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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第八屆中國文化產業新年論壇”于2011年1月8日-9日在北京召開。上圖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
張平:感謝肖老師。很高興在這里和業界一起討論版權的問題。法律的問題一說起來就比較嚴肅,以往大家都在講案例,后來我在想,老是在講案例,可能產業里面沒有發生案例,或者它在經營或者進入市場之前,想知道我應該怎么樣的行為,才能減少法律風險。聽了前面專家的發言,我有一種感受,我們都是在講數字出版,實際上今天這個話題確實是已經有了十年,在十年前,其實在十多年前,就是1999年的時候,我們國家就開始關注這個問題,當時是在建設數字圖書館工程,那還是政府主導的,是文化部搞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在那個大會上,也有一個像今天這樣的場合,就是各業界,以及技術界都來參與。大家都在談論如何構建一個非常好的數字圖書館的平臺。
當時國家投入了很多錢,我是在那個會上非常之少的幾個法律界的人,也給了我一個發言的機會。我當時說,國家投入這么多,做了這么大一個工程,當時是863的首席專家做技術支撐,來研究非常好的軟件系統,來支持這個產業。但是就沒有人想到,這個平臺建立起來之后,平臺上運行的東西是什么,一定要考慮有內容。當時說數字圖書館就是一個海量作品的工程。在這個過程當中就沒有一筆開支是用于版權使用費用的,也就是你開通了那么大的一個數字圖書館,這個圖書館的版權授權怎么去解決,沒有人考慮。到了今天,我們依然看到,不論是談數字出版還是談到什么,我們自己很少把版權放在第一位。你如果是出版社做數字出版,你有沒有權力把別人的作品放到網上去出版。如果你是一個出版公司,買別人的授權,要怎么買,因為這種量相當大,而且授權的模式是各種各樣,究竟采取哪一種模式效率最高、風險最低。
前面專家提到愛思唯爾出版集團,愛思唯爾在今天很成功,它進入中國市場最大的一個問題,也是如何把版權問題解決好。一個是它自己的東西不被別人侵權,同時它要用別人的東西,它要進入這個市場去進行交易,它怎么樣能夠解決這種授權。當時是委托我們來做的一個課題。我們本來跟這種出版集團沒有太多的聯系,后來突然有一天,他們很重視這個問題,我們就幫它寫了一個白皮書,就是中國版權的一個白皮書,實際上是它集團內部人的工作手冊,到底中國的版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這是前兩年愛思唯爾的行動。
再往前走,在2005年,我們接受香港長江基金的委托,它當時是看好中國的數字出版市場,它就說我要進入到中國這個市場來,但是它在國外已經看到有很多版權上的困境,所以它說我能不能先做一個法律的課題,它還沒有進入市場之前,就做了一個法律方面的論證,我們當時給它出了一份研究報告,就叫中國數字出版以及數字圖書館著作權的法律政策以及行動指南,除了前面論證了很多國內外的法律規定、公約的規定,包括發生的判例,同時它還讓我們給出一個指引方針,就是我的數字出版,要做一件什么事,版權問題怎么解決。這樣的一個報告,我個人遵從的是開放式的授權,我就把這個報告也開放式地放到網上,也就是用了所謂的CC許可協議。我們05年當時提的那些觀點,依然在國內的業界也沒有太多地給予重視,總是說發生了糾紛,有了案例,才想找找律師做咨詢。
我今天想說的是,我們今天在這兒談數字出版,談文化產業,其實它的核心內容,就是我們大家都說的資源,那個資源就是內容,內容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版權。我今天發言的題目是講版權授權的模式,而不是講保護的模式。因為保護可能是說你遇到問題就走法律程序,但是大家這些年下來都發現,維權的成本太高,而訴訟的過程當中不確定因素也很多,你的成本也付出得很高,最后要完全按照正規中規中矩地去走,最后可能就會破產。如果不走正版,也不能走盜版,我們就一定要認清楚,在互聯網環境下,或者說我們現在的數字出版規定性的東西是什么,能不能在法律層面上找到一個比較有效的授權模式。
