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續工作進展情況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其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因本公司2001年、2002年、2003年三年連續虧損,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和第10.1.3條的規定,對本公司作出了《關于對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的決定》(上證上字[2004]55號)。根據該決定,本公司股票(種類: A股證券代碼:600670證券簡稱:* S T斯達)自2004年5月19日起暫停上市。
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本公司將積極配合有關各方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緩解債務、債權的方式和途徑,為下一步重組工作創造條件,爭取公司股票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到目前為止本公司重組工作尚無實質性進展。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如符合下列條件,本公司可以在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披露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
(二)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準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
在公司股股暫停上市期間,本公司將繼續履行有關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義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投資者咨詢電話:0431-5953832
特此公告。
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摘自2004.6.8《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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