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貨合約及各業務細則主要修正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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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16:28 格林集團 | |||||||||
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貨合約 一、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貨合約 二、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質量標準
(FC/DCE D001-200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的黃玉米質量指標、分級標準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和替代品。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下列標準被修訂時,大連商品交易所將采用最新版本。 GB 1353-1999 玉米 國糧發[2004〗43號《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 3.定義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按GB 1353-1999和《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解釋。 4.質量指標 (1)玉米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及替代品品質技術要求。 (2)玉米期貨合約質量差異扣價。 (3)玉米儲存品質技術要求:入庫指標,宜存;出庫指標,不陳化。 (4)散糧交割玉米出庫不完善粒總量允許范圍為≤11%。 (5)包裝物具體要求詳見《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細則》。 (6)衛生檢驗和植物檢疫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5.檢驗方法 按照GB 1353-1999和《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大連商品交易所負責解釋。 大連商品交易所各業務細則主要修訂條款 一、《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 第三十八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一)限價指令: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 黃大豆1號、豆粕合約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0手,玉米合約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2000手。 第四十八條 非經紀會員交易編碼與客戶交易編碼互不占用。 刪除原第六章 信息管理 二、《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 第三十五條 …… 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后,與其所示數量相同、按距交割月份由近到遠順序的賣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齲 第六十五條在交割期內,買方會員將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交到交易所;賣方會員將交割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構成交割違約。 第六十八條 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買方會員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貨款; (二)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三) 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賣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五) 最后交割日閉市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最后交易日后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 (八) 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十九條 滾動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二)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買賣雙方會員配對持倉按配對日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三) 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 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 (五) 交收日閉市時,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配對日后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 (八) 配對日后7日內,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十條 期轉現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標準倉單期轉現的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 (二) 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 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四)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期轉現手續費。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 (五)標準倉單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前,買方會員將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賣方會員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細則》 名稱改為《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細則》 刪除原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玉米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差異升扣價詳見附件三:《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質量標準(FC/DCED001-2004)》。 玉米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四:《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玉米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玉米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三十七條 玉米可以采用散糧或包糧進行交割,包糧的包裝物為麻袋。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確定并在玉米合約上市時提前公布。 第三十八條 玉米合約的交易價格為散糧價格。包裝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三十九條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玉米的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2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四十一條 玉米散糧入庫或出庫時,原則上應以整倉為單位確定入庫或出庫數量。 第四十二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分別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 豆粕、玉米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 第四十三條 入庫、出庫費用實行最高限價: (一)包糧入庫、出庫費用: 鐵路運輸:20元/噸(包括鐵路代墊費用、庫內搬倒費、力資費、過磅費等) 汽車運輸:3元/噸(包括力資費、過磅費等,庫內搬倒費另計) 船舶運輸:13元/噸(包括庫內搬倒費、力資費、過磅費等) (二)散糧入庫、出庫費用: 鐵路運輸:20元/噸(包括鐵路代墊費用、入出倉費、過磅費等) 汽車運輸:3元/噸(包括入出倉費、過磅費等) 船舶運輸:13元/噸(包括入出倉費、過磅費等) 第四十五條豆粕、玉米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50元/噸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每天加收0.10元/噸的高溫季節儲存費。 四、《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交割細則》 第七條…… 交割結算價為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刪除原第十一條。 五、《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五條自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將分時間段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當合約進入某一交易時間段起始日時,新開倉合約按該交易時間段交易保證金標準收齲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全部持倉收取與該交易時間段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 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第六條 …… 玉米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 第十三條黃大豆1號、豆粕合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3%,玉米合約一般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 新上市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一般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如合約有成交則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一般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條當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個交易日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4%(原漲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執行)。 第十七條若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起,該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個交易日該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合約漲跌停板幅度不變。 第二十六條當黃大豆1號、豆粕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0%,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5%。當玉米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5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0%,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5%。 當黃大豆1號、豆粕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0,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000手。 當玉米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5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30,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5,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7,500手。 第二十七條 …… 玉米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六、《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名稱改為《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玉米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貨物不得進行標準倉單注冊,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 標準倉單注冊前產生的所有質量問題(包括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七、《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貨物不得進行標準倉單注冊,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 標準倉單注冊前產生的所有質量問題(包括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八、《大連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規范交易所信息的發布、傳播和使用,保護交易所的信息知識產權,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所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條交易所對信息享有所有權,交易所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對交易所信息進行經營管理。交易所對外信息實行有償服務。 第四條 未經交易所授權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經營、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信息的發布、傳播和使用。交易所、會員、信息公司、軟件開發商、客戶,以及其他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交易所實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向會員和社會公眾發布信息。 第七條 交易所根據信息內容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發布信息。 第八條 實時信息是指與集中交易所顯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連續的市場行情信息,即實時行情。主要內容有: 實時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最新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申買價、申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前結算價。 第九條 每日信息是指每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當日的期貨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內容有: (一)每日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前結算價、結算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成交額。 (二)所有合約、所有會員的成交量、買賣持倉量及套期保值持倉量。 (三)交割信息:滾動交割、集中交割配對日結算后發布配對雙方會員號、客戶號、配對數量等信息;期轉現交易的當日結算后發布配對雙方會員號、客戶號、配對數量等信息。 第十條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周的期貨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內容有: (一)每周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周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周收盤價、漲跌(本周收盤價與上周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周末持倉量與上周末持倉量之差)、周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 (二)交割信息:每周最后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數量及與上次發布數量相比的增減量。 第十一條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月的期貨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內容有: 每月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月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月末收盤價、漲跌(本月末收盤價與上月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月末持倉量與上月末持倉量之差)、月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 第十二條交易所通過會員服務系統、交易所互聯網站等方式發布信息,并通過經交易所授權的信息公司、公共媒體等組織或個人發布信息。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造成的信息傳遞中斷,交易所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交易所將及時向公眾作出解釋,并盡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十四條交易所、會員、信息公司、軟件開發商等組織和個人對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交易所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交易所、會員、信息公司、公共媒體等組織和個人,均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十六條欲傳播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與交易所簽訂交易所信息傳播合同。欲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從交易所和經交易所授權許可的組織和個人處獲得。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傳播交易所信息時,應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并且在傳播過程中明確說明信息來源于交易所。 第十八條傳播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防止其傳播對象未經交易所許可進行交易所信息的再傳播,并協助交易所對其傳播對象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交易所有權對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范圍包括信息傳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戶情況以及收費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會員從交易所獲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戶交易使用,傳播和使用范圍只限于會員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未經交易所許可,會員不得自行或與第三方合作再傳播或經營交易所信息。會員對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數據接口負有安全保密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交易所除有權終止其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外,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已獲交易所許可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如違反本辦法,交易所將根據已簽署的交易所信息傳播和使用合同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會員如違反本辦法,交易所將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 |