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第五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0.1.6條的規定,對本公司作出了《關于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04]15號)。根據該決定,本公司股票(種類:A股 證券代碼:000621 證券簡稱:*ST比特)自2004年4月27日起暫停上市。
本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摘要已于2004年4月1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2003年公司主營業務繼續全面萎縮,歷史遺留的巨額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公司銀行借款全部逾期。2003公司凈利潤為-38779.75萬元,主要是由于計提歷史遺留的巨額其他應收款和有關資產的壞賬準備和減值準備所致。2003年歷史包袱的大力核銷,使公司在2004年能輕裝上陣,為2004年實現扭虧為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公司董事會本著對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針對上述困難,將在積極清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基礎上,充分利用資產及債務重組等方式來加以解決,確立新的主營業務,處置公司的不良資產,置入優良資產,改善公司的經營狀況。公司希望通過實施以上措施,能爭取2004年度中期扭虧和全年盈利,爭取公司股票恢復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第二節的有關規定,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如符合下列條件,本公司可以在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披露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在法定限期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
二、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第三節的有關規定,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將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準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
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本公司將繼續履行有關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義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資者咨詢方式為:
聯系人:劉濟東、毛慈波
聯系電話:021-62808862*112; 021-62808862*105。
特此公告。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4年4月23日
摘自2004.4.26《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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