我們先來看一下傳統環境下版權產業涉及到的主體,它是比較單純的。我們看到有著作權人,直接挖掘到最原始的交易方式,就是著作權人跟使用者直接去交易,但是我們發現那個成本很高,權利人也沒有那么廣泛的市場和經營能力。所以中間出了傳播者,這個傳播者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四大媒介,比如電臺、電視臺、表演者、表演機構,音像錄音制作者、出版社,所以我們國家的著作法除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還要保護傳播者的利益。現在的法律規定得非常明確,作為傳播者,現在這種傳統的文化產業就誕生出來了。著作權法的每一次進步,或者每一個權利的設置,都可能會導致一個新興的產業誕生。
網絡環境下發生了什么變化呢?它增加了一個傳播渠道,后來又發生了新的變化,衍生了傳播產業,它可能不是四大連接權媒體,就像今天有些公司既不是電臺的角色,也不是出版社的角色,但是可以搜集大量的作品,作為中間商,它可能是一種代理的角色。還有一種像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機構,他們也是權利的集合者,他們可能掌握大量的授權,這是一個新型的產業。現在關鍵是新媒體,就是叫互聯網的這種媒體,或者未來手機的媒體,或者終端的媒體,或者三網合一以后,家庭電視機的屏幕,這種媒體帶來的問題是什么呢?本來這種授權就透過一個傳播者就直接到了使用者,這個社會有一個利益的分配,但是現在互聯網要來市場分一杯羹,這個過程由于它的商業模式的問題,整個經營授權的理念就變了。就像剛才有專家說了,它并不是靠賣內容和賣作品去掙錢,它是靠流量、訪問量來賺錢。這樣新媒體整個的商業模式就是靠廣告的收入。再有,權利人得到了什么呢,權利人也好,或者在網上被傳播的各種各樣的成果,這些主體得到的是注意力,所以在早期美國就出現了一本書叫《注意力經濟》,互聯網的這種經濟規律,透過提升你的注意力,但是你的收益并不會從你直接的行為中獲得收益,它可能是一個迂回、間接的收益,所以它的分配模式就應該改變。也就是新媒體用了別人的作品增加了流量,不可能像傳統的環境下買一個作品就付一次費用,它可能說我不會透過這樣的買賣版權來去做授權,但是我要透過把你的廣告費用分配給權利人的機制,所以大家能夠看到,去年谷歌也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拋出了一個全球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就是透過我把63%的廣告收入都分配給你,你難道還不愿意讓我在網上傳播你的作品嗎?谷歌作為一個最大的作品傳播者,它都已經拿出這樣的方案,但是這種方案是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的,現行法律要求是事先授權,你沒有事先授權,就是先斬后奏,然后你說我拿廣告費給你分成,權利人可能不愿意。這就要求在整個社會里要建立一個很好的誠信體系,讓權利人去相信它,它用了我的東西,我可以按照點擊率,我可以按照我找到的使用證據,直接來給我分配利益。
美國除了愛思唯爾以外,還有一個機構,它是專門經營論文的,它就經營得非常好,美國有一個誠信體系,大學生的論文、博士生的論文在它的網上被看過、被使用過,它每年就會源源不斷地給人家分配使用費。中國要想有一個好的數字出版的環境,不僅僅是業內的人要做到規范,同時還要求整個社會有一個誠信體系。
回到今天的話題,新的商業模式的版權困境,今天數字出版面臨的問題,跟整個互聯網是一樣的問題,互聯網未來的發展,一個是朝向個性化自助服務,數字出版在亞馬遜這邊已經做了很大的探索,以后都不用出版社了。為什么說傳統的出版社受到了挑戰?我不用出版社了,我創作的書自己有很好的編輯軟件,編輯都不要了,你自己來當編輯,你自己把你的作品文字套到這個軟件上,定價也是你自己做,你自己說賣多少錢。然后你就放到亞馬遜書店上,如果有人要買這個電子書,它是透過一種技術的加密手段,能夠保證這種電子書不被盜版,或者不被泛濫地去傳播,就可以在網上來銷售電子書。這才叫數字出版,而我們現在說的數字出版,還是傳統出版的圖書數字化,用數字的形式再傳播一次,我們現在還遠遠沒到數字出版的境界。