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和亭個人簡介及其演講綱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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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4日 15:45 新浪財經 | ||
賈和亭個人簡歷 賈和亭,男,1982年7月畢業于北京經濟學院,獲學士學位。1982年9月在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工業處工作,其間被派往北京市經委企業管理處鍛煉實習一年。1984年1月至1996年5月在國家體改委生產體制司工作,歷任副處長、處長、副司長。1996年5月至今在深圳市政府工作,歷任口岸辦主任、體改辦主任、國資辦主任。 大學畢業后,長期從事企業改革工作,曾任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以及中國企業管理協會培訓中心、北京經濟學院、深圳職業教育學院兼職教授。熟悉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實踐,發表過有關企業改革方面40多萬字的專著和文章。 演講綱要 深圳市創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踐及進一步深化改革的設想 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公有制經濟的主體主要是國有經濟。國有經濟的重要載體之一就是蘊含在企業中運營的國有資產。因此,搞好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的重要內容,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任務。 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以來,歷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發揚敢闖敢試的精神,以理順產權關系為主線,較早地進行了創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探索出了以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為核心,“三個層次”為主要架構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 一、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歷史背景和沿革 傳統體制下,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政府相關部門同時承擔社會經濟管理者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導致政企不分,各個部門從自身工作的角度出發,都對國有企業行使所有者權力,所有者職能被嚴重分割,形成多頭管理,誰都對企業伸手,誰又都不能對企業負最終責任。這種政資不分、政企不分、多頭管理的局面,要求必須從制度上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一)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歷史背景 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適應深圳改革的小環境和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大環境,逐步探索形成的。 1、深圳改革的小背景 從深圳自身經濟發展的小背景看,特區成立之初,就在機構設置上借鑒香港等市場經濟發達地區和國家的先進經驗,建立“小政府、大社會”,較早地實施政企分開工作。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深圳就撤消了有關職能專業局,在剝離政府職能后成為經濟實體,變為實實在在的企業法人。這樣,國有企業就成為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企業可以沒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沒有“婆婆”,但企業里面的國有資產卻不可沒人管理。為了填補企業里面國有資產的管理真空,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當時的市委、市政府領導,以敢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決定成立專門管理和經營國有資產的機構——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從此,拉開了探索國有資產管理有效形式的帷幕。 2、全國改革的大背景 從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大背景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推行承包和租賃為主的國有企業改革,實現了國有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但當時世界銀行等一批外國專家認為:僅僅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還不夠,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與其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的職能也要分開。在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與國家社會經濟管理者職能分開的同時,要由稅利不分轉為稅利分開。政府作為全社會經濟的管理者,應向所有企業收取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用于“人吃馬喂”和發展國防、教育、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而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應向企業收取資產收益,即利潤,用于企業再發展。上述理論探討的結果,深深地影響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結果之一就是在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成立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隨后,地方政府也紛紛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正是在上述深圳的小背景和全國的大背景下,深圳開始了探索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的艱難歷程。 (二)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歷史沿革 深圳發揚敢闖精神,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歷經十幾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勇于創新,逐步完善。 1985年前后,借鑒香港的做法,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構造“小政府、大社會”,陸續撤消了機械、紡織、輕工、物質等政府專業主管局,企業沒有了上級行政主管單位。 1987年,針對取消企業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后,出現國有資產監管真空的問題,成立了全國第一家資產經營公司--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專門行使市屬國有企業的產權管理職能。當時,這個公司仍然是個政企不分的公司,承擔了較多的行政管理職能。 1992年,為進一步實現政企分開,加強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成立了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高層議事機構。 