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周刊/鄭鉉
本來,就資本市場上融資的手段而言,配股、增發和發可轉債的法定條件各不相同。無奈圈錢情急的上市公司可管不了那么多,在對法定的基本條件愈發不顧之后,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圈錢行列,對資本市場大開血盆之口。夠不上配股條件,那我就低一等進行增發,市場不接受增發,那我就改頭換面推出計劃發可轉債。近幾個月來推出發債計劃的公司
近50家,涉及金額超過350億相比增發減持國有股,數量大多了。不過,須知發行可轉債必須符合《公司法》、《可轉換債券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規定,除了“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要求之外,至少還存在兩大硬性指標,即“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筆者將擬發債公司的資料稍作統計,不禁為之捏把冷汗,擬發債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40%的共有20家,其中包括“年度知名”上市公司萬科、海爾,其中更有浙江富潤、中信海直、銅峰電子等14家公司的擬發債總額竟然接近甚至超過公司的凈資產總額,發債后資產負債率高于70%的公司就更不鮮見了。如果說是證監會的低標準規定助長了某些公司圈錢的行為和胃口,那么任意理解法律私自變更條件的責任顯然在上市公司本身了。
這些圈錢的計劃已有不少通過了股東會的通過。在被認作是“不缺經濟缺法律的”中國,股民乃至上市公司法律意識的薄弱仍然值得重視。當然,我們也可以提出這樣的疑問,這些被炮制出來的圈錢計劃是怎樣通過律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的。
作者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經濟法學碩士
訂短信頭條新聞 天下大事盡在掌握!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