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訴訟基本情況
本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508號《民
事判決書》。判決北京華威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北
京安華支行借款本金二千萬元并支付利息,本公司及寧波華能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二、本案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為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安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安華支行),負責人張金昝,
行長,委托代理人張洪濤,北京現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為北京華威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華威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澍明,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徐萌,該公司秘書;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比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呂邦柏,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偉,該公司副總經理,孔令濤,該公司法務經理;寧波華能租賃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華能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華,執行董事。
2003年7月31日,建行安華支行與華威斯公司簽訂編號為京交銀2003年123310字第015
號借款合同,約定:華威斯公司向建行安華支行借款2000萬元,用于歸還2003年123310字第
001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03年7月31日至2003年10月13日;貸款利率為4.62‰,
按季結息,借款逾期后,對華威斯公司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時中國人
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該借款合同建行安華支行
和華威斯公司均加蓋單位印章。
同日,建行安華支行與比特公司簽訂編號民為2003年123310字第015號保證合同。約定:
為確保華威斯公司與建行安華支行確定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建行安華支行債權的實現,
比特公司愿為華威斯公司與建行安化華支行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范圍為債
權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建行安華支行實現債權而發
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
等);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建行安華支行同時與華能租賃公司簽訂保證合同,華能租賃公司亦對華威斯公司與建行
安華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保證期限與比特公司所提供的保證
范圍、保證期限一致。建行安華支行與華能租賃公司均加蓋單位印章。
上述合同簽訂后,建行安華支行于2003年7月31日向華威斯公司發放貸款2000萬元。借
款合同到期后,華威斯公司未償還本金。現建行安華支行確認,截止2003年9月20日前的利
息華威斯公司已經結清。
本事項已在2003年8月28日、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2月6日的《中國證券報》上作過
詳細披露。
三、判決情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建行安華支行與華威斯公司《借款合同》及建行安華支
行與比特公司、華能租賃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均加蓋各方當事人的印章,為各方當事人
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建行安華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華威
斯公司發放貸款,其合法債權予以保護。華威斯公司未依約還款,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
償還貸款本金外,還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比特公司、華能租
賃公司亦應按照其在保證合同中的承諾對華威斯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根據
法律規定,比特公司、華能租賃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華威斯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安華支行與北京華威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
123310號第015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及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安華支行與比特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寧波華能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保證合同》有效;
二、北京華威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安華支
行借款本金二千萬元并支付利息(自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
月息千分之四點六二計算,逾期計收復利;自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
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計算);
三、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華能租賃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項內容承擔連
帶清償責任。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華能租賃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
北京華威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十一萬零九百九十九元、保全費十萬一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華威斯科技發
展有限公司、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華能租賃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
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
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十一萬零九百九十九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
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無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本次法院的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不
產生較大影響,但將對本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一定負面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
風險。
六、備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508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4年3月22日
摘自2004.03.23《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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