1993年,為進一步強化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處理國有資產管理日常事務,市政府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作為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從事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國資辦與市投資管理公司兩快牌子、一套人馬管理,合署辦公。與此同時,深圳市委還專門設立了企業工委。 1996年3月,市國資辦與市投資管理公司正式分離。國資辦作為國資委辦事機構以及政府從事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市投資管理公司經市國資委授權,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從事國有資產運營。同時,本著管資產與管人相結合,撤消了企業工委,成立投資管理公司黨委,在市委組織部監管下,對下屬企業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相結合。 1996年11月,市委、市政府改革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市屬一級企業的領導人員由市投資管理公司管理,市委組織部對主要領導任免實行事前或事后備案制度。 1996年12月,為了引入競爭,提高效率,按照突出主導產業的原則,重組了市投資管理公司。除仍保留投資管理公司外,又新組建了建設投資控股公司和商貿投資控股公司,形成了三家資產經營公司“三足鼎立”的格局。投資管理公司經營的國有資產主要覆蓋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和工業領域的國有企業;建設投資控股公司經營的國有資產主要覆蓋建筑、安裝、施工領域的國有企業;商貿投資控股公司經營的國有資產主要覆蓋商業、貿易、旅游領域的國有企業。 至此,以產權管理為主線、以授權經營為特征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資辦)--資產經營公司—市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新體制形成。 2002年,為探索更加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形式,深圳市又選擇了五家資產規模大、主業突出、經營效益較好、領導班子比較得力的集團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第二個層次。 二、深圳市“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架構 目前,我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構架是:國資委(國資辦)--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參股國有企業。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三個層次”體制。 (一)“三個層次”的職能定位 第一層次——市國資委(市國資辦) 市國資委是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決策和領導機構,負責對市屬國有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全方位的宏觀管理和監督。通過國資委會議和國資委主任會議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章,確定涉及國有資產管理的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審議并確定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和決算草案,審議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提出的長遠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審議監事會提出的年度監督計劃和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國有資產管理及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國資辦作為市國資委的工作機構,在承擔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具體負責行使對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監管職能。主要包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國資委制定的有關政策和決議的貫徹落實;組織編制經營計劃和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受理重大事項報告;對授權經營集團公司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監督工資獎金的發放情況;指導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監事會的工作;組織實施審計工作,受理對資產經營的投訴并查明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層次——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 作為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以國有資本出資人身份,代表政府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直接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經營者和資產處置等出資者權利。資產經營公司有兩種類型:一是純粹型的控股公司,包括投資管理公司和商貿控股公司,二是混合型的控股公司—建設投資控股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 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主要承擔資本經營、發展規劃、產權管理、人事管理等四項職能。 資本經營職能:主要是按市場規則進行股權運作,對全資、控股企業進行重組,提升企業的資產質量和效益水平;推進全資、控股企業的產權主體多元化和改制;支持優勢企業做強做大,推動放小和退出工作,直接進行項目投資,培育經濟增長點。 發展規劃職能:主要是確定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總體改革方案,并監督和指導企業實施。 產權管理職能:主要包括收益管理、投資管理和資產處置。 人事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委派或推薦企業的董事、董事長、監事、監事會主席以及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按規定任免或選舉企業的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資產經營公司與企業不是上級與下級、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國有資本出資人即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資產經營公司不行使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從事產權管理和資本運營,擔負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對市國資委負責,并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 第三層次——市屬國有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 按產權關系分別隸屬于現有的市屬三家資產經營公司和五家授權經營集團公司,根據法律規定擁有法人財產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對授權占用的國有資產,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并具體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三個層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意義 與傳統體制相比,“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有明顯的進步意義: 一是通過取消行業主管局,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實行授權經營,構建了相對獨立于行政管理系統之外的資產運營系統,實現了政資分開; 二是通過強化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職能,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為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奠定了基礎; 三是明確了國有資本的出資人地位,解決了多頭管理和責任主體缺位的問題,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四是理順了產權關系,強化了產權約束,并形成了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的行為導向機制。 “三個層次”國有資產運營和監管體制的建立,在上層(國資委)實現了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者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的分離,在中層(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實現了國有資產行政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經營職能的分離,在下層(企業)實現了國家終極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體制上的保障。 (三)“三個層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的監管方式 “三個層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具體的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上明確了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在各個層面形成了各自的國有資產監管機制。 1、資產經營公司及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對國有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監管方式。市級資產經營公司及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以產權為紐帶,以出資者代表的身份,主要通過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完善產權代表報告制度,強化審計監督,審定企業的公司制改造、資產經營方案以及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加強對所屬企業薪酬管理與業績考核,審定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等方式對全資、控股企業進行監管。 (1)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包括成本費用、利潤、投資、資產重組、融資等,通過編制全面經營預算的方式,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一次性審查通過,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建立和完善產權代表報告制度。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通過委派產權代表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對企業的重大經營事項,產權代表以個人名義及時向資產經營公司報告,按照資產經營公司的決定在企業發表意見,最終影響企業的決策。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明確產權代表的權利和責任,考核產權代表的業績,制定產權代表的報酬和獎懲辦法。 (3)選擇經營者。根據管資產與管人、管事既相結合又合理制約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或推薦所屬企業的領導人員。 (4)實行財務總監制度以及財務部長下管一級管理辦法。資產經營公司向所屬一類企業派出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對企業董事會和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負雙重責任,并在企業董事會的領導和資產經營公司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財務總監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決議、董事會決議,以及公司的章程、財務制度的要求對規定事項與經理實行聯簽制度。 (5)建立健全監事會工作報告制度。監事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產權單位報告工作,內容包括: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及執行情況、企業經營運作情況等。 (6)建立審計監督制度。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委托中介機構對所屬企業進行年度審計,產權代表離任審計和期中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對企業考核獎懲、企業領導人員任免的重要依據。 (7)健全薪酬管理與績效考核制度。根據所屬企業經營業務的特點,對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國有凈利潤、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凈資產利潤率、不良資產比率等項經營指標進行考核,并給予獎懲。 2、市國資委(國資辦)對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監管方式。 市國資委(國資辦)根據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和國有企業改組的要求,通過加強對資產質量、運營狀況和布局調整等進行指導,健全和完善考核和審計制度,強化收益預決算等方式,對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實施監管。 (1)審批資產經營公司的長遠發展規劃、年度運營計劃、收益運用計劃以及重大事項報告,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實行宏觀監管。 (2)實行國有資產收益預算管理。 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以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向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收取的以現金形式表現的利潤或股息、紅利。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合理使用國有資產收益,控制第二層次各項非經營性支出,市國資委(辦)對授權經營資產收益編制收益預算。收益預算計劃及執行情況由國資委(辦)審定后,報市人大審議通過后執行。 (3)實施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和獎懲辦法。 市國資委(辦)通過與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責任書,進行經營業績考核。對運營效益好、完成或超額完成考核指標的,給予獎勵;對沒有完成任務、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4)市國資辦參與市級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領導人員的考核。 根據“黨管干部”與《公司法》相銜接的原則,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國資辦聯合考查市級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外派監事等,根據規定程序提出任免或推薦意見。 (5)派出監事會,監督資產經營公司的運營狀況。 (6)規范管理,建立產權登記、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基礎管理與監督。 