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同學會商會2005委員會章程
(二屆一次理事大會通過)
一、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委員會中文全稱為“歐美同學會商會2005委員會”,簡稱2005委員會,英文名稱為2005 Committee。
第二條 性質
2005委員會是歐美同學會的所屬組織,是由部分優秀留學人員發起,由留學人員中在企業界, 學術界, 文化藝術界,醫療衛生界和其他社會各界的人士自愿組成的智囊性和交流性群眾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委員會繼承愛國主義傳統,以“融會東西,致力民族復興,心存天下,建設創新國家”為已任,廣泛聯系和團結海內外各界人士,為中國的進步發展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同時,促進海內外留學人員的利益,為廣大留學人員服務。
第四條 功能與任務
1.組織各種高規格的研討論壇,圍繞社會建設、國計民生和中國企業國際化等課題,組織專題研究,提供有水平的研究報告,為中國的發展建言獻策;
2.充分發揮歸國留學人員的優勢,與政府相關部門、國際組織、跨國企業、高等院校等機構建立友好協作關系,積極推動委員會建議和意見的實施;
3.積極整合海內外留學人員資源,成為中國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橋梁與紐帶;
4.為廣大歸國留學人員提供服務,搭建歸國留學人員高端交流平臺,增強廣大歸國留學人員的歸屬感和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工作原則
委員會遵循平等參與、民主決策、權力制衡、透明公開、理事與公眾監督的組織工作原則。
二、理事資格
第六條
凡留學人員中的重要商務人士、知名學者或其他領域的留學人員,在商業、學術或相關領域有突出成就者,認同2005委員會章程,由至少一名委員會理事介紹并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常務理事中至少半數(含半數)以上同意接納,批準后可加入本委員會。
第七條 理事享受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理事會,選舉和被選舉為常務理事;
2.有權參加理事會,對委員會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表決;
3.有權對委員會的工作提出質詢,建議,和批評;
4.可以通過委員會向有關部門轉達有關建言;
5.享受委員會提供的理事服務。
第八條 理事有下列義務
1.關心和積極參與本委員會工作,每年至少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兩次活動。
2.參加每年的理事大會
3.根據需要為本委員會提供必要的義務服務,參與建言獻策課題研究活動;
4.按期交納理事會費:10,000元人民幣/年。理事資格從交費之日起一周年內有效,逾期即自動失去理事資格直至下次交費起計。逾期后名字在委員會的理事名錄中保留一個季度。
三、組 織
第九條 理事大會
理事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委員會的全體理事組成。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投票并由參加投票的半數以上通過的會議決議有效。通過電話或視頻參加會議視為有效。不能參會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參會的理事投票。每名理事可以接受不超過兩票的委托。理事大會的職責是:1.修改并通過本會章程;
2.審議并通過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3.審議并通過本會年度財務報告;
4.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選舉,罷免,或增補常務理事等。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和常務理事的產生與任期
理事會內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大會從理事中無記名、差額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候選人通過理事自愿報名或其他任何一名理事推舉提名產生。常務理事人數現定為十一人。常務理事的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由新選出的常務理事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選舉時得票最高者為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依次為得票的第二名和第三名。如果票數相同,再次投票直到產生勝出者。二名副理事長依序做每年的輪值主席協助理事長工作,其余的常務理事,將分別任各專業小組的負責人。
常務理事會亦可罷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換屆選舉時,理事長和兩名副理事長自動成為新一屆的常務理事。理事長的任職期限為一屆,不得連選連任。常務理事如在任期內因故喪失理事資格,則其常務理事資格亦隨之自動終止。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的義務與權利與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人民幣/年,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決議(包括選舉和罷免)需全體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并半數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通過電話或視頻參加會議視為有效。不能參會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參會的常務理事投票,每名常務理事可以接受一票的委托。常務理事需每年至少參加兩次常務理事會議,否則自動喪失資格,空缺的名額, 在本屆常務理事的參選理事中按得票順序替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輪值主席召集或主持。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召集理事會,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3.審核并批準委員會年度收支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4.根據理事長的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人選,并決定
其職責和報酬; 5.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6.決定設立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7.審定委員會財務、員工薪酬和項目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8.審議并批準委員會的項目與投資;
9.常務理事會罷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程序: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常務理事聯名簽署彈劾提議,在一個月內由理事長或輪值主席召集(如果理事長和輪值主席均被彈劾,則由另外一名副理事長負責召集, 如理事長和所有副理事長均被彈劾,則由發起彈劾的理事們召集。),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并表決,經半數(含)以上常務理事通過,立即生效。在罷免的同時,選舉產生新的人選接任。
第十二條 名譽理事長
委員會設名譽理事長一名,由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推舉產生。名譽理事長必須在留學人員中有巨大影響力或對委員會做出重大貢獻并能繼續做出貢獻者。名譽理事長的任期與常務理事相同為兩年,可以連任。名譽理事長不得同時擔任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十三條
委員會設監事一名,由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投票選舉產生,負責檢查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監事每年至少參加兩次常務理事會,有權對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提出質疑,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或修正。監事任期為二年,一般不連任。
第十四條 秘書處
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設秘書長一名,負責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一名,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向理事長匯報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是: 1.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活動計劃草案;
2.開展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3.協調、開展組織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長批準;
5.處理其它秘書處事務。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設立各專門小組。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對委員會的工作按項目、內容進行分工,由秘書處對口配合。每個專門小組由一名常務理事負責, 若干名理事參加組成。
四、經費和資產
第十六條
委員會經費來源為:發起人捐贈、理事會費、社會捐贈、機關團體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七條 經費管理
本委員會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財務管理體制。委員會的預算與決算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委員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經費用于本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為會員服務開展的活動及項目。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群眾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五、附 則
第十八條
每年一屆的全體理事大會增加章程討論議程,提交理事大會討論的章程修改草案由常務理事會負責提出。無異議的條款視為通過, 有異議的條款常務理事會將參考大會中提出的動議提出修正稿。修正稿將通過電子郵件征求全體理事的意見,征求意見期為一個月。然后常務理事會將根據理事們的意見形成最后修正案。章程的最后修正案將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投票的方式表決。秘書處在發出章程的最后修正案的電子郵件后將給每位理事發出一個短信通知,投票的期限為電子郵件發出后30天,逾期視為棄權。若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投票并由參加投票的半數以上通過的章程修正案視為通過并生效。章程通過后報中國歐美同學會及下屬商會備案,解釋權及修改權屬于2005委員會理事大會。 2005委員會
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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