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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章程(修訂草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19:33 新浪財經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章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中國個協(英譯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簡稱CPBA)。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條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是由全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聯合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組織會員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團結、教育、引導會員愛崗敬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奉獻社會,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個體勞動者的橋梁紐帶和主要渠道;是進行經營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務會員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發展目標是: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黨和政府信任、會員滿意、社會認可,充滿生機與活力、有持續發展能力和社會影響的社團組織。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探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理論與實踐。組織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進行數據統計分析,了解并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咨詢建議,配合政府做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 (二)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優化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先進人物、先進事跡,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開展評選、表彰優秀會員活動,推薦先進人物參加相關組織或獲得相關榮譽;對會員開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導會員守法誠信,提升職業道德,開展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 (四)協助黨的組織部門開展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發揮個體私營企業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帶頭作用; (五)發揮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地方經濟、農村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人才技術交流、資源優勢互補等活動,推動循環經濟建設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六)調解會員經營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法規咨詢與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創業輔導、企業咨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才引進、崗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 (八)興辦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建設會員之家,關心會員生活,組織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編輯出版刊物和書籍,提高會員素質,豐富會員生活; (九)發揮非公有制經濟在創業、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平安建設; (十)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建立行業組織、分支機構,優化組織結構,健全規章制度,進行規范管理,開展自律活動; (十一)指導團體(單位)會員開展工作,開展與團體(單位)會員的互助、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社會工作; (十三)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系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單位)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個私協會; 2.相關理論研究、專業或行業團體組織; 3.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系與合作的單位; 4.其他擁護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組織。 (二)個人會員 1.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人士; 3. 本會團體會員的領導機構成員; 4. 其他擁護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 以上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經申請加入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準;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合理要求; (六)自主決定加入或退出社團組織。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個體勞動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管理或合作舉辦與本會業務相關的經濟實體或經營活動,按協議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全國個體勞動者第三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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