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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1日 17:30  新浪財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英文名稱: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縮寫:CCIEE,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致力于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其宗旨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深入研究國際經濟問題,廣泛開展國際經濟交流,面向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服務,為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研究經濟問題。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跨國投資,以及國際經濟領域的重大熱點、焦點問題,國家宏觀經濟、財政金融、外資外貿、區域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服務。

  (二)開展經濟交流。圍繞重大經濟問題,組織開展國內外智庫間的研討與交流,增進了解和共識;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政府、研究機構、企業等之間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分享成果與經驗提供渠道和平臺。

  (三)促進經濟合作。建立和發展與外國政府、企業、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良好合作關系,面向國內外企業和各級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項目,為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提供咨詢服務。為政府宏觀調控、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等提供分析報告和政策建議;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兼并重組、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咨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團體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信息資訊等各類資料,優先參加本團體舉辦的研討、培訓等各類研究及交流活動,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各種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咨詢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顧問若干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常務副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團體的領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不定期召集執行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開會研究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常務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托,指導監督本團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專項基金——中國國際經濟研究交流基金,并成立中國國際經濟研究交流基金董事會,負責本團體研究交流經費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本團體應董事單位的需要,提供專項服務。董事會的職權由《中國國際經濟研究交流基金章程》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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