亞馬遜才是數字出版,但是它可以做到,但是中國可能做不到,因為我們的出版是要有資質的,是要有許可號的,是要有許可單位的認證。我們不可能每個人就把自己創作的東西編輯成一本電子書形式,然后定價在網上去賣,那可能會把你說成是非法出版物。中國現在已經有了什么情況呢?像博客,博客的在線創作本身就是一種發表,也是一種相當于出版的行為,它只是沒有定價,沒有責任編輯,也沒有出版社。像盛大文學那種在線創作,每天那些網絡寫手,一天要寫出幾千字、上萬字的東西,每天要網上發,也不一定要出版社,它的傳播目的達到了。未來的個性化服務是什么呢,早期是P2P,傳播音樂,自助服務,我不要中心的網站了。我們看博客,還有自助出版,這個時候亞馬遜如果真正提供那樣一種出版,它承擔什么責任,如果別人把一本盜版的書,或者剽竊別人的書,自己在上面去賣,亞馬遜要干什么,是不是就像 秀水市場一樣,提供盜版販賣的柜臺啊,它要承擔什么責任啊?所以它的風險是很大的。
我們現在要解決的是什么呢?我們的數字出版有很多中間媒體、中間商,無論像阿帕比提供一種軟件、一種格式,還是未來也會提供內容,還是像法律出版社一樣,有一個法律之門,就是自己出版的所有圖書通過自己的網站走,跟當年香港的圖書商發行的法律之門的開通規模非常大,當時我們說法律出版社是有權力把你出版的所有圖書都在你的網站上做數字版嗎?也未必。所以它的授權成本依然會很高,風險也很大。所以在我們這里還要看到未來網上提供的這種像私人助理,有人專門愿意給教授們去打理你的文件夾,你發表了那么多論文,你有那么多著作,我來給你打理,你怕丟失,我就給你放到云里面去。這時候每個人都可以出租一個空間,然后在這個空間上把我的東西放進去,還有一些私人助理的軟件。萬一這個老師拿了別人盜版的東西,是抄襲木來的東西,你還給他去存儲,是不是存儲的服務商也會有問題呢,或者你開發這種自助軟件服務的技術公司有問題呢,這都是新商業模式下版權的困境。
這種自助服務,沒有第三方的直接介入,P2P是網民之間的個人傳播,出版圖書也是一樣,亞馬遜就提供一個軟件,技術中立,沒有罪,但是未來沒有它的直接介入,它要不要承擔責任。
還有另外一個趨勢,就是多方協作的模式,未來個性化服務是一個方向。多方協作是什么呢?多方協作是超大規模、超快技術,把云技術引進來之后,一定是很多的服務商一起來進行服務。所以要找一個替罪羊來承擔責任,恐怕還很難找得到。三網融合以后也有這個問題,你們三網一聯通大家都可以互相去看,我沒有給互聯網的網站去做授權,版權的規則是每使用一次就要付一次費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三網融合就要做重新的授權,原來有的那種授權,你以為你很安全,但是可能不會很安全。所以在上海的會議上,我們看到來自于三網融合的技術界,還有包括研究云計算的互聯網公司,就提出一個問題,他說互聯網環境下使交易關系發生了變化,原來買賣的東西都是我上商場看好了就買,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是現在不是這樣,一定有一個中間商。就像在淘寶網上買東西一樣,不是先把錢打過去,然后付貨,是貨到了,我看好了,再把錢給你。一定會有一個第三方機構,這個第三方機構就使交易關系發生了變化,如果出現了問題,第三方要不要負責任。如果你說你已經快到了那種監管機構的程度,你掌握那么多的資源,就像谷歌和百度一樣,你難道不去審查嗎。所以法律就應該去解決這樣的一些問題。但是如果交易關系發生變化,怎么去解決事先的版權,那一家怎么知道你事先去交易什么東西,我先把版權授權解決好了再去做。所以互聯網未來的困境,不是很清晰。未來自助化服務趨勢里的版權問題就更為困難,而且這個趨勢一定會越來越多。現在的年輕人大部分都是走這種模式的,他們買東西也好,他們創作的東西也好,基本上都愿意在互聯網上自助服務。這是一個全世界普遍面臨的問題,并不是中國面臨的問題。要解決這個事情,不僅僅要在中國的環境下,我們也應該考慮在國際環境下。新的互聯網服務商要想承擔責任,在現行的法律中是找不到依據的。以后有空間服務,就是博客服務,你在博客上罵了別人,或者抄襲別人的東西,你讓誰來承擔責任,抄襲者肯定要承擔責任,但是他是匿名者,你找不到他,那就要去找網站。美國在去年年底的時候,剛剛判了一個判例,居然關閉了一個P2P的網站,給全世界一個感受,好像未來提供共享服務,網站也要承擔一個很嚴厲的責任,把網站給關閉了,而不像以前說你可以賠償一點,接著去經營,或者是Napster有中心網站服務,你就去中心化,去了中心化,你還有主觀的目的,再去開發新的軟件。目前來講,全世界的認識是不一樣的,盡管美國有這種判例,但是其他國家不一定會照搬。
