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城市建設的融資創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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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8日 17:25 新浪財經 | |||||||||
鐘小海 一、悉尼奧運場館建設是如何吸收民間資本參與的 (利用產業投資基金融資,股票的私募和公募融資,會員證融資和門票購買權的組合融資策略值得北京奧運場館建設借鑒)
1.悉尼奧運會的民營資本參與情況 ·主要的民間資本參與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4條民間所有和運營的收費公路(在之后的5年內還有3條被列入計劃)以及5所將被建成的學校。 ·奧運體育場和悉尼超級圓頂體育場采用建造、所有、運營、轉移 (BOOT) 的方式, 特許權為30年。 ·Mirvac公司和Lend Lease JV 公司建成了奧運村并進一步將其發展成為郊外住宅區。 ·建造-所有-運營(BOO) 和建造-所有-運營-轉移(BOOT)的形式在澳大利亞、英國和歐洲被廣泛地用于大型的基礎設施項目,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能夠將很大一部分項目風險轉嫁給民間資本。 2.悉尼奧運會場館的融資方案 首先,澳大利亞的奧運協調委員會于1995年成立,它在奧運投融資上做了幾件事:1.將土地等財產委托出租給澳大利亞體育場信托公司(SAT);2.對SAT提供一定的貸款;3.對SAT簽署投資項目的合約;4.對Obagashi公司(建筑商)簽署建設合約。 其次,澳大利亞體育場信托公司(SAT)由2家最有實力的公司發起(1994),它除了吸收投資發起人的資金外,還向商業投資者融資(1995),然后向社會首次公開發行(IPO)組合證券,并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 在IPO中,SAT發行了兩種證券品種: 第一種,“金邊組合”:以2000股管理公司的股票加2000單位的信托憑證為一手發行,并有兩個優先座位購買權和30年會員證。 第二種,“銀邊組合”: 以1000股股票加1000單位的信托憑證為一手發行,并享有奧運會期間可以在任何場館都保證的一個座位,澳大利亞體育場的一個30年的會員證。 SAML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管理和運作投資者的資金,并與SAT簽署財產權的轉租協議;向SACL承接會所的管理權;并向ObdenIFC公司簽署主要的運營合約,向GardnerMerchant(餐飲服務商)簽署餐飲服務合約,向三個供應商(Tooheys、Coca-Cola、Ticketok)簽署關鍵供應合約。 投資者在IPO中踴躍認購這種組合證券,使金邊和銀邊組合的證券出現超額認購,其原因是受奧運比賽的吸引、擁有SACL會員資格的良好形象以及享有稅收方面的好處。 3.悉尼的經驗 ·民間資本參與的意義在于這些的信譽良好的國內外公司承擔了一部分原本由政府承擔的風險。 ·澳大利亞體育場以股權(私募和公募)和債權的方式從資本市場籌集到了資金。 ·證券化的方式多樣及組合融資,使得風險可能分散和轉移。 ·民間的所有者和運營者擔負起了對主要的運動場館和奧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任務. ·奧運遺留設施: (1) 避免了沉重的公眾負擔 (2) 項目有長期的商業 可行性 二、英國基礎設施投融資中的PPP模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伙經營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融資模式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成為一種公共投資領域的主流融資模式,在歐洲各國尤其在英國得到廣泛的應用。 1997年英國通過了兩個重要的法律,承認私人投資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合法性,PPP中PFI融資模式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 PPP的融資模式的構建基礎是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的合作。其最核心的問題是為了完成某些有關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的服務的項目而在公共機構與民營機構之間達成伙伴關系,簽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這些項目順利完成,以共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風險和承擔社會責任。 伙伴關系不是PPP的核心要義,而PPP的核心要義是如何在合作中創造價值和實現優勢互補。 1.PPP融資的基本原理 (1) “控制——激勵、非控制——非懲罰”機制 是私人融資激勵約束機制,即對私人可以控制的情況進行激勵,而在私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不能懲罰私人融資者。 (2) “承諾可置信”機制。 建立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充分尊重法律的尊嚴,做到有法必依,而不是朝令夕改,是PPP融資模式成功的最關鍵因素。 2.“控制——激勵、非控制——非懲罰”機制 ·監獄PPP中原先的融資激勵機制是政府根據監獄的使用率進行付費,但是,私人融資者不能控制監獄的使用率,但是,后來根據監獄的建筑質量和可使用程度進行付費。 ·在過橋收費項目中,20世紀80年代之前取決于過橋的車流量,;在80年代之后,開始實行固定收費制度。 ·高速公路PPP中的激勵機制是“影子收費”。私人融資收益的大小取決于高速公路上大型貨車的數量和使用情況。私人部門可以控制的就是高速公路的建筑質量而不是在一定時間內的小汽車流量,更不能控制其他交通方式對其的分流效應。 3. 承諾可置信機制 ·政府部門對PPP中PFI融資模式的最大支持應當是透明的、具有可預見性的、建立在合理法律框架上的可置信的承諾 ·私人部門參與這一投資的最大風險是被政府“關門打狗” ·政府應該通過法律的形式界定民間部門在PPP中的權益,從而使政府在PPP中的承諾變得可以置信。 4.PPP融資模式中的結構、成本分析 ·資本結構一般是90%的債務和10%的權益資本 ·以英國為例,政府國債的真實收益率一般為2—2.5%,而私人PFI融資的成本一般略低于6%,其中1%用于補償系統風險和稅收(政府的國債一般是免稅的),在PFI融資模式中,私人融資成本一般高于政府公共融資2%或3% 5. PPP中政府和民間的合作模式 ·政府購買產品或服務的PPP ·政府提供設施的PPP ·BOT or BTO(建設-運營-轉讓或建設-轉讓-運營) ·BOO (Build-Own-Operate:建設-擁有-運營) ·BBO (Buy-Build-Operate:購買-建設-運營) ·DB (Design—Build:設計-建造) ·DBM (Design—Build—Maintain:設計-建設-維護) ·DBO( Design-Build-Operate:設計-建設-運營) ·Developer Finance(發展商融資) 6. 北京借鑒PPP模式的一個案例:北京地鐵建設(與香港地鐵公司合作) ·從資本結構的角度分析,北京地鐵的融資方案符合基本的PPP中的最優結構 ·在北京地鐵的融資方案中,是項目所有權的歸屬、項目設計、項目建造、項目管理和運營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的簡單分解,沒有體現私人成本優勢 7. 結論: ·根據PPP的融資原理,需要盡早建立并完善有關PPP融資管理辦法。 ·為確定PPP中的融資者的回報,需對PPP的融資結構和成本進行詳細分析,這需要大量的研究、依據和參考。 ·PPP中的合作模式為融資的選擇提供了一個框架,但是,每一個PPP中的合作都是一次創新,實踐中不能拘泥于已經列出的框架,需要鼓勵PPP中合作模式的創新。 ·中國運用中的“PRIVATE”問題:它可能是國企,還是在某種程度上代表“PUBLIC”,這種情形能夠降低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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