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德國70年代已經在電力部門工作了。德國政府限制特許權,來經營。90年代以來我在美國、中國工作過,我想有定基礎對電力改革做一些評論。
在這里試圖根據公司產權來定義公司治理結構。在不同部門中的法律、法規、運營機構中的所有權結構,各國都不同。有的東西在中東歐不太適應但在其它地方不是。
電力系統都要堅持三個原則:中央政府的控制,市場競爭和監管三個原則,但其重要性在不同國家有所不同,各國都在綜合運用,電網就不適應市場競爭。中國已從第一個原則向第二、三個原則過渡,我們談到過垂直整合,將技術和貿易工作可以分開,德國引入私人投資者,也開始引入競爭因素。中國電力競爭向前邁了一步,將國家電力公司分成11個公司,發電環節有5個公司,我希望看到五個公司出現競爭。
電力行業的所有制結構并不會決定組織結構。電力是否要求國有形式呢?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之間引入競爭。電力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運營單位是一個混合體,各種形式都有。混合所有制是很明顯的特點。
在幾乎所有國家,國家利益很重要,會造成產權結構非常復雜。目前中國電力行業改革在探索之中,情況比其它國家要復雜得多,中國電力主管部門非常多,機制安排太復雜,利益相關方很多。中國還沒有反托拉斯委員會,我認為中國很需要。在中國特別需要完善市場經濟,中國不適用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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