規范和完善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建立國有資產統計與分析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問題,根據情況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7)根據審計、舉報等,對國有資產流失進行查處。 3、市國資委(辦)其他監管措施 (1)加強產權交易管理。 通過建立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加強產權轉讓的市場監督體系。市國資辦會同市紀委、市監察局,聯合發文規定,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推行產權交易的“陽光工程”,實現國有資產交易的市場定價,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從制度和源頭上防治腐敗。 (2)加強企業工資管理,控制國有資產的運營成本。 根據“兩個低于”的原則,對企業工資水平進行控制,員工工資分為固定工資和效益工資,通過效益工資和當年公司經營業績考核掛鉤等辦法,控制企業的工資總額。 (3)對企業治理結構進行規范。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和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調整董事會人員構成,實行董事會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優化監事會人員結構,確保監事會獨立行使職能。 (4)制定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如2001年,會同市體改辦等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等“1+11”個文件,在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組、清產核資、產權轉讓、資產評估、經營者和員工持股、資產流失查處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保障了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規范運作。 三、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深圳市自1987年以來,在全國較早地開始探索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經過十幾年的實踐,形成了“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架構。現在看來,我們的許多改革做法都是符合十六大精神的。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在創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方面,我們距離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在“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架構中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比較虛化。第一個層次的市國資委實際上是個會議體,不是法定的部門機構,其決策權力很大,但由于種種原因,召開一次會議很不容易,往往不能及時研究、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決策問題。市國資辦作為市國資委的辦事機構,在履職過程中實際權力很小,不能充分發揮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企業看成一枚“橡皮圖章”。另外,第一個層次并沒有實現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這種局面導致對國有資產的行政管理比較薄弱,對三家資產經營公司基本上沒有制約和監督。 二是資產經營公司行使職能既有不到位,又有越位和錯位。對資產經營公司的職能在文件上有明確定位,主要是行使所有者職能,進行資本運營。但在實際運作中不夠規范。究其原因,從主觀上看,是由于資產經營公司的某些人員缺乏資本運作的意識和經驗,仍習慣于管理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從客觀上看,是由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往往把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其實施行政和社會管理的“漏斗”,使之成為政府的“二傳手”,致使資產經營公司存在復歸舊體制的危險,退化為原來意義上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三是資產經營公司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沒有落到實處。早在1996年,我市就提出資產經營公司要管資產和管人相結合,但在執行過程中仍有脫節,資產經營公司對下屬一級企業的負責人沒有完全的自主任免權。另外,資產經營公司派出的產權代表責、權、利不統一。這些人本應以出資人的身份履行國有股東代表的責任,但是他們進入企業后,往往與企業經理層坐在同一條板凳上,形成利益共同體,追求的不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是個人收入的增長,形成新的“內部人控制”。產權代表報告制度、監事會等都流于形式。 四是不少基層企業搞純管理,缺乏核心業務和拳頭產品。處在三個層次架構中第三層次的企業,本來應該是創造價值、實現經濟效益的主體,是國有資產的利潤增長點,但是,不少集團公司乃至其下屬的企業都是純管理型的,層層搞管理,導致管理層次過多、管理成本過高,消耗了大量的資源和企業上繳的利潤。多數企業沒有自己的主導產業和拳頭產品,缺乏核心競爭力。企業內部產權主體的多元化程度不高,不少都是國有獨資或國有絕對控股,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沒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按照黨的十六大關于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認真分析,剖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只有認清形勢,狠抓落實,才能保持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先發優勢,否則就會落后于人。 四、進一步完善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勇于創新,大膽突破,進一步落實“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切實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并享有所有者權益,以強化職能、健全手段、提高監督和管理水平為重點,全面創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一)改進和健全機構設置,進一步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按照黨的十六大關于“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要求,調整我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設置,充實和提高人員力量。有兩種方案可供考慮: 方案一:撤消市國資委和國資辦,設立市國資局,將市委組織部對企業干部管理的職能并入市國資局,使之成為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和決策的實體職能部門,改變現行國資辦作為國資委的辦事機構,決策和監管職能弱化的狀況。 方案二:撤消市國資委和國資辦,同時設立市國資局和市企業工委,將市委組織部對企業干部管理的職能移交市企業工委,采取“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合署辦公的方式。 兩種方案比較分析:方案一主要體現了由管資產的部門同時管人且管事,更加符合黨的十六大“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要求。