P2P技術的版權困境,原來有中心服務器,所以要沒有服務器,下載就癱瘓了。現在我們不要中心服務器了,都是自助了,我這個圖就是一個簡單的從音樂網站開始說的,未來像百度文庫也是這種自助服務,電影、視頻的分享也是這樣,像維基百科,包括圖片,都有這樣的分享軟件。中國的這種分享軟件太多了,所以在所有的這些版權糾紛中,它都是引進了一個間接侵權的責任。間接侵權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在什么情況下你要為別人的侵權行為負責任,別人的侵權是直接侵權,他上載、下載,法律一定會追求他的責任,但是現在權利人基本不去找他,因為找他的成本太高,就找這些大的網站服務商,所以你就是為他人的行為來承擔責任。目前間接侵權責任應該掌握到什么程度,因為時間關系,就不再說了。如果你復印了別人的一本書,是一個非法的復印,直接復印就是一個直接的侵權,中間各種各樣非法的環節,幫助了侵權行為,復制提供的提供者,你開了一個復印社,或者是書的提供者,還有你是造復印機的,沒有復印紙也不成,還有復印的場地,這些環節都是幫助他直接侵權的一些主體。到底讓這里面的哪一個主體來為直接侵權承擔責任,就跟在秀水市場賣的盜版,賣的假冒偽劣的東西,是讓秀水市場的管理者承擔責任,這個毫無疑問,已經有判例,是否讓秀水停車場的管理者也承擔責任。法律就是要去找到這樣一個平衡,要做一個適當的版權責任,既讓那些善意的經營者能夠經營下去,能夠生存下去,讓那些提供別的網絡服務的企業,能夠經得住法律的風險,同時還得去遏制那些惡意的侵權,所以一般來說,直接提供幫助的那一層承擔責任就夠了,再往下去擴大就是無限的擴大。
現在我們發現,面對這種困境,不同的社會主體采取的是不同的解決思路,不同的解決思路也導致了不同的后果,這種結果有些是良性的,也有一些是惡性的。我們看到立法方面,不斷地在考慮,從美國數字侵權版權法,到國際公約,到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權利,再到侵權責任法36條,都考慮到給互聯網服務商一個安全港,但是如果他沒有盡到義務也有一個承擔什么責任的規定。所以立法在著作權里面還是在不斷加強著作權人的權利。司法這些年也在不斷地做利益的平衡,有更嚴厲的責任,又有寬松的責任,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判例。司法在考慮利益平衡的時候,意義遠遠超出了原來版權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它實際上是在平衡傳統文化產業和互聯網產業。剛才也有專家講,由于互聯網傳播的誕生,導致唱片業還有磁帶,幾乎縮了一百倍,這是必然的。就像數字相機誕生以后,膠片產業一定是破產倒閉、退出市場。這不是版權問題帶來的市場,這是經營模式和技術發展帶來的問題。不過在這個過程中,盜版可能讓唱片的發行者確實受到了巨大的損失。現在唱片的發行者應該華麗的轉身,轉到去做數字的發行,做數字發行的時候,用數字技術領域的正版手段,讓你能夠占領住這個市場,而不再抱怨我還固守唱片產業,數字出版不能做,網絡傳播不能做,這肯定是阻擋不住的。在數字環境下,如果你采取的措施比較好,你依然能賺錢,蘋果就是一個非常強有力的例子。
蘋果不但賣設備,它還賣軟件,還賣內容,它本來是個造手機的,但是它把內容和軟件賣得多好,它弄了一個AppStore,三天兩頭弄一個新的東西,那些粉絲們就心甘情愿地花美元去下載它的軟件,下載完軟件還要下載它的內容。所以我們要考慮,在互聯網上如何使用這種網絡規律性的東西,去找到你的經營模式。
