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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由《英才》雜志發起,聯合新浪網、北京青年報等主流媒體共同舉辦的“2010(第十屆)中國年度管理大會”于2010年12月3日在北京柏悅酒店舉行。新浪財經全程直播本次論壇,圖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演講。
江平:我演講的題目是市場與法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憲法里面寫進了市場,也寫進了法制,但是市場和法制理念的憲法表述上都有一個前置詞,就是社會主義的市場和社會主義的法制。改革開放多少年來為什么要在憲法中寫進社會主義市場和社會主義法制?我的理解是這樣可以求得最大的公約數或者是求得全國人民更多的人能夠贊同這樣的理念。既然是最大公約數,必然就存在很多的分歧,這個分歧主要就是在于市場作為一個經濟的模式里面,國家的作用和市場規定的作用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有一些經濟學家認為我們堅持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有人認為堅持的是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這就是現在爭論很大的一個不同點。
所以應該來探討在市場里國家這只有形手和市場的無形的手二者究竟是什么關系。依我來看國家這只手和市場這只手應當有三個方面不同的地方,第一個就是它的理念不一樣,以國家這只手作為調控經濟的主要手段,在我們國家是30年來一貫如此的,也就是說只講國家的作用而不強調社會自己的作用,強調國家的作用就是用國家的強制力干預社會各個方面,不僅是經濟也包括教育、家庭,甚至包括個人的生活方式都會干預到。
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要解決市場的自治或者說企業的自治,再大的話或者說社會的自治,拿社會自治來代替國家的強制,這是我們改革的中心思想。正是因為給了社會自治,企業自治,市場自治,所以我們調動了千萬人的積極性,創就了30年來改革的重大進展。所以是堅持國家強制作為主要的手段還是作為市場自治、企業自治、社會自治作為主要的方針,是改革30年來的重要問題。實際上是我們改革中心的一個環節。
第二個原因就是市場經濟里面國家這只手的作用也應該區分在領域中有所不同,什么是領域中的不同呢?那就是地域方面的不同,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應該有兩個很重要的方面,一個是市場的秩序或者說市場自由,市場秩序也是構成了市場里面本身活動的一個最大的結合點。市場自由和市場秩序都離不開國家這只手,但是我們過去長期以來在國家這只手的領域里面我們更多的是把它放在自由這一方面,恰恰相反在市場秩序這個領域里面我們就管得比較少了。
我們知道市場自由是利益的關系,市場自由也需要由法律來調整,法律賦予了你多大的調整,你才付多大的責任。我們民營企業在這方面應該說享受的自由要比過去多,但是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我們的市場自由還是少,為什么少了?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國家在市場自由這個領域里面作用發揮了過多,積極性太大了,應該相反的減少在這方面的積極性。或者說在資源分配,在市場準入這樣一個領域里面國家應該盡量少參與其中,我們看到最近國務院對于十個行業部門做了一些市場準入或者說經濟規模調整的一個決策。按照這個決策來看,他是有利于規模化經營或者說規模大的可以再繼續存在,規模小的都要合并。像這樣一種方針,顯然對于民營企業是不利的。
相反我們在市場秩序這個領域里面,也有很多的缺點,也有很多的不足。我們現在在國際上世界排名在市場秩序方面中國的牌位是很靠后的,大概在120位左右。那就是說我們在市場秩序這個領域里面尤其應該有國家的法律和國家的執法部門的介入,或者說只有國家在這個領域方面加大了積極性,加大了作用才能夠使得市場的秩序更加完好一些。我覺得從我們看到市場這只手和國家這只手在我們的市場經濟里面起到作用是應該這樣的。
第三方面在調整的手段方面也應該有所不一樣,在市場自由這個領域里面我們通常會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它的關系,那么法律調整就涉及到一個問題,給了當事人自治的能度多大,可容忍的程度有多大。在座都是經濟界的人士,我們知道法律在調整市場行為的時候,就用一種強制性規范,有一種叫做日益性規范。所謂強制性規范法律所規定的東西不能違背,如果違背你就是無效的。所以我們法律中有一些規定明顯違反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無效。但是如果我們按照這樣一個邏輯來調整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尤其是市場活動的話,那該無形中就變成一個結論,國家規定的法律越詳細就等于國家在代替當事人在牽動這個活動。這樣的話,當事人自己的自治,自己的自由到哪里去了呢?所以西方國家在法律領域里面有一個準則就是在合同領域里面或者說在市場交易領域里面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所謂當時人意識自治,就是適用于另外一種準則,那就是任意性規范。所謂任意性規范就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簽定的合同和法律所規定的準則不一樣的時候,以當事人的意志為準。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市場經濟活動里面,這兩種規范的規律就是這么一句話。當事人的意志和法律的意志不一樣時候,法律的意志高于當事人的意志,那就是強制性的。當市場經濟里面只有這兩種規范很好的結合起來,我們才能夠有一個很好的市場秩序。或者說只有這兩種結合起來我們才可以既體現了國家強制作用也體現了市場規律自主的作用。經濟合同法都是這樣強調的。甚至在我們公司法里面,更多都是強制性規范。但是規模比較小的如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甚至是一個合伙,允許自由空間。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做出和法律規范不一樣的安排。
由此我們就看到這兩種法律的介入應該很好的結合起來,只有很好結合起來,才能夠真正的發揮市場的作用。這就是我今天所要講的主題思想,國家作用和市場自身作用應該從這三個方面加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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