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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標志性品牌評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0日 18:22 新浪財經

  3月28日,在“中國標志性品牌”啟動儀式上,中國品牌研究院公布中國將首次評出“標志性品牌”,評定結果將在2006年10月10日揭曉。以下為省標志性品牌評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中國品牌研究院2006年2月16日)

  第一條:為了鼓勵更多中國企業做大做強自主品牌,中國品牌研究院每兩年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定一次標志性品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成長型企業起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條:本標準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志性品牌是指能夠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并在全國同行處于領先地位的品牌。

  第三條:只有獲得中國馳名

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才有資格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志性品牌的評選(使用國外、境外商標的企業暫不納入評定范圍)。

  第四條:評定工作由中國品牌研究院專家委員會獨立完成。評定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專家委員會由有關的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檢測機構、新聞媒體等單位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依據從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檢測機構等單位獲得的行業數據,專家委員會對預審名單上的企業進行初審。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志性品牌初審內容包括:

  1、企業所處的行業為當地代表性行業,所謂代表性行業指當地行業在全國同行中處于重要地位或該行業為當地支柱性產業;

  2、產品或服務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國內行業前列;

  3、企業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經初審,推選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志性品牌候選名單。專家委員會將向候選名單企業復核如下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詳細地址、法人代表、

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地市級以上統計部門出具的銷售量、銷售額證明;

  4、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額證明;

  5、獲中國馳名商標證書或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6、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關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7、專利證書及清單;

  8、省級以上新產品證書;

  9、獲質量體系認證和環境體系認證證書。

  第八條:企業提供的材料應真實、可查。相關數據按規定由地市級以上統計局、海關、稅務局、省級以上質量檢測機構等權威部門提供證明材料。

  第九條:為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接受社會的監督,對候選企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企業名稱、銷售量、銷售額、納稅額等數據。

  第十條:候選名單進行公示后,專家委員會在一定范圍內征求社會意見,并根據相關意見進行復審,最終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志性品牌名單。

  第十一條:對評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志性品牌,由中國品牌研究院向企業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證書由中國品牌研究院統一制作、編號和頒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三條:獲得標志性品牌的企業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標志。

  第十四條:獲標志性品牌的企業可自行負責制作、印刷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的標志性品牌的標志。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標志性品牌的標志,圖形必須準確,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式樣,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十六條:標志性品牌的標志,一般應印刷在白色或淺色物體上,其底色不得影響標志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七條:本標準及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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