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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剛:將公司債視為貸款替代品事情就容易解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8:15 新浪財經
王國剛(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如果監管部門及市場參與者對公司債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企業債概念上,那么公司債就有名無實,這是公司債目前碰到的第一大困難。 很多人將公司債和企業債混為一談。但準確地定義,企業債應在政府債范疇內,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募集的資金主要滿足政府項目需要,不是公司債。正因為市場參與者常常以企業債概念看公司債,公司債的發展才變得非常之困難。 公司債發展困難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第一,《公司債券發行試點管理辦法》涵蓋4種性質的公司債,即無抵押無擔保公司債、抵押公司債、擔保公司債和抵押擔保公司債。但在實踐中,發行公司債還需要擔保。這是個制度問題,這些制度是根據原來企業債制定的,因為企業債既需要抵押又需要擔保。當人們依然用企業債的眼光來看待公司債時,發行公司債就只能尋求擔保了。第二,核準制。發行公司債由政府部門審批或由政府部門核準,在國外大概找不到。過去發行企業債用核準制,后來發行股票也用核準制,現在發行公司債又走這條老路。既然要走這個程序,那就得有一整套班子來做核準,所以,用的時間就多。上市公司都已經上市多少年了,資料都披露多少遍了,發債的相關資料還要一審再審,有必要嗎?如果還是這樣一套審核制度,要大規模發行公司債券是很難的。 采用備案制就很簡單,監管機構只需制定一套規則,要求發債公司必須披露哪些信息。相當多的工作實際上可以由各種中介機構完成并承擔責任,監管部門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確認發債人所披露的信息中有沒有不合法的。發債材料提交到監管部門那里,如果監管部門20天內沒有提出疑義,公司就可以發債。第三,當前關于公司債的規章不叫“公司債券發行管理條例(試行)”,而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管理辦法》。“試點”意味著缺乏普遍性,更何況《辦法》既沒有列明試點的時間,也沒有說明試點的規模。用“試點”概念做很多所謂“特殊處理”,實際上意味著監管部門手上擁有很多特殊權利。但其實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3千萬,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6千萬,同時滿足其他法定條件,即有權利依法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一家公司向監管部門提出發債申請,原則上,監管部門不能拒絕。但在“試點”中,監管部門只要說“在試點”,就可以不受理此類申請。因此,在“試點”過程中,我們很難討論發債公司的規模問題。 如果公司債都采取有抵押有擔保,不就是原來的政府債嗎?還需要評級干什么? 為什么銀行不提供擔保?原因非常多:一種是企業資金在這家銀行,該銀行可以提供擔保。另一種是銀行希望從競爭對手手中將客戶“挖”過來,給企業提供擔保,但企業要到該銀行開戶。這就不是擔保費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大型銀行貸款很困難,通過給企業發債提供擔保,不收擔保費,但要企業從本銀行貸款,以此來拓展業務。還有的是通過政府或企業的關系,很復雜,不只是一個擔保費的問題。 如果銀行一年期貸款獲得利率是7.47%,現在發行公司債一年期的收益也是7.47%,可不可以接受?二者之間名義收益沒有差別,但公司債流動性高,而貸款什么時候能收回來則不確定。貸款有擔保嗎?誰敢做擔保?既然如此,為什么公司債要擔保?問題很簡單,將公司債視為貸款的一個替代品,事情就容易解決了,思路也就拓展開來了。銀監會明確規定,銀行不能再做擔保,這樣一來,很容易出現一種情況:A公司要發債,B公司給其做擔保;B公司要發債,A公司給其做擔保,就是相互擔保、關聯擔保。這種擔保的結果一定是個假東西,流于形式,只是為滿足現行制度的硬性要求,而這些要求在新形勢下已不再具備其合理性,結果不僅是本來該給投資者的報酬轉給了擔保者,而且也是“糊弄”投資者和監管者。在這個基礎上,公司資信評級有多少意義?如果所有公司債券都評了AAA級,那么,市場參與者最后關心的只有一個定價問題,只關心發債的利率,只會去猜測央行年內會加息幾次,而不關心發債企業及債券本身的品質了。公司債和企業債一個最基本的區別是,公司債必須基于品質,風險由企業自擔,不是由政府承擔。雖然可以有某些市場機制,比如擔保等分散部分風險,但不等于這樣就能夠把風險全部消滅掉。既然如此,投資者就必須在充分認識風險、評估風險的條件下對公司債進行投資,而不是以產品無風險為前提條件來考慮。 當前的制度不改變,公司債就很難發出來。原因很簡單,保險公司不買,銀行不買,金融機構都不買,公司債發給誰?因為金融機構要買擔保債,這一條到今天為止沒改。為什么不改?因為這些制度形成的時候是面對企業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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