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基金風險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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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09日 09: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從法定信息披露的規定來看,我國法規對基金披露的要求在許多方面較國外更嚴格。但是,許多投資者認為基金業的信息披露水平還是不盡理想,投資者對基金風險更是不甚了解。究其原因,當然與我國基金業發展時間較短有關,但是在仔細探究行業整體發展情況后,我們也不難發現,完善的信息披露并不是單純的信息傳遞,而是一種信息交互的過程,并涉及經濟領域中的多個環節: 首先,我國證券市場缺少獨立、有較高公信力及權威性的基金評價機構。評價機構對于一個新興市場來說意義重大,他們不但是基金的評價者,更是基金業的推動者和普及教育者。投資者希望將資金委托基金公司管理,卻又得陷入基金茫茫的信息披露文件中,還要承擔選擇風險,這顯然不合情理。而基金評價機構可以慧眼識珠,運用科學的方法,為眾多基金排定座次,并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基金,大大降低投資者的選擇成本。 目前,我國市場上相繼推出了銀河、中信、天相等基金評價系統,但究其科學性、獨立性、影響力都有很多不足。對于投資者,一個公正的評價系統,首先得有很高的獨立性。美國權威基金評價機構晨星就是一家非上市的私人公司,不隸屬于任何其他公司。但我國第三方評價的中介機構起步較晚,機構實力與經驗還不足以支撐權威而又非常獨立的基金評價機構誕生。目前一些國際權威機構已開始登陸中國,為我國基金評價市場注入新的力量。 其次,行業自愿信息披露意愿較弱。反觀法定信息披露,其約束對象是整個基金業,在遵從謹慎性原則的前提下,就不可能完全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求。而目前,我國基金業的信息披露還基本停留在法定信息披露,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為規避法律風險,在披露信息時表現保守。信息披露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工作,各國法規都對披露時間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嚴格規定,并要求義務人對失實的陳述承擔法律責任。基于種種考慮,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公開方面都異常謹慎。二是缺乏權威性的自律標準。推動基金業的自愿信息披露與建立行業自律標準有很直接的關系。1999年,投資管理和研究協會(AIMR)作為國際性非營利組織,提出了"全球投資評價標準(GIPS)",為基金的風險績效評價、表述提供了依據。該協會還下設投資績效委員會,對參與會員的相關行為進行監察,這就為一些管理水平較高并自愿加強與投資者溝通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了規范。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風險的認識有偏差;饛哪撤N意義上來講是一種集合資金優勢、專業理財的投資工具,而不是投資者追逐超額利潤的手段。因此,幫助投資者了解基金的風險回報,是基金信息披露的核心。以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基金的投資者結構中大多數是機構投資者。除了保險公司,絕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都是資金的需求者而非供給者。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各方都過分關注基金的短期業績,而對基金風險的考慮則較欠缺。 綜上所述,要加強基金業的風險信息披露,關鍵并不在于增加更多的法定信息披露內容,也不在于加快法定信息披露的時間,而在于強化業界的市場化觀念,倡導一種"客戶為本"的精神。筆者認為,加快建立基金業的第三方評價體系,敦促基金管理公司加強自愿信息披露,加緊建設基金業自律性評價標準,是幫助投資者更好地掌握基金信息,了解基金風險的有效措施;鸸緞t更應該倡導一種投資而非投機的氛圍。(上海證券報銀華基金管理公司林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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