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資千萬 栽了聰明老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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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06:54 四川新聞網(wǎng)-成都商報 | |||||||||
近期,梓潼法院一審判決,四川夏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王元春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45萬元,財務部經(jīng)理易金旭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金30萬元。 剝離資產(chǎn) 轉移債務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4月,綿陽北川縣電力公司與該縣苦竹壩水電廠合并成立了國企北川縣電力總公司(下稱北電),被告人王元春任北電負責人。 1996年10月,北電將下屬的苦竹壩發(fā)電廠鐵合金分廠、沙壩電冶廠從北電分離出去,成立了綿陽禹發(fā)鐵合金廠(下稱鐵合金廠)。分離鐵合金廠時,北電財務部負責人易金旭在王元春授意下與北川農(nóng)行協(xié)商,將北電在北川農(nóng)行1131萬元貸款劃到鐵合金廠,由鐵合金廠償還該筆貸款。 1996年10月,鐵合金廠向法院申請破產(chǎn)。11月,法院裁定鐵合金廠進入破產(chǎn)還債程序。北川農(nóng)行將這1131萬貸款進行了債權申報,并被作為一般債權按比例得到清償。至此,北電1131萬貸款債務全部消滅。 瞞天過海 暗藏千余萬 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10月北電改制。進行資產(chǎn)評估時,王元春指示易金旭以農(nóng)行不認可劃出的1131萬元貸款由鐵合金廠承擔為由,多列1131萬元債務進行申報、評估,致使評估價格低于實際資產(chǎn)值。此后,北電改制成立了股份制企業(yè)四川省夏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夏電)。王元春任董事長、總經(jīng)理,易金旭任財務負責人 1999年9月,夏電收購了鐵合金廠全部資產(chǎn),并再次將鐵合金廠1131萬元農(nóng)行貸款并入夏電賬上。此后,王元春又授意易金旭將虛增的1131萬元債務轉到賬外。2000年至2002年,王、易二人以歸還銀行貸款為名,將1061萬元從夏電轉出,其中179.9萬余元用于轉增夏電股東股權,457.8萬余元用于支付持股會全體持股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423萬余元用于超股權兌付。 案發(fā)后,偵察機關從王元春處追繳現(xiàn)金261萬元及房產(chǎn)一處,從易金旭處追繳現(xiàn)金73萬元,從肖某等處追繳現(xiàn)金287萬元。 銷毀賬簿 涉及金額1.7億 公訴機關指控,為毀滅證據(jù),王元春多次從夏電財務人員處索要夏電1999年至2002年會計資料,并將部分資料留存并銷毀。2003年9月初,王元春主動到綿陽市檢察院,交代了他銷毀會計資料的事實。經(jīng)查王元春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高達1.7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身為北電主管人員和財務負責人,利用企業(yè)改制,采取欺騙手段隱瞞國有資產(chǎn)1131萬元,又設法將其中1061萬元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巨大,構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王元春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簿罪。 羅文 實習記者 李凌鵬 杜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