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頒發的《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對個人如何用憑證式國債申請辦理質押貸款作了詳盡的規定:
對貸款機構和程序的規定:凡經批準已辦理儲蓄存單小額貸款業務,并承擔了憑證式國庫券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均可辦理此項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對于此項業務,各系統之間不得跨系統辦理,未承擔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銀行不得辦理。
申辦程序為:借款人首先向其原認購國債的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對提出申請的債權進行確認審批,借貸雙方簽訂了質押借款合同后,申請人即可當即取出貸款。但作為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則由貸款機構出具“保管收據”后進行保管,該“保管收據”不準轉讓、處理和再抵押。
對貸款條件的限制:能用作貸款質押物的,僅限于1999年以后財政部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并且應當是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使用第三人的憑證式國債作為質押時,應書面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時出示自己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質押貸款額的起點為5000元,每筆貸款不得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
對貸款期限與利率方面的規定:貸款期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如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具體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執行,并實行“利息隨本清”的原則,貸期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借款人可以提前還貸,但實際借款天數的貸款利率,仍將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來計算;在貸款期內如遇到利率調整,貸款利率不變。
對違約處罰的規定:貸款逾期一個月(含一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日起,貸款機構按法定罰息利率向借款人計收罰息;超過一個月,貸款機構有權處理質押的憑證式國債,抵償貸款本息;若憑證式國債尚未到期,貸款機構則按提前兌付的正常程序辦理兌付。提前兌付時,銀行按國債票面價值收取0.2%的手續費,該筆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抵償了貸款本息及罰息后,再將余下款項退還借款人。質押貸款履行期間如遇借款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按“繼承法”等法律規定依法處理質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