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起訴狀各1份,案號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號,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訴訟的有關情況;2004年6月7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號及上訴須知,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受理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4年2月26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3、向本公司送達訴狀時間:2004年4月6日
二、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
2、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
第二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相應的復息至貸款清償為止。
(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開庭日期:2004年5月11日
5、開庭地點: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三、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6月4日
2、判決結果:
。1)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10日內給付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本金500萬元及利息1,241,821.95元,并從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復息利率給付逾期貸款利息、復息。
。2)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債務后,有權向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本案受理費41,219元,由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共同負擔。
3、本公司對判決結果無異議,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判決結果沒有意見,并表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表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也沒有就該案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能力作答復。若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不能如數償還的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費將影響我公司的利潤。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六、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號
2、上訴須知
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摘自2004.6.10《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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