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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殘酷的社會責任案例表明,我國企業缺失最基本的社會責任意識。主要原因有兩點,其一,經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洗禮,企業賺錢、盈利的意識大大增強,但企業社會責任反而被長期忽視;其二,代表利益相關者權益的非政府組織(NGO)發展不足,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無法產生根本影響。筆者認為,在大多數企業存在認識誤區,公民權利意識無法短期培育的情況下,政府和媒體應發揮積極作用。政府可通過引導企業建立高質量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激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實現可持續發展。媒體可通過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進行報道,監督企業的行為。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形式包括三種:年度報告披露形式、年度報告外的獨立披露形式、大眾媒體披露形式。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質量低下,對于利益相關者的決策價值極低。上市公司年報很少有獨立章節公布社會責任信息,定性內容過多,而且只是散見于年報中。單獨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截至2008年9月也不足7%。只有中國遠洋、寶鋼股份依據相關國際標準(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編寫了社會責任報告,也只有中國遠洋聘請了第三方機構對社會報告進行了審計,其余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內容比較散亂,定性描述過多,報告存在相互抄襲、語言修飾等現象,披露質量低下。大眾媒體缺乏客觀、獨立精神,以致于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把關不嚴,監督力度不夠。筆者認為,準確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績效,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應對不同的企業區別對待。對于上市公司,通過引入可操作性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指南和獨立的第三方社會責任審計機構,建立強制性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考慮到報告發布的成本因素,可通過加強大眾媒體的監督來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
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和實踐正在取得不斷進展,通過建立高質量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有利于建立企業與利益相關者有效互動機制,有利于企業認識社會責任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系,有利于培育企業社會意識和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意識,對克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的社會問題,對我國的產業轉型和產業升級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