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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會榮:投行尚未在并購市場上發揮應有作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 17:39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2008中國并購年會(第六屆)于2008年6月27日在上海召開,本屆年會由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聯合主辦,今年的主題為:“全球金融動蕩中的產業整合機遇”。國泰君安監事會主席鄭會榮在分析中國企業購并市場現狀時指出,當前我國的企業購并市場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并且還缺乏一套完善的法規體系,而投資銀行在中國的企業并購市場上尚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政府主導企業并購市場 他指出,當前我國的企業購并市場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 近幾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不斷改進,市場上企業購并案例頻頻出現,如最近剛剛宣布的電信業重組,涉及1.2萬億國有資產。 國務院國資委正在大力推進央企改革,不斷有并購重組的發生。 仔細分析后發現,目前我國的企業并購市場主要是以國有企業為主,而這些國有企業的并購又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或者說國資委,包括地方國資委和國務院國資委是這些企業的絕對控股股東。 當然我們也發現,在最近幾年中國購并市場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國際化市場化,規模較大的案例和趨勢。比如TCL收購法國(湯姆斯),國美并購永樂,阿里巴巴并購雅虎中國等等,這些收購基本上按照市場化的規則進行操作。 并購市場缺乏完善的法規體系 另外,中國的企業并購市場還缺乏一套完善的法規體系。 在歐美發達國家資本市場,并購業務都有成熟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相比之下,我國并購市場的法律體系仍待完善。截至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只有《公司法》等,可用于并購的手段不充分,因此大大制約了并購業務在我國的大力發展。 在我國企業并購,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并購行為仍屬于行政審批范疇,而并購本身是市場化程度非常高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大大制約并購業務本身的大力發展。 投資銀行尚未發揮應有作用 另外,投資銀行在中國的企業并購市場上尚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從我國已經發生的并購案例看,由于大多數都是政府的主導,其購并對象、定價、方式等等都是由政府來決定。因此投資銀行在其中的作用有限,有些案例根本沒有投資銀行參與。即使一些有投資銀行參與的并購,投資銀行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鄭會榮提出,投資銀行作為專業機構,可以作為政府財務顧問來參與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目前投資銀行的主要工作只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作相關材料,購并雙方目標企業的選擇定價融資等投資銀行最能發揮作用的地方反而不需要投資銀行的服務。實際上投資銀行在購并業務中可以提供服務的地方非常多,比如作為收購方的財務顧問,投資銀行可以協助購并方目標企業,對目標企業進行估值,參與雙方的價格談判,提供融資安排,購并后協助購并雙方進行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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