚,你所有的產權界定有很多問題,最后還是要出現問題。
我們法律規定有。這里面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的集體,第一,集體本身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集體還包括不同的層級,有村以下的集體,目前在所有產權改革界定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成員的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利本身是有矛盾的。而且這個矛盾不能在法律上找到依據。我們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劃撥的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但是我們又講過,實際上十三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更加豐富和保障的土地承包權。完善土地承包醫保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個權利實際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前面講的有權承包,個人權利和財產權最大的區別,如果你這個人離開了宅基地,你的權利喪失,你個人死亡了這個權利也沒了。財產權力不管怎么樣我可以保持,甚至在這個期間我可以繼承。我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伸張我不同的權利,或者個人權利財產權利,我這一個村,這個女孩子要出嫁,如果我離開這個村我現在有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我本人雖然離開了,但是這個保障還是得到保障的。但是這個村子社區領導人說,你是這個社區成員的權,你不是社區成員就沒有這個權,所以兩方面都可以找到依據。所以這些問題本身法律和法律是在打架的,然后出現很多的問題。所以我們講首先一個劃分了農村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這塊,除非是依法的工業性用地,農村土地使用權有了之后,它的內部誰對這個所有權能夠行使權利?承包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所有的權利都是把權利鎖定在地,沒有鎖定在人,人實際上是一個大的定向調查,我是成員。這個問題已經在很多地方,如果現在不解決,將來恐怕會出現問題。
第二,涉及到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到底什么?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經濟職能的組織。但實際上我們現在的村民委員會修訂的組織法,我們所有的有關法律是賦予了村民委員會管理使用集體資產,村委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但是這里面又出現問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比如是一個俱樂部成員,成都可能好一些,比如我到廣州到很多地方,很多地方可能一個村幾千人,它的外來人口就上萬人,它這個村委會要管上萬人的治安、子女入學等等,但是這個經濟組織就是3000人,它是那塊。一個村給20萬,到那些地方根本不夠,得幾百萬,但是這個錢哪來?從集體經濟組織這里拿一部分過來。集體經濟組織就不干了,這里面又產生了矛盾。一些根本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誰有資格,這些還沒有解決。怎么辦?我覺得兩條路。第一,現有的法律必須要做一個配套的修改。最終的目的是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權利和他對集體資產動產、不動產的財產權利一定要統一,我們應該劃分一個時點,到這個時點你就是這些人了。到一個時點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鎖定,它對資產的權利能夠繼承、轉讓,但是首要流動首先應該在社區。第二,制訂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把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的關系理清,然后村委會管理整個村的社區,為村社區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務,它提供公共服務的財力應該由政府買單。這樣從法律上理清,然后再說別的。這個問題講得有點遠但是跟集體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