技術界是永遠在超越法律網上發展,就像現在云計算出來以后,法律根本是茫然,如果真是有了問題,像隱私權的保護,像版權的保護,像未來個人數據的保護,都還是空白。所以技術界是這樣。這個時候我們看到,有些問題可能真的是法律解決不了的,就必須還是在技術領域里面去解決。所以我們看到技術標準的重要性,我們看到網絡安全的問題,看到加密,看到各種各樣的數字技術。前天我在版權保護中心參加一個會,它是講DCI,是數字版權認證,說未來以后,我們要把每個作品都加一個標簽,里面都有一些權利信息,這個叫公共服務平臺,這樣在傳播過程當中,取證說你是非法的,還是保護,還是收費,還是怎么分配利益,我都能夠有一個依據。但是那個技術也是剛剛才開始,我們也拭目以待,看它的應用情況。
公眾其實不管法律的規定如何,公眾永遠是方便至上,這在中國尤其突出,每個大學生在下載別人的東西,他不會想到這有沒有版權,如果在歐洲、在美國不是這樣,大學生會想到的話,那是因為它的制度確實跟誠信掛鉤,如果沒有誠信的話,其實也是一樣的。如果深入到美國大學里面去,如果沒有跟他個人的誠信和未來的就業掛上鉤,它依然還是這樣。就像有一年美國刮龍卷風,一下也就回歸到人性最原始的狀態,有搶的,有偷的,所以說它是有一個制度的環境。所以你讓公民自律去守法,而且自律守法不是殺人放火那種高層次的,我不去自動上網去下載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這個難度非常大。所以我們看到應該有制度還有技術這種雙重的措施。這些不同的效果是不一樣的。
在這個過程中,權利人自己也開始反思,他也開始限制,從原來的全部版權保留,到部分權利保留,以至讓我還能夠實現我的期望。我在這個過程當中,給大家說一下CC。這就是國外來自于權利人自己要放棄一部分權利,我當時就用的這個CC,如果你用BY就保留姓名權,如果你來一個美元的符號一個斜線,那就是我不要經濟權利,等號是禁止你去修改,其他的權利我都不要了。就是這樣去傳播,這樣未來你在網絡上看到有這種符號的作品,你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去用,維基百科上的東西全部都是這樣,包括百度知道上也應該都是這樣的東西。
北京大學自己搞了一個自助許可,現在的授權模式,今天在座的業界,你就根據你的情況,你不可能用一種授權方式解決全部的問題,必須是有哪一種方式就用哪一種方式。1-7是現有法律里能夠找到的,8是放棄經濟權利,但是我們認為在中國來講,或者在未來的互聯網情況下,你讓別人都奉獻,說我不要錢,只要名,可能只有少數的人才會做這種許可。所以中國應該搞一套我想要錢的機制,所以我們叫版權自助許可。去年國家就搞了一個協議,這是我們的研究成果,這個研究成果也是給一起寫網,他們給我們做了一個測試,我們在他的網上做了測試,但是效果現在還是看不到。為什么呢?我們這個東西是一個研究成果,是沒有任何利益的,我們是希望大的網站來去用它,可能有廣泛的應用之后,它才可能見到一種效果。我想放棄什么權利,或者想要什么權利,都要明示,這樣善意的人才可能知道我應該怎么去行動。我們希望能找到一種疏通渠道的協議,在法律不能修改的情況下,我們用合同來解決問題,讓ISP把它的廣告費拿出一個百分比來貢獻給這些權利人。
版權自助協議我們也是學習了CC的一種理念,我們跟它不一樣的是,我們中國應該有中國的標準,應該有中國的符號,不完全是抄它的,我們是向它學習之后是有所改進的,至少我們是要錢的,它是不要錢的,它只解決奉獻型的人,我們是解決商業模式。這是一個本質的區別。第二我們要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們不要錢。第三是我們要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想要權。每一個符號背后對應的是一些合同條款,這樣在你的作品上,如果標識了這樣一個東西,在未來,我在互聯網上去搜索、傳播,不用事先講授權,你去點這些符號,就直接告訴你了。所以我們想搞一個成本比較低、效率比較高的管理系統。但是有個問題,這必須得要經過互聯網服務商的誠信,這樣才會把廣告費用分配出來,否則的話廣告費用是分配不出來的。
我們追求的目標就是讓作者的權利得到保護,讓使用者不再背負道德和侵權的譴責,讓經營者的法律風險降低,讓司法和執法成本降低。互聯網就是開放、交互、共享,這是它的精神,我們要尊重這種精神,最后才能達到知識共享和版權保護這樣一個共同的目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