方案二把管資產的部門和管人的部門在形式上還是分開了,難以區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到底是市委的機構還是政府的機構,與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由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要求不太一致。 我們傾向于方案一。新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成立后,應進一步健全機構,轉變職能;國資局局長可以考慮由市長或者副市長兼任;國資局內部在國資辦原有處(室)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增設董事和監事管理、稽查和企業財務監管等處(室)。 (二)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國有資產的范圍和職能 鑒于國有資產包括企業中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中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和土地、礦山、森林、湖海等資源性的國有資產等幾種類型,應明確國資局只負責管理企業中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其他類型的國有資產仍由相關部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改制后,其原來占有的國有資產劃歸國資局管理。 新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主要行使以下五方面職能: 一是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本出資人的職能,做好國有資產行政管理;二是調研制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法規;三是制訂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戰略規劃和發展目標及國有資產收益預算計劃;四是考核管理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監督檢查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以及第三層次的企業對國有資產管理、企業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五是做好對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和管理。 (三)進一步完善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 1、完善第二層次(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決策機構。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及有關改革精神的要求,對第二層次(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集團公司)領導決策機構的設置,有兩種選擇:一是設立董事局(會);二是原則上不設董事局(會),直接授權給經營班子。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設立資產經營公司董事局,完善人員構成。資產經營公司主要代表國有資本出資人來行使出資人職能,核心業務是進行產權管理和資本運營,其決策行為直接關系到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調整的大局。因此,為了提高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其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應予以調整,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員組成:一部分是資產經營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二部分是上級政府部門包括國資管理機構及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人員、三部分是社會專家。以上三部分人員以各占董事局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為宜。第三部分人員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員主要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從經濟、法律、金融、企業管理、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中選聘。 二是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原則上不設董事會。授權經營集團公司職能定位與資產經營公司有所區別,其核心職能是以專業化的生產經營為主,為減少管理層次,降低管理成本,避免當前市屬企業中董事長和總經理鬧矛盾的問題,原則上不設董事會,國有資產直接授權給其經營班子負責經營。對國家有特殊規定應設立董事會的集團公司,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分清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職能。 2、實行外派監事、“一監多企”。為了切斷監事對任職企業的依附關系,提高監事履職的獨立性和超脫性,防止和克服監事角色錯位、監督缺位和監事會“形同虛設”等問題,對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實行外派監事制度。外派監事由市國資局統一聘任,其工資收入由國資局統一發放。采取“一監多企”,由一個監事工作小組同時負責幾個企業的監事會工作。在外派監事的選拔管理上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選拔具有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等專長的人員擔任。外派監事身份區別對待,凡從企業中選派的監事,按企業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凡從政府公務員中選派的監事,按公務員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制定統一的工資標準,工資來源從國有資產監管專項費用或國有資產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來支出。 (四)進一步明確資產經營公司的職能定位,切實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職能資產經營公司作為由政府授權具體行使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職能的特殊企業法人,核心職能是產權管理和資本運營。在具體運作過程中要充分注意“到位”而不“越位”。一是在“管人”方面,要管好下派企業的產權代表和監事。在企業領導人員中只管董事長的任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對董事長和總經理不搞“一紙任命”;二是在“管事”方面,要管好下屬企業的產權處置、投資、擔保等重大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三是要抓好產權代表報告制度的執行,保證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的落實到位,對不能嚴格執行該制度、應該報告的不報告、該事前請示卻“先斬后奏”的產權代表要予以懲處乃至撤換;四是公司的內部機構要緊緊圍繞資本運營的核心職能來設置,做到精簡高效。 (五)大力調整集團公司的產業結構和組織架構,切實減少產權層級 市屬企業集團公司要明確定位,成為主導產業突出、有拳頭產品和核心業務的專業化生產經營實體,不能以管理為主。一是要切實轉換企業功能,改變目前層層從事產權管理的狀況,堅決撤消純管理型的集團公司。公司本部要提倡實行事業部制,進一步精簡機構,壓縮人員;二是要縮短管理鏈條,減少產權層級,取消三級及以下企業法人,原則上只保留兩級法人的結構;三是要圍繞主業抓好優質資產的整合,同時加大“退出”和“放小”的力度,凡與集團主導產業無關的企業和資產原則上都要放掉;四是要大力推行產權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強化企業內部制衡,切實轉換經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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