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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區:北京
入選理由:精神損害賠償第一人
1995年3月8日19時許,賈國宇與家人及鄰居在春海餐廳聚餐。賈國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換置第二罐繼續使用約10分鐘時,使用中的氣罐發生爆炸,致賈國宇面部、雙手燒傷。經診斷為:面部、雙手背部深2度燒傷,面積為8%。
賈國宇為此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要求經營者給予醫療費的實際損害的賠償外,還提出了殘疾賠償金65萬元的賠償要求。1997年3月15日,賈國宇案開庭宣判:卡式爐生產廠家賠償賈國宇治療費等17萬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損失賠償在內的殘疾賠償金10萬元。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報的形式首次通過該案承認了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此案直接導致高院對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第2款有關殘疾賠償金的規定做出司法解釋,十七法律性質“不僅僅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應該還具有因殘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預期利益、給予的補償性質”。自此,為精神損害賠償尋找法律依據,不再是法官